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1、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越有权力
(1)、1748年,孟德斯鸠重要的也是影响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
(2)、能够自由思想的民族才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3)、使 命:用爱与智慧之光驱除世界的贫穷与苦难。
(4)、第“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也就是说,一切都应当完全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别人没有任何权力进行干预。这种法律的治理意味着除了法律以外,不应当再有别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规则和任何特权,如果有,那怕只是一点点,那么自由和平等就失去了保障。
(5)、当然,孟德斯鸠也知道,越是人类历史的早期自然力量对社会的影响越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为因素对“总精神”的影响将会逐渐增强。然而他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还是夸大了气候、土壤、面积等自然条件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并因此遭到了很多后世学者的批评。
(6)、第“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乱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是孟德斯鸠考察了人类的政治史以后得出的结论。他发现了人们使用权力的一条普遍规律,这就是:凡是有权力的人几乎无不滥用权力,而他们对权力的使用也是无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的时候才会停止,若是没有界限,他们会一直使用下去。
(7)、社会契约观: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但在自然状态下却难以维护,唯有通过协议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和平等。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应当是保障每个缔约者的人身、财富、尊严等自然权利。
(8)、孟德斯鸠把自然与社会的法则统一起来看待。他坚信万物皆有其法(law),而且从根本上说自然与社会都受同一种法――客观规律的支配。因此他把其全部学说都建立在他著名的气候理论的基础之上。他说,人是社会的立法者,然而人是很容易受到气候影响的。因此,不同气候产生不同生活方式,从而导致不同的法律体系。
(9)、新自然法学派分为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神学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学派(非神学自然法)。
(10)、 一个已被奢华腐蚀了的灵魂,是充满千百种欲望的。为了实现自己的欲望,不惜与法律为敌。
(11)、《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12)、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学是永恒法,是上帝意志。该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宇宙间的自然存在,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是属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的普遍法则。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教会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神意,是神的一切吩咐的总和,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可见,古代的自然法思想虽然有一定的神秘色彩,但作为人文精神的一种体现,其历史作用是不能忽视的。正如梅因所讲“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其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清思想的历史,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
(13)、孟德斯鸠把自由与刑法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考察。他认为,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表现自己的意志,政治上的自由是要有安全而要公民的自由,就必须有良好的刑法,即公民自由主要靠良好的刑法。
(14)、自古以来,权力就如同野兽,总是与血腥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办法束缚它,所以便有了同样古老的学问——政治学,来探讨权力的秘密。
(15)、由此可见,之所以要以权力约束权力,是因为除了权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能够与之相抗衡。怎样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呢?的办法就是分权。权力之恶,根源在于它被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手中,没有限制。因此相应的解决方案就是把同一种权力交由不同的机构或部门来掌握,使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力,从而使各个部门之间构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给它们设置一个界限,使其不能够无限制地使用下去。具体地说就是实行三权分立。
(16)、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17)、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提出通过法律规定,将上述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18)、但法治总比人治和德治要好,因为毕竟还有个规矩,如果你觉得哪个规矩不合理,就不要触犯它,于是你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存在没有缺陷的制度,但法治是缺陷少的制度。
