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之死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什么意义
1、苏格拉底之死体现的法律思想
(1)、②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人民既是法治的践行者,又是法治的受益者。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要靠人民维护。
(2)、师:良法反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应社会发展的规律,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符合公平正义要求,促进人与社会共同发展。这就是法治和民主相互促进的第一步。
(3)、我可悲于律师被误解的无奈: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4)、很多情景下,研究者会将希腊哲学家的法治观念定格在亚里士多德的身上,但从语词nomocracy的产生和语意的拓展解释,作为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柏拉图没有用更精准的词汇去至击法治,而是从第一卷到第三卷,特别是第三卷对既往各国的政制、法律状态梳理,谈论,正侧结合得去描绘了自己的法治理想。
(5)、按理说,好死不如赖活着,被驱逐总比接受死刑要好。可是,这回却轮到苏格拉底不干了。他对众人说:“不管我在哪里,不提出质疑,我就活不下去,没有省思的生活不值得活。你们也可以对我处以罚款,可是我什么也拿不出来,我不是有钱人。”
(6)、浙江省镇海中学模拟政协活动学生社团8名学生递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现有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体系的提案》,这份提案被提交至3月3日开幕的2017年全国政协大会。
(7)、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执政d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d民制定宪法和法律,d民执行宪法和法律,d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d领导立法、执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带头违法。
(8)、师:法律体系的完善等于立法相关的工作属于法治,而用法律来治理的过程,也属于法治。
(9)、然而,总有一些人由于某种原因,对律师这一社会网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带有某种偏见,仿佛从骨子里认为律师就是“不对”的,“非正义的”,甚至出现了枪杀律师这一同根相煎的事情,这确实让人实属无奈和可悲。然而我们应该厘清这份职业的使命是什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大化就是这份职业的使命,在此层面上,律师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当事人利益,正是由于这一分工运转,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才能在实现国家法治进步,在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与正义中协同前进,才能通过每个环节的充分争取,实现社会的整体正义。
(10)、C.要公正司法,努力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
(11)、思考:作为青少年,我们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些什么呢?
(12)、过渡:通过人治与法治的对比,以及民法典的影响分析,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我国选择法治道路。
(13)、律师之“死”:希望这不是悲剧的声音,而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群体真正尊重、保护的开始
(14)、阿伦特告诉我们,从词源考证看,所谓历史,就是说出过去的事情,而如何面对真相叙事,本身就是大的判断。史学家荷马本人就是伟大的判断者。博学者不一定有判断力,因为他们被心智的偏狭蒙蔽了历史的视野。人类的事业也许充满错误和挫败,但通过判断,可以重新赢回人的尊严。无限进步是人类种族的法;同时人类尊严要求每个人的特殊性被看到。贝纳尔将阿伦特的判断理论接续到奥古斯丁的出生观,即人类创造新开端的能力。可是在奥古斯丁那里,我们只要出生,就注定是自由的,这多少意味着宿命和沉重的味道,阿伦特则认为,需要求助于另一种同样神秘的能力,即判断能力,来开创积极生活。下判断,意味着反思既有的一切。“对过去的历史中那些‘故事’的研习,教给我们:始终存在着一个新开端的可能;因此,希望就蕴藏在人类行动的本性之中。”
(15)、设问:你是否听说过校园欺凌?包括哪些具体行为?
(16)、法律统治是人类区别于野兽的一个基本标准,因为法律引导人走向理性;
(17)、康德写道:“人能够被自然的纯然之美所打动,这一事实证明了他是为这个世界而被造的,而且他也适合于这个世界。”我们生于这个世界,并且为了这个世界,所以要爱这个世界,爱与你不同的人。无论这个世界在你看来多平庸、多无趣、多堕落。作为复数的/多元的人之一员,我们生活在各个共同体之中,被赋予常识或共同感觉,需要彼此陪伴,无论是思考还是行动。所以,那些哲人该警惕的就是制造少数与多数的分裂,将自己的理念与公众意见对立。唯有抛弃这种等级区分和等级结构,才可能取消政治与哲学之间的紧张。在这个意义上,伯林所言“我总是活在表层上”,看来倒是真正深刻而智慧的一种政治表达。
(18)、被执行人陈建铭,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履行金额:1亿元人民币及利息、违约金。凡向法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10%支付悬赏金。
(19)、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仍然坚信他作为一个雅典的公民有义务遵守雅典的法律。他的殉难也是向世人表明,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与服从也是法律真正得到遵守与执行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苏醒,但是长期的封建意识和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权大于法”的观念影响,法治建设尤其是执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度仍然不高。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无论是发生纠纷后的处理还是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我们想到的往往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如何进入官场、寻找有权有势的人物疏通打理。例如,就交通违章后被罚款、甚至被扣押执照,国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公民都能够自愿接受处罚,但在我们国家比较流行的做法是找人疏通、争取免于处罚,这种现象已经较为普遍,这是我们长期缺乏法治环境造成的,但改变这种现状,不仅仅需要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还需要培养广大民众的守法的意识,只有人民群众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形成对不遵纪守法现象的制衡。
(20)、苏格拉底被民主的雅典判处有罪,人们不禁思考:民主与法治究竟是怎样的关系?二者怎样才能相互促进、相互成全?第四课建设法治中国,我们将通过法治的要求和法治的作用去解开法治与民主相互促进的密码。
2、苏格拉底之死对法律制度的启示
