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意义
(1)、关于这三者之间的区分,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有这样一个经典段落,这个段落出现在《政治学》第4卷1297b35及其以下的地方:
(2)、孟德斯鸠主要主张:三权分立,法律应当理性。他是一位伟大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中国近代欧洲其他国家进行研究我国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制度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作虽然不多,但影响却十分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三权分立学说是中国古代希腊,罗马社会政治教育理论的发展,它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奠定了近代西方思想政治与法律知识理论研究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影响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主义政治与法律制度文化的看法。他所提出的三权分立直到我们现在依然有国家在使用。卢梭的主要观点:人民主权,革命合法性,私有制是不平等的。
(3)、除此之外,孟德斯鸠提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法官就有了压迫者的力量。“他认为,一个自由健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合法限制的国家,因为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政治的力量,又能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保障自由,因此必须要做到权力的相互制衡,三种权力既要保持相互独立,同时也要相互制衡。
(4)、 政府宪章是接下去三年半的英格兰政府的存在基础,这是兰伯特的杰作,将限定克伦威尔的权力,它不是军事独裁的装饰品,也不是一个专制政府的美丽外衣,而是三权分立的现代政府的雏形,可以说是人类宪政史上里程碑式的作品,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是古老的英国宪政与以美国总统制为代表的现代意义宪政之间的桥梁。政府宪章将立法权与行政权严格分开,前者授予护国公与议会,后者给予护国公与国家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协助护国公行使行政权,于是在护国公,议会与国家委员会之间形成三权互相牵制,这里也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为了摆脱之前群龙无首的局面,这三权中护国公的权力大,形成一个权力中心,与美国总统制相类似。国家委员会的权力与议会一样大,比之前的枢密院更限制护国公的权力,护国公被要求所有事务都需听取委员会的建议,战争与和平等重大事需经国家委员会大多数人同意,护国公死后,他的继承人由国家委员会选择,军队由国家委员会代管,议会间歇期护国公调动军队需经国家委员会大多数人同意,议会期间需经议会同意。国家委员会委员没有任期限制,议会与克伦威尔都不能解除他们的职务,而且委员由于贪污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被处罚的程序也十分复杂。如果国家委员会委员死亡或辞职,新委员是这样产生的,议会挑选6名候选人,而后国家委员会从中选出二名,护国公后确定一人,三权互相牵制,不让一方独大。
(5)、看看菲律宾,完全照抄了美国的制度,抄作业都抄不得那么完全一样,好吗!结果呢,不咋滴嘛,腐败横行,人民生活也不幸福。再看看弹丸之地,新加坡,那可也是一d专政的国度,城市干净,环境优美,人民幸福指数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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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仅有法治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要知道是何种法律在统治。在某种意义上,在我看来,前法律的、超法律(trans-legal)的原则给法治提供了实质内容,这个前法律的、超法律的原则就是个体的安全。这是一个否定性的原则,在这里存在一个领域,个体在其中是自己的主人。
(9)、历史和政治中都提到过他:他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律师,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曾任律师、波尔多议会议长。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