(19)、孟德斯鸠考察了人类政治史以后,发现了人们使用权力的一条普遍规律:凡是有权力的人,几乎无不滥用权力,他们对权力的使用也是无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才会停止,若是没有界限,他们会一直使用下去。
(20)、乔芙兰夫人的沙龙是当时巴黎著名的沙龙之是自由思想的摇篮。《在乔芙兰夫人沙龙里诵读伏尔泰的悲剧〈中国孤儿〉》是一幅描绘18世纪法国沙龙盛况的著名油画。画面里百科全书派的精英们以乔芙兰夫人为中心,围坐在启蒙运动先驱伏尔泰半身雕塑下,聆听法兰西学院院士达朗贝高声朗诵《中国孤儿》,听众姿态各异,空气中流动着一种无形的思潮,反映了当时法国社会启蒙思想传播的盛况。
2、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怎么理解
(1)、《朝鲜战争:未曾透露的真相》是一部研究朝鲜战争的全面又精彩的综合性著作。美国著名政治作家约瑟夫·古尔登充分利用1970年代末开始解密的有关朝战的官方档案,收集到美国重要决策所依赖的原始情报数据,此后四年间采访众多当事者和知情人,经过精准梳理和敏锐把握,完成了这部内幕之作。而这批“五角大楼朝战文件”资料已经被小布什政府重新加密,这使得本书所揭示的真相更为难得可贵。
(2)、这本书以法律为中心,将法律与政体、经济、宗教、历史、地理、气候等多个领域展开了论述。俄国诗人普希金曾说:“孟德斯鸠的每一行字都将成为后世珍品”。
(3)、所以,法律不是我们常人所想的那么简单,法律不能离开人类情感的善恶,也不能仅靠情感的好恶。
(4)、相应的解决方案,就是把同一种权力交由不同机构或部门来掌握,使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具有完全权力,从而使各部门之间构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给它们设置界限,使其不能无限制使用下去。具体说就是三权分立。
(5)、根据执政者人数多寡以及是否有固定的法律体系,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类型。在对各种政制进行详细考察之后,他提出了自己关于政治自由和权力制衡的理论。
(6)、孟德斯鸠说,共和政体毁于奢侈,君主政体毁于贫穷,说的也正是这个道理。
(7)、怎样才能制约对权力的滥用?有什么力量能约束它?通常人们认为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自觉,二是人民监督。
(8)、律师有用吗?在此不想多说,有空您可看我的类似回答。只简单说一句,律师是诉讼构造的必备一环,没有律师的参与,被告人的辩护权通常是不完整的(当然精通法律的被告人不排除有的)。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习总书记一直强调,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说的了是此。权力天然有膨胀性、天然易滥用。没有任何约束,这样的审判是官老爷似的审判。
(9)、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将权力运作本身的性质也考虑了进来,他将政体分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10)、 在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下,很少人追求俭朴。那些被安逸和享乐所腐化的人们是不会喜欢过俭朴生活的。那些羡慕或赞赏别人的奢华的人,也是不会喜爱俭朴的。
(11)、回到正题:2012年的真题曾经出过自然法学派的名词解释题,由该题我们可以洞见学硕的考察内容包含西方三大法学派在内,并且要求我们能够有一个宏观的把握。作为法科学生,这三个主要流派的代表人物,相应的观点也是我们必须知晓的内容。小卓将会利用近期的几篇推文向大家做一个关于三大法学派的介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自然法学派吧~
(12)、所谓三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机构来掌握和行施,之间形成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这样就可以大限度避免专权和腐败的出现。任何一个机构若是掌握了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自由就不存在了。
(13)、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此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其思想成为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观念。
(14)、无论是在共和制国家中,还是在专制国家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但是,两者的平等是不同的。共和国的人人平等在于大家都是主人;专制国家的人人平等在于大家都是奴隶。
(15)、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刑法的理论,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的刑法思想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一样,都具有历史进步性。对于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建立及其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他的刑法思想是其三权分立学说的延伸,因而丰富且具体,对后世的刑法理论具有深远影响。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孟德斯鸠的刑法思想只是他要求对当时所处的社会进行改良的一种理想。归根结底,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法所调整的社会才是人类理想的社会,因为自然法单纯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其他诸如刑法之类的人为法都是基于出现了战争状态的产物,是自然法面对社会现实作出的一种妥协。所以,孟德斯鸠总结道:“总而言之,历史已充分地让我们懂得了刑罚除了破坏是不会产生什么好作用的。”这表现了孟德斯鸠基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不满和否定,但作为对刑法整体的历史评价,则不免失于片面,不够妥当。