(10)、从制衡的角度来看,国会、总统和高法院之间相互制约。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说明行政命令,可以提议、批准总统对行政官员的任命,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对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要经过国会的批准,国会有弹劾、审判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总统也有权制约国会和高法院,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议案;总统可以任命高法院的法官。联邦高法院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当总统受到弹劾时,由高法院法官担任审判主席。
(11)、一切人类事物都有一个终结,我们正在讨论的国家也一样,有朝一日会失去自由,会死亡。
(12)、主张发展了洛克分权学说,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替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力的支援,促进了欧洲的社会进步。
(13)、译文:民众连死都不怕的时候,以死恐吓有什么用呢?如果能使民众时刻保持对于死亡的畏惧,把那些胡作非为者依法处死,谁还敢违法呢?总有专司刑罚之人,如果权力者越过他们任意杀人,这好比一个没碰过斧头的人代替能工巧匠弄斧,很难不伤及其手啊。 ---《道德经—无为与自由》
(14)、立法机构还可以再分成两个部分,交由两个不同的立法机构行施,这就是上议院和下议院。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立法机构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总是存在不同层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如果立法权掌握在当中一方手里,另一方就会吃亏,立法就对另一方不利。所以,他们各自的利益应当在立法机构里反映出来。上议院由贵族代表组成,下议院由平民代表构成。两院之间互相具有否决对方决议的权力,这样,当一方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考虑到对方利益,否则就不容易被通过。
(15)、其实一听这个名字就知道,这东西就是要把权利分开嘛!分开权利干什么去呢?就是要让权力互相制约嘛!不然有句话说得好,的权利滋生的腐败,腐败是动荡文明社会根基的恶魔,自然不能让其肆意蔓延。
(16)、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论述,并不完全与米国现行制度相吻合。老孟说的意思是全力不能过分集中于一点,而并未说权利不能来自于单一来源。怎么说呢?意思就是,你丫一个人说了不算,一群人说了其实可以算,但是你们内部得平衡平衡。
(17)、所以,用一群人去制衡另一群人,得看这些人之外的人对他们的想象;而一群人之中的相互制衡,在共同想象构成后,未必不能达到真正的平衡。
(18)、这里的“借此”说的是对这一具体的政府的称颂,也就是对他在前面提到的英格兰政府的称颂。他继续写道:
(19)、我怎么会那样说呢?因为我明白,就连理性的过头也是不应该的。对于人类来说,适度几乎永远比极端更好。
(20)、而中国呢?上下五千年(学历史的同学辛苦),从原始部落,到分封建制,到分崩离析,到异族入侵,到统一全国,到三公九卿,到三省六部,到中央集权,虽然算得上封闭区域,地区性发展史。但,绵延数千年,纷繁复杂,统一到分裂,侵略与融合,才形成了中华民族的制度格局,层级十分明显,结构稳固而制度由古及今的借鉴意义极高。想从这样的传递下来的模板制度结构中一跃而就(我说的是制度结构,不是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好!),变成另外一幅模样,那是无论如何都难以做到的,要强行,而强求,代价恐怕并不是所有嚷嚷着虚伪的“自由平等”的人能够支付的。(看法国大革命从屠杀到被杀的循环,后也不过是一个有样学样的共和国体制罢了)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意义
(1)、再来看看《道德经—无为与自由》中关于“三权”的主要论述:
(2)、我们将在下面考察这一自由得以建立起来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是合理的,自由就会如同在镜子中一样显现得清清楚楚。
(3)、第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4)、其著书甚蚤,年方二十龄,有《神学论》。又尝考罗马宗教所与治术关系者。然不甚求知于人,世亦不知重也。年成《波斯文录》。借彼土之文辞,讽本邦之政教,移情剡目,通国为懽,而教会深衔之。方其罢博尔都议院主席也,适巴黎国学有博士阙待补,孟德斯鸠甚欲得之。而翊教伏烈理使谓其长曰:“《波斯文录》于国教多微辞,今国学顾容纳其作者,王将谓何?”其长惧而不敢。孟德斯鸠乃以书抵之曰:“足下辱我已甚。吾计惟出奔他国,庶几栖息余生,自食其力。所不能得诸同种者,犹冀遇诸他人耳。”伏烈理不得已罢攻,而孟德斯鸠补博士。已而游奥之维也纳,更匈牙利,尽交其贤豪。踰岭度威匿思入罗马,谒教王。教王礼遇有加,不以《文录》为意。北旋,登瑞士诸山,溯来因之水,北出荷兰,渡海抵大不列颠,居伦敦者且二稔。于英之法度尤加意,慨然曰:“惟英之民,可谓自由矣。”入其格致王会,被举为会员。后乃归法,徜徉布来德、巴黎间。一千七百三十四年,成《罗马衰盛原因论》。论者称其裁勘精究,断论切当,于古得未尝有者。顾所发愤,乃在《法意》一书,当此时,属稿者已六七年矣,前论特其嚆矢而已。精锐绠修,穷昼夜矻矻,凡十有四年,而《法意》行于世。遐搜远引,鉤湛瞩幽。凡古今人事得失之林,经纬百为,始终条理。于五洲礼俗政教,莫不籀其前因,指其后果。既脱稿,先以示同时名硕海罗怀纣。海罗怀纣叹曰:“作者宇宙大名,从此立矣。”印板既布,各国迻翻,一载间板重者二十二次。风声所树,暨可知矣。福禄特尔尝称曰:“人类身券,失之久矣,得此而后光复。”拿破仑于兵间擕书八种自随,而《法意》为之一。后为其国更张法典,勒成专编,近世法家仰为绝作,而《法意》则其星宿海也。年六十有卒于家。方其弥留也,以宗教有忏悔之礼,神甫辈以孟生平于其法多所诽毁,颇欲闻其临终悔罪之言,然卒不可得,但叩之曰:“孟德斯鸠,若知帝力之大乎?”对曰:“唯其为大也,如吾力之为微。”