(16)、圣人思想是封建落后的,法治社会不再将社会、国家的命运交于一位圣君、圣人之手,这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而且圣人从来就没有,这只是理想的状态。法治社会,法统治一切,只能算是不坏的一个选择了。
(17)、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只应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规定人应当怎样行为,却不能也不应当规定人怎样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那么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没有什么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严可言,就只能如同畜牲一样人任人驱使。所以言论不应当构成犯罪,言论要是构成犯罪,那么任何言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根据,因为言论不过是一些声音和符号,它们可以有多种解释,具有歧义性,因而都有可能被任意解释成犯罪。比如,我说“我要杀人”,可是并没有就此去拿刀子,那么就不应当因此而把我看作杀人犯。
(18)、自然法学派按照不同的时期可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包括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派和现代自然法学派。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派别,又有不同的自然法学观点。
(19)、那么怎样才能够制约人们对权力的这种滥用呢?有什么力量能够约束它?通常人们认为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自觉,二是人民监督。这两种方法是很流行的,一般也被认为是很有效的。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从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的时候,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了生死,道德算得几何!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够约束他的。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至于人民监督,诚然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权利监督自己的官员。但问题在于,对于官员的行为人民并不了解,而且那些违法的行为都是秘密的,人民无法监督;即使监督,也常常受到有权者的伤害和干预。
(20)、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3、如何理解孟德斯鸠的以权力制约权力
(1)、专制的核心是靠恐惧来统治,这是糟糕的一种政体,在里面生活的人们没有自由可言,有的只是被奴役与屈从。在这种政体下,所需要的法律就简单许多,只要增加恐惧即可,而且,专制政体的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很模糊,全靠君主的个人意志。
(2)、孟德斯鸠毕生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伏尔泰夸赞这本篇幅巨大包罗万象的著作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该书共三卷,第一卷讨论政体问题,充满了对专制主义鞭辟入里的分析;第二卷考察政治自由,探讨什么样的法律才能成为政治自由的;第三卷研究自然地理状况、宗教、社会风俗等诸多要素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关系。孟德斯鸠正是把这些复杂的内在联系称作“法的精神”,这是其政治思想理论的核心范畴。
(3)、孟德斯鸠(1689—17Montesquieu)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出身贵族,“孟德斯鸠”是其家族世袭领地的名字,位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列德(LaBrede),他就出生在那里。
(4)、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立法机构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总是存在不同层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如果立法权掌握在当中一方手里,另一方就会吃亏,立法就对另一方不利。
(5)、我们会发现,古代中国对于“谋逆”和“大逆不道”都没有清晰的定论,实际上,这是专制的必然,因为专制政体所需要的法律就是带有一定的模糊性,简而言之,终解释权归皇帝所有,他高兴了,哪怕你扯他袖子他都只是生气,他不高兴了,你打个喷嚏都是死罪。
(6)、孟德斯鸠认为,法律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能是法官个人的意见。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即使公民犯有重罪,他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惩处,否则自由就不存在了。专制国家无任何法律可言,法官自己就是法律。君主国有其法律;法律如果明确,法官便遵循法律;如果法律模糊不清,法官也会探求精神实质。在共和国里,政治体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否则在涉及公民的财产、荣誉或性命的案件中,势必会作出有悖于公民利益的诠释。
(7)、法治本身当然也不会那么,法律不可能公正,因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多少都是既得利益者,执法时难免偏私。
(8)、古典自然法派的出现,说明一种与中世纪神学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学法权世界观的诞生。它粉碎了“君权神授”、“法自神意”、“王权至”等曾被视为“毋庸置疑”的观念,用理性启迪了人类,洁除一无知、迷信和偏见。
(9)、人们或许对于这种思想有疑问:既然统治者总是既得利益者,那么他们的利益总体上就是一致的,他们怎么会相互监督和制约呢?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即使统治者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之争会使他们产生相互的约束;同时,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还有舆论自由和人民的制约,一切机构的权力终来源于人民;再者,还有凌驾于一切机构之上的法律。因此,无论如何,权力分别由几个机构掌握,总比大权独揽要好。事实证明,重大的政治错误和腐败几乎都是由于权力集中所导致的。
(10)、自古以来,权力就如同野兽一样,总是与血腥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办法去束缚它。所以便有了同样古老的学问——政治学,来探讨权力的秘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其中的思想成为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观念。
(11)、也就在这里,孟德斯鸠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他将权力一分为分成了立法权、司法权与监管权。在洛克的著作中,其实已经提到了权力的分割,但仅仅只是将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离了出来,正式的三权分立在孟德斯鸠的手中才真正诞生。
(12)、 对于巨富们而言,对于一切不能给他们带来权力和荣誉的东西,都被当成是一种侮辱。
(13)、第4卷谈法律和贸易;第5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6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14)、第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乱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5)、哈耶克是20世纪杰出的自由主义者,也是20世纪罕见的社会科学家。虽然哈耶克197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他的学术贡献却远远超出经济学范围。他毕生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本专著,涵盖的范围从纯粹的经济学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方方面面,哈耶克绝不是玩票,而是见解卓著。
(16)、 在我看来,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7)、日本经典童书品牌,幼儿园推荐绘本,畅销60年。
(18)、《秦制两千年》讲述了商鞅之道与韩非之术如何构造出秦帝国,此后的历代王朝依着这条路径在一直不停地走下去。无论历史怎样向前,王朝的统治者们对“理想国”和“理想民”的追求却一如既往。
(19)、自然法学派是西方一种古老长久的法律学派。该学派从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出发,假定而后是坚信自然界存在一种先于人类经验的至上的、永恒的法则,成为人类法律的起源和基础。人类法律只能与自然法则的要求相一致并受到它的检验。
(20)、 人口越多,人口比例越稠密,人民的欲望就越多,人民的虚荣心便越强。越是在人口众多、大多数人之间彼此不认识的社会中,人们出乎其类、拔乎其萃的欲望也就越强烈。人们都想证明自己比别人优秀,以获取别人的尊敬。尊敬也是一个有限的资源,每个人都想获得别人尊敬,结果所有的人都无法获得。
4、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英语版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还促成了言论自由、权力制衡、政教分离、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民主理想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以及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的许多法律原则和规则都直接起源于自然法学派思想。
(2)、新托马斯法学派:把法分为永恒法—上帝支配宇宙万事万物的法,亦称上帝法。自然法—人类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与,因不成文,故亦称不成文法。实在法—特定社会集团中有效的一套规划,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介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还有国际法和万民法,实在法的效力来自自然法。
(3)、 孟德斯鸠(1689年—1755年),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其代表作有《波斯人信札》、《论法的精神》等。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4)、《从大历史的角度读蒋介石日记》是黄仁宇先生的一部历史著作,记叙的时间自1924年国民d黄埔建军始,至1945年抗战结束止。书中对海内外关于蒋介石的评议,多有精彩的辨析;作者拣择与排比史料的方式,别具慧眼,言人所不能言。
(5)、孟德斯鸠强调重视证据、禁止拷问。他说:“单凭一个证人就可以把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理性上要求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证明犯罪,被告加以否认,于是就产生了分歧,因而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他认为,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但来自理性的呼声要求禁止拷问。
(6)、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
(7)、共和政体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均贫富,他靠的就是公民对美德的追求,提倡个人爱国家要大于爱自己。只有大家都一样,将个体之间的差异抹到少,那么才会有这种可能。否则,你邻居家开跑车,你骑电动车,你的心思都放在邻居身上了,哪还有精力为公共事业做出贡献呢?