(5)、从分权的角度来看,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经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国会包括参众两院,享有高立法权、修宪权、监督权等。第二条规定总统源于选民选举,必须对选民负责,享有高行政权,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享有高行政权。第三条规定联邦高法院享有司法权,拥有高审判权,联邦高法院还享有监督立法、解释宪法的权力。
(6)、 在共和政体里,人民全体掌握主权叫民主政治,一部分人掌握主权叫贵族政治。民主政治是由全体人民统治国家并制定法律,然后再从内部选出代表,来履行他们的决策。与此相对,贵族政治因为已将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制度化,所以一群贵族就成了统治者。二者都要遵从法律治理国家。
(7)、分权理论的思想萌芽很早,分权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集权,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8)、 在专制政体里,本质是君主一人独揽一切大权。这时,法律对君主不具备约束力。君主通过对臣民的威胁恐吓来维护权力。此时君权无限,道德(人治)大于法律。
(9)、“谁能够说?”答案当然是:孟德斯鸠。从这一点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德性不再是自由的指导原则。自由究竟意味着什么,眼下还是不清楚。德性必须被限定,它不再是高的原则。
(10)、缺点: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各说一套,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11)、有道的无为思想既是永恒的,又是普世的;相反,具体的制度设计是变化的,因地制宜的。基于有道的自由民主思想生成法律与制度,包括“三权分立”制度,才有法治社会的无为与自由特征。
(12)、但是《邦联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政府并不实行三权分立,而是建立了一院制国会,且中央政府权力很小,地方政府权力很大。造成了美国国家内部的松散状况,而形成这种体制的原因在于对行政专制政府的担忧。
(13)、……在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面前,那些只享有适度政治自由的人们应该感到沮丧。
(14)、为了在法兰西共和国或法国政府面前为自己对英国政制的称颂辩护,他在这里才说“理性的过头”。从他的整个论证来说,这里理性并没有过头。孟德斯鸠展示给我们的英国政制,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现实的政制,而是一种理性的秩序(rationalorder)。并因此,这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他一方面说这就是英国政制,另一方面他又说这不是——两种说法都正确。
(15)、在这里,自由被界定为有权去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这个定义我们也可以在霍布斯《利维坦》第21章中能够看到。自由是指有权去做法律许可的事,但这是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吗,或者说是自由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因为法律可能会允许一些不应该允许的事。有些人可能会允许人类为我所知道的那些东西牺牲自己,那这些人是自由人吗?这是一个问题。
(16)、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的领导来自立法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17)、权力还可分为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三类,《道德经》分别论述了这三种权力原则:第“道可道,道”与“以百姓心为心”是立法的自由意志与民主原则: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以真理自居,因此,应当平等参与规则制订;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价值主体,没有人能够取代他人进行价值判断,这种权利不可剥夺,否则就构成奴役;第“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是公平执法原则,没有亲疏远近关系的差别;第“常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矣”(《道德经》第74章)是司法独立原则,权力之手不得干预。