(8)、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律师,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孟德斯鸠毕生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伏尔泰夸赞这本篇幅巨大包罗万象的著作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经验”。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9)、“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真理。”因此他认为政治权力必须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同时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
(10)、 有权势的人倾向于侵犯无权势的人,这是人类生活的一大特点。
(11)、所谓三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机构来掌握和行施,它们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这样就可以大限度地避免专权和腐败的出现。任何一个机构若是掌权了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自由就不存在了。
(12)、孟德斯鸠认为,罪与刑之间应有适当的比例,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对不同的犯罪,刑罚一定要有区别,也就是说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刑罚应当有性质之别和程度之分,按罪行性质和大小决定刑罚轻重。如果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规定,是根据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而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的话,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而是自由的胜利。他曾猛烈地抨击君士坦丁堡的长老院对犯叛变罪被判处鞭答刑而犯诬告罪被判处火刑的现象,指出这种罪刑比例不适当、轻重不协调的做法是“昢咄怪事”和“不可想象的事”。他认为,刑罚除了要依据犯罪性质和种类外,还要与罪行的大小及轻重相适用,“在我们的国家里,如果有一个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抢劫,另一个人既行劫又杀人的话,被处以同样的刑罚,必定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判决。为了公共利益的安全,刑罚的轻重程度的区别是必须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他主张,在刑罚应有区别而没有区别的场合,就应当采取赦免制度,在获得赦免的条件和希望上有些区别,以表示区别对待。他说:“当刑罚没有任何区别时,就应该在获得放免的程度上有所区别。”因为赦免也是区别对待罪犯的方法,有着极强的调节作用,有利于教育罪犯,如果统治者能慎重地使用赦免制度,就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秩序。
(13)、奥地利/意大利画家尤金·德·布拉斯(1843~1932)作品
(14)、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15)、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是极其恶劣的的杀人犯、强奸犯吗?
(16)、权力制衡观:古典自然法派人上尤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都容易把权力运用到极限,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为止,无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权力,必然摧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必须将权力依其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行使,以此达到制约权力之目的。
(17)、含全新引进的铃木绘本共15册,培养社交力、好性格、高情商。
(18)、 处在幸福两端的人,即特别幸福和特别不幸的人,都倾向于残酷。处在幸福中间的人,则会具有温和恻隐之心。
(19)、他虽然不主张废除死刑,认为“一个公民当他侵犯他人安全导致丧失生命或企图剥夺他人生命时,他应该被处死。死刑是病态人际交往的药剂”,但是主张在刑罚中实行宽和精神,体现人道主义,死刑必须是不得已而用之。
(20)、约翰·加尔文(JohnCalvin-509—564),法国人,6世纪有影响力的宗教改革家、神学家和牧师,与奥古斯丁和马丁·路德齐名,是教会重要的神学家之一。他的思想不仅奠定了新教神学的框架,而且塑造了现代西方文化。加尔文著述甚丰,其中重要的著作包括《基督教要义》及多卷圣经注释。
5、孟德斯鸠 的权力滋生的
(1)、 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却是——恐惧!
(2)、如果说谋反是死罪,那么请问,怎样的行为才是谋反呢?我在上早朝的时候没憋住,放了一个屁,皇帝是否会认为我是在释放生化武器,谋反呢?若是碰到明君,比如李世民,可能只要我道个歉,说明一下原因,也就过去了,若是我遇见了朱元璋呢?恐怕我的脑袋不够砍的啊。(现在,大庭广众之下,或者当着领导的面放个屁,多也只是不文明,双方会觉得尴尬,但绝不会因此而被开除或扔监狱)
(3)、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4)、査理·路易·盂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孟德斯鸠于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法国西南部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一个富裕的贵族家庭。祖父曾是波尔多议会的议长,父亲曾担任过军职,孟德斯鸠早年丧母。1700年,11岁的孟德斯鸠被送往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接受贵族教育。1706年,回到波尔多学习法律。1708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担任律师。1709-1713年,迁居巴黎,后因其父病故,又返回故里波尔多。1714年,25岁的孟德斯鸠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5年,孟德斯鸠与位富裕的军官之女菌・德・拉特丽格结婚。1716年,孟德斯鸠承袭了去世的伯父的波尔多郡议会议长之职和孟德斯鸠男爵的称号。后因不满法国专制制度,于1726年将这一世袭职位出卖给了他人,获得了巨额财资,开始长途学术旅行。1728年,孟德斯鸠进入法国科学院。1729年左右,在英国逗留了两年。1730年,孟德斯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931年,孟德斯鸠回到法国。1746年,心被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48年,发表了用20年时间写成的论法的精神)。1754年,把《波斯人信札》一书增加了11封信。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病逝于巴黎,终年66岁。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年)、《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年)、《论法的精神》(1748年)等。
(5)、比如我说“我要杀人”,可是并没有就此去拿刀子,就不应因此把我看作杀人犯。
(6)、叔本华的观点和理论,时常让我们醍醐灌顶,受益匪浅。我们曾如此渴望命运的波澜,到后才发现:人生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叔本华的《智慧五书》是一本帮助人们开启智慧钥匙的书籍,带给我们的既是智慧的启迪,也是心灵的滋润。
(7)、精辟地论述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8)、孟德斯鸠是崇尚自由的思想家。他主张,一个美好的社会,就必须有一个能够让人们充分享有自由的制度安排。在法治社会里,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会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当然不是为所欲为,任何自由都有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够来自其他人,高统治者也没有这种权利。对自由的限制只能来自法律,目的也只能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不会受到他人的侵害,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享有自由。伏尔泰有句名言“我不赞成你的意见,但是我会用生命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与伏尔泰是相同的。
(9)、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
(10)、缺点: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各说一套,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11)、 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一个会产生暴政的拥护者,而另一个则会产生暴君。他们之间永远是在进行着一场公共自由的交易:一个是购买自由,另一个是出卖自由。
(12)、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13)、中世纪后期,随着促使欧洲封建社会解体的社会力量的出现和壮大,以及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法成为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旗帜,参与了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伟大斗争。为了与古代自然法学派和现代自然法学派区别,把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派称为古典自然法学派。
(14)、因为,人民掌握立法权,意味着人民服从法律的时候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服从别人的意志,而这正是自由的本意。
(15)、《中国大历史》是一部由四位史学泰斗共同创作的,时间线从先秦开始到近代历史结束,共2000多年。帮助国人对历史和观点的认识,很多事都能在历史中找到答案,读史可明心智,不读历史不足以读懂当下的世界。
(16)、实际上,以上三种政体,在孟德斯鸠看来,都有缺陷,他在接下来的篇幅中,提到了英国的政体。英国自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就正式实行君主立宪制,这种制度下,国王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或者说,他虽然是一个国家的高统治者,却是不管事的,就像是自然神论中的上帝一样,他在创造这个世界之后就撒手不管了。在孟德斯鸠看来,英国的这种政体是符合自然法的。
(17)、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18)、种下恐惧的好方法就是将其付诸于法律,且是严刑峻法。但是,对于个人来讲,惩罚有尽头,无非就是死亡。因此,统治者在死亡的基础上,一方面扩大死亡的打击面,比如株连九族、满门抄斩等,另一方面是将死刑进行更加细致化地分类,比如炮烙、凌迟等。
(19)、这两种方法是很流行的,一般也被认为是很有效的。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20)、 C·L·孟德斯鸠著 当代世界出版社 彭盛译 2008年1月
(1)、现代法学派: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人类要成功地生活在一起,就需要有规则去维护他们之间的和平,使他们公正相处并有效地合作。法就是从这种需要中产生出来的。罗尔斯指出,社会是一个或多或少自给自足的团体,彼此之间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的一致,是因为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过上比他们孤立活动要好得多的生活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关心,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