(18)、 国家委员会权力很大,它甚至可以同时限制护国公与议会,这也引来很多争议。也是兰伯特等人对前段共和实践的反思,残余议会,圣徒议会权力太大而又无法统经常无休止的争吵辩论,根本无法行政,这时将行政大权交给护国公,议会的拖沓低效能否限制护国公的权力实在令人不放心,于是加大国家委员会的权力,通过国家委员会牢牢限制护国公的权力。所以我认为兰伯特这些三权互相限制的思想伟大,是宪政史上里程碑式的作品,我不知道孟德斯鸠是否知道兰伯特三权分立的实践,但是很明显孟德斯鸠只是理论上的,兰伯特却是实实在在的宪政实践,高低立判,有人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拔高到令人不可思议的地步,可人类的宪政不可能来自于某个人的设想,或者某个伟大理论,而是在实践中跌摸滚打出来。
(19)、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具有进步性。第它提出了司法独立原则;第系统的论述了权力制衡的理论;第提出了分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第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对以后的宪政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第提高了国家职能部门的专业性,权力之间相互制约,有效的减少了贪污腐败、决策失误的情况。
(20)、 国家委员会代表了贵族,代表了传统的咨政院、枢密院,权力是很大的,它是否独立存在,能否正常地行使职能是判断克伦威尔是否军事独裁的重要指标。政府宪章直接指定国家委员会十五名委员人选,其他三名是六个月内增补的,十八人中,十名是民事官员,只有四名军人,剩下四名是治安法官,而且这些人都是实权人物,观点各异,不可能作为军事独裁的陪衬,国家委员会更不是一个橡皮图章。克伦威尔是以军队的高指挥官成为护国公的,他的权力与都很大,但是他本人是反对独裁的,而且政府宪章也阻止他这么做,他如何遵守政府宪章,他所作所为到底是不是军事独裁,这些我们将从接下来五年的护国公时期找到答案。
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是什么宣言
(1)、但关键点在于,自由是某种不同于德性的东西。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支配德性的原则。自由不必然存在于宽和国家,政治自由不必然地存在于宽和国家中。那么,一个国家何时才能成为一个宽和国家?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人在法律上是全能的,这就可能是一个专制国家,但肯定不是一个宽和的国家,因此,我们就有两个或三个或多个掌握权力的人,但是他们可能会拒绝赋予少数人以自由。
(2)、毫无疑问,《道德经》所论涉及与立法、执法、司法直接相关的思维原则,这不是偶然,因为“三权”与思想意志、行为、规则解释等人类活动有关,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们是不分东西方的,世界上不同地方的人都可能不约而同地想到这些,差别在于《道德经》只探讨根本思维方式问题而不涉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否则就不是五千余言所能涵盖的。
(3)、孟德斯鸠考察了人类政治史以后,发现了人们使用权力的一条普遍规律:凡是有权力的人,几乎无不滥用权力,他们对权力的使用也是无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才会停止,若是没有界限,他们会一直使用下去。
(4)、在孟德斯鸠笔下,除了在特定方面做出了一些修饰之外,英国的体系被正确理解为一种合理的秩序。就此而言,它就受教于源自孟德斯鸠的传统——存在于十九世纪上半期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这一传统强调权力的分立等等。
(5)、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只应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规定人应当怎样行为,却不能也不应规定人怎样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没有什么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严可言。
(6)、但这句话的含义是什么呢?首先,它是在森林中被发现的,这一点暗示了我们什么?。这就暗示我们,它是合乎自然的(natural)。在某种意义上,根据孟德斯鸠时代仍然影响力仍然十分巨大的思维方式——他在某种程度上分享了这种思维方式——合乎理性的便是自然的。自孟德斯鸠那里,我们还可以读到,
(7)、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审议性的、管理性的——对应于行政性的、司法性的要素。但是,除了存在某些区别之外,比如说,审议性的要素不同于立法性的要素之外,要点如下:亚里士多德并不关心权力的分立问题,他关心的是区分不同的功能。他并没有主张说,它们必须由不同的人来掌握。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力分立是孟德斯鸠的原创性教诲,尽管在洛克那里已经出现了一些重要因素,但是在洛克那里,这些因素没有明确地走向权力分立。