(2)、在对不同政体的分析中,他对专制政体的批判颇具洞见。他认为,虽然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统治,但与君主制不同,专制政体没有固定的法律体系,拥有无上权力的独裁者主宰万民的生活,他完全按照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这样,恐怖就必然成为这种政体得以维系的基础。专制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之不成其为人,不断降低人民的心智,让臣民永远服从君主,这一切都通过恐怖得以实现。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不同,孟德斯鸠没有像伏尔泰那样把当时正处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中国看成是拥有社会制度的天堂,也没有被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原则的美好表象所蒙蔽,而是清醒地看到,当时的中国是一个专制制度根深蒂固的社会,恐怖的情绪深深地植根在人们的心中。
(3)、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4)、会交朋友会处事,内心强大做自己。学会沟通合作与分享,正确处理矛盾与分歧。激发成长内驱力 积极向上有梦想。
(5)、建议题主有空多学习下法律常识吧,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这些法治社会基本的价值理念,这是文明社会起码应有的。
(6)、人为法可分三个部门: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孟德斯鸠主要考察了其中的政治法。政治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所以他从各个方面研究了不同因素对政治制度的影响,法律、财富、宗教、人口、贸易、传统、风俗、习惯、气候、地理等因素,对政治制度都会产生作用。他从这些研究中发现了法的精神。
(7)、 公认的十八世纪伟大的、深远地影响了历史的作品是哪几部?人们可以很轻易地说出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制”、“三权分立”等理论,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成为了美、英、法等国的立国之本。
(8)、比如上战场杀敌,砍一个人头可能就赏赐一点钱,砍得越多,赏得越多,到了一定数量,还会加官进爵。若是砍多砍少都是一样的赏赐,那么这个军队就会成为常败军。
(9)、嘿~各位小可爱们,转眼九月啦,近复习状态与进度如何呀?进入九月后,大家一定要调整状态,集中精力备考,千万不要在犹豫踌躇中浪费时间,每天被“到底考不考得上”折磨,既然决定了就拼尽全力,不试一试怎么知道自己的潜力呢?
(10)、所以,他们各自的利益应当在立法机构里反映出来。上议院由贵族代表组成,下议院由平民代表构成。两院之间互相具有否决对方决议的权力,这样,当一方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考虑到对方利益,否则就不容易被通过。
(11)、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只负责惩罚外部表现出来的不法行为。因此,对思想定罪判刑是大暴政。他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1)关于思想。他认为即使行为人曾经想过大逆不道的事情,但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就不能对他定罪判刑,否则就是一种大暴政(2)关于言词。他认为,如果不谨慎的言词可以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的话,那么人们便可以武断地任意判处大逆罪了。“法律不大可能因言语而处以极刑,除非明确规定那些言语应处此罪。”因为:第言词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它们仅仅停留在思想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口气来表达意思的。言词所表达的意思要依据言词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如果撇开这种联系来定罪判刑,就是对自由的毁灭。第言词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行为不是指每天的一切行为,许多人能够注意这些行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是容易被揭穿的。因此,言词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这种行为的性质。人们惩罚的不是言词,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一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此时言词已经和行为结合在一起,并参与了行为。如果人们不是把言词当作可能犯罪的一种征兆,而是以言词来定罪的话,那么就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如果有人说我们个人或我们政府的坏话,我不愿意对他进行惩罚,如果是出于轻率,就应该蔑视他;如果是由于精神失常,应该可怜他,如果是出于咒骂,应该宽恕他。因此,把事情放在一边不去管它,而将它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根据本人的言语进行判断并认真考虑提交审判还是不予理睬。”(3)关于文字。他认为,尽管文字比语言更具有持久性,但是如果文字不是用来进行犯罪,那么文字则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一般来说,在专制国家里,是不存在讽刺文字的,因为人们受专制的压迫不敢这样做。在民主国家里,讽刺文字成为人们宣泄痛苦、怨愤、不满的方式,一般作为行政问题而不是作为犯罪问题来看待。
(12)、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为纯洁无垢。
(13)、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时,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生死。道德算得几何?
(14)、我们不要忘记了,即使统治者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之争会使他们产生相互约束;同时,在法治国家里,还有舆论自由和人民的制约,一切机构的权力终来源于人民;再者,还有凌驾于一切机构之上的法律。
(15)、所以言论不应当构成犯罪。言论要是构成犯罪,那么任何言论都可以成为犯罪根据,因为言论不过是一些声音和符号,可以有多种解释,具有歧义性,因而都有可能被任意解释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