(8)、人为法可分三个部门: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孟德斯鸠主要考察了其中的政治法。政治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所以他从各个方面研究了不同因素对政治制度的影响,法律、财富、宗教、人口、贸易、传统、风俗、习惯、气候、地理等因素,对政治制度都会产生作用。他从这些研究中发现了法的精神。
(9)、三权分立,在制度上来说,三权,是在同一平面上的不同位置,是一个可构成三角型的三个点,毕竟三角关系稳固。
(10)、三权分立被视为人类民主制度的代表思想,又称为三权分治,是构建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11)、很显然,这里所说的不是法律,法律对于自由显然并不充分。因为法律可能是劣性的或者是压迫性的。我认为,自由在此的含义是,能够履行一个人的义务,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并且,一个人不被强迫去做违背他的义务的事情。因此,自由意味着能够道德地行动,不被强迫地去做不道德的事。这是一种著名的自由观,这种自由观在孟德斯鸠这里得到了暗示,但是他却一笔带过。这不是他在这个主题上的定论。
(12)、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经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分权理论,他在《政治学》中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这三个要素构成了政体的基础,因为只有这三方面相互配合才能一个均衡、正常和稳定的国家结构,从而发挥国家权力。
(13)、所以言论不应当构成犯罪。言论要是构成犯罪,那么任何言论都可以成为犯罪根据,因为言论不过是一些声音和符号,可以有多种解释,具有歧义性,因而都有可能被任意解释成犯罪。比如我说“我要杀人”,可是并没有就此去拿刀子,就不应因此把我看作杀人犯。
(14)、孟德斯鸠主张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他提出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无论什么人触犯了法律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治理好国家好的武器,这是孟德斯鸠的主张在当时受到许多人推崇的又一个重要的原因。
(15)、权力还可分为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三类,《道德经》分别论述了这三种权力原则:第“道可道,道”与“以百姓心为心”是立法的自由意志与民主原则: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以真理自居,因此,应当平等参与规则制订;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价值主体,没有人能够取代他人进行价值判断,这种权利不可剥夺,否则就构成奴役;第“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是公平执法原则,没有亲疏远近关系的差别;第“常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矣”(《道德经》第74章)是司法独立原则。
(16)、政治这种东西啊,延伸到说“法的制定”和“制度的制定”上,讲究延续性的问题(这句话我自己看起来都那么嚣张,不要打我)。因为,这个过程涉及了人复杂的部分,涉及了社会运行的底层,讲究可行性和操作性。
(17)、接下来第六节的倒数第二段,现在继续读这段话的倒数第二段。
(18)、然而,孟德斯鸠并未简单地将自己同英国人等同起来,这一点可以从第6节标题的有趣的写法中清楚地看出来,这个标题是“论英国宪法”(OftheEnglishConstitution),但在这一节中他仅仅提到英格兰两次。并且是以一种谨慎的方式来谈的。他并没有将上议院和下议院等同起来,并且使用了抽象的语言。
(19)、 为了给法国找到合适的政体,孟德斯鸠提出了三种政治结构: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20)、当然,英格兰是一个现代国家,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之前所看到的有关古人和现代人所知道的东西做一修正。古人总是谈论德性,现代人则总是谈论财政、贸易等等。也许在这些较低层次的东西——例如财政和贸易等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基本内容
(1)、尤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
(2)、怎样才能制约对权力的滥用?有什么力量能约束它?通常人们认为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自觉,二是人民监督。
(3)、初,三权分立的思想是在孟德斯鸠(外国孟子?!)的《论法的精神》中阐述的。为啥老孟要说这个?结合当时同样有名的卢梭和伏尔泰就可以看出,不过就是联合群众反对封建统治的手段罢了。先来一个人人平等,再来一个主权在民,然后就是三权分立了,打得当时教会和封建君主不要不要的。然而目前,没有哪一个国家完全实现了三权分立,实践好当然是实行总统制的大米国了。腐国其实是个内阁制,其实就是议会,分上议院、下议院,贵族和平民的对立;法国是双首长制度,日本还是个君主立宪嘛!
(4)、 而议会的权力与制约同样在政府宪章中得到体现,政府宪章继承了长议会的《三年期法案》,议会每三年选举一次,间歇期从上次议会解散算起,这就了议会存在的权利,不过也同样将议会期限限制在三年以下,避免了七年长议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1641年长议会通过议案议会有50天的短期限,政府宪章更是保护议会少五个月才能被解散,并且没有限制它的会议期。政府宪章继承了长议会与残余议会在选举权与议员席位分配这二方面的讨论成果,规定每个男性臣民只要个人拥有200磅的资产就可以拥有选举权,英格兰与威尔士共有400名席位,苏格兰与爱尔兰分别三十席,英格兰与威尔士各选区将重新划分,只有大镇保留有席位,郡的席位将大幅度提高,相对自治市的比率可以达到二比一的,这就使人们不用挤进衰败的自治市来争夺议员席位。天主教教徒与爱尔兰反叛者将被永久剥夺选举权,除非他们宣誓改正,国家委员会被授权检查接下来三届议会选举中议员的资格问题,排除不合格者。护国时期的第一届议会将在1654年的9月3日召开,从现在到那时止,护国公与国家委员会将被允许临时立法,但是这些法律需经议会后批准,这就了议会在立法上的。对于议会与护国公之间的互相牵制,兰伯特设计了一个极为巧妙的办法,如果护国公在二十天内没有否决一个议会通过的议案就等于同意该议案,除非它与宣言本身相抵触,而且护国公对议案没有增删修改权只有批准权,不过可以利用相互否决权的牵制事先商议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这是极具现代意义的办法,今天许多国家仍在使用。对于棘手的财政问题,当然主要是维持军队的费用,政府宪章要求保持一支三万人的军队,一年20万磅的政府支出,但是进一步的支出需经议会同意,包括是否需要维持这样数量的一支军队等问题。
(5)、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时,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生死。道德算得几何?!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约束他的。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至于人民监督,诚然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权利监督自己的官员,但问题在于,对于官员的行为人民并不了解,而且那些违法行为都是秘密的,人民无法监督;即使监督,也常常受到有权者的伤害和干预。
(6)、就其性质而言,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都不是自由国家。政治自由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下。可是,即便在这里,也并不是始终能够找到它。只有在宽和的政体中不存在权力的滥用时,才有政治自由。然而,经验反复告诉我们,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
(7)、孟德斯鸠明显地看出了这一状态(status),因为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根据塔西佗的描述,它已经是政治性的了。但它就是自然状态——在这个词的古老意义上讲,就是自然状态(naturalstatus)和符合自然的状态,是的状态。(参见第十八章第23节)
(8)、孟德斯鸠吸收罗马法学思想,对司法权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又借鉴了光荣革命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吸收了洛克的自由、法治与分权学说,批判和排除了霍布斯等人的专制主义思想,认为要想公民的自由,必须像英国那样,建立一种三权分立的政府,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成功也使他相信,政治自由好的实现方式是“三权分立”。孟德斯鸠在总结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