(1)、苏格拉底在审判的后对陪审员和法官说过这样一句话:“现在各走各自路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这两条路哪一条比较好,谁也不清楚,只有神知道。”②可见当时苏格拉底已经想好了,即使死去,神还会保佑他。因为他一直认为是神谕给了他智慧的头脑,所以,他从政界人物、诗人到手艺人中找人进行辩论,后都是他胜利了,他认为是神谕给了他力量并且认为自己是智慧的人。
(2)、世界不是全然的坏,也不是全然的好。亚里士多德说,人非神非兽,所以需要城邦的政治生活。就人性而言,人有成为神的欲望,所以衍生各种唯我独尊的独断论;另一方面,人又因对世界失望而走向怀疑论,宣称不存在任何真理。这两种极端都是否弃作为人的根基和目的的世界,否弃了人的在世性、共同体的特性。人是倾向于败坏作恶的,但人也可能努力建立良善的制度生活。因此,有关人性与制度的关系,就成为许多思想家竭力思考的问题。
(3)、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说过一句著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常常为一些新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质疑,因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因此,不能企盼立法者制定的每一部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科学的,或者是永远正确的。此外,法律的滞后性和法律漏洞都是在所难免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在颁布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如果法律能够像宗教那样成为信仰,法律就无法被修改。更何况,在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家都有可能存在恶法,因为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也会存在剥夺少数人的自由的多数人暴政,法律也可能为利益集团所左右而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实证主义不承认恶法,坚持国家的法律都是正当的,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到以富勒等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都一定程度上仍然对信仰法律持一种质疑的态度。 应当看到,人们的理性确实无法立法者能够对未来的一切通过法律作出的安排,法律的滞后缺陷都是在所难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说每一部法律的每一个条文都应当被信仰,而且法律本身作为一种文本,不可能作为一种理想、信念被信仰。
(4)、于时于世,柏拉图都想努力通过著述来表达哲学对政治的关怀。他也相信这是可行的,因为史迹远:普罗泰戈拉、毕达哥拉斯、索伦都为著名的雅典领导者立法。而柏拉图本人也曾经为梅加洛波利斯立法。当然,观照现实的路并不平坦,柏拉图不仅陷入国政争,而且在远行叙拉古,为叙拉古国王亲自进行政治实践,结果是宾主不欢,自己也身遭软禁。
(5)、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执法者应率先垂范。信仰法治首先就是要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中国传统社会讲究“以吏为师”,在法治社会,对此应该做新解读,这就是要强调领导干部的带头守法、遵守规则,遵守法律就是服从d和人民的意志,也就等于维护d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同样是自觉服从于d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相反,漠视法律甚至践踏法律,或者以消极方式拒绝积极实施生效的法律,这些都在根本上有损于d和人民的事业,危害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当领导干部和法律都能够信仰法律,才能够坚定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树立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6)、近日,一则律师薛某被对方当事人雷某枪杀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被枪杀的原因,是由于此律师为维护自身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正当程序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终法院裁定冻结、查封雷某名下价值约一百二十万的财产及不动产,出于对判决的愤恨与不满,雷某便产生了杀人之心,终酿成了悲剧……
(7)、四是“无冤狱”的公正思想。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高价值追求,而皋陶的有关思想和实践同样值得我们借鉴。公平公正是皋陶司法的目标,他曾经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以正直闻名天下,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獬豸断狱的故事实质上是神化了皋陶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断案如神的司法活动。獬豸类似羊,但只有一只角。据说它很有灵性,有分辨曲直、确认罪犯的本领。皋陶判决有疑时,便将这种神异的动物放出来,如果那人有罪,獬郢就会顶触,无罪则否。史书上说皋陶为大理,天下无虐刑、无冤狱,那些卑鄙的小人畏惧,纷纷逃离,至使天下太平。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在《离骚》中盛赞皋陶的功绩:“汤禹严而求合兮,挚咎繇而能调。”挚是伊尹,汤的贤相,咎繇即是皋陶。诗意是,成汤和夏禹都能和帮助自己治理天下的人相敬相合,伊尹和皋陶也能和他们的君主和衷共济。《孟子·滕文公上》中,也记载着大文豪孟轲的热情歌颂:“尧以不得舜为己忧,舜以不得禹、皋陶为已忧。”诗仙李白也赋诗讴歌:“何不令皋陶拥彗清八极,直上清天扫浮云。”希望皋陶复出,扫尽天下一切罪恶和不平。
(8)、② 对国家:法治是现代政治文因此,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国家富强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9)、苏格拉底之死在西方历史上是一件重要的历史事件。因为当时雅典实行的是一种直接的民主政治,高权力由公民大会和公民法庭掌管,一个人是否判处死刑,需要有公民投票来决定,这应该是一种不坏的制度了,但它还是处死了有德行的哲学家。苏格拉底以死向我们阐释了:法律必须被信仰,即使它不是正义的。
(10)、传说皋陶想制定二法,一为惩治犯罪之法,二为保护民权之法。问尧,尧帝曰:“可定刑法,毋为民法。刑律若定,人民畏敬,天下安宁;汝意不侵民权,以民为重,则王者之威何存?”皋陶郁郁寡欢。尧死,皋陶复欲创民法,问舜,舜帝曰:“圣人不易俗(不改变现状)而教,智者不变法(不改变法统)而治。因民(按照百姓的愿望)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根据现有的刑法)而治者,吏习(官吏可墨守成规)而民安。今若变法,恐人心混乱,民众恃(倚恃)新法而上侵”。
(11)、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狱中度过三十天。延缓执行处决是由于宗教礼仪方面的原因。雅典娜每年都要派一条“船”到提洛斯岛去。在它返回以前的这段特定时期内,不得处死任何犯人。在这段时间,法庭准许苏格拉底的亲友入狱探望。
(12)、师:法治时代,并不否认道德的重要性。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尊法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有利于促进法治生活方式的形成。
(13)、二是崇尚法律的法治思想。皋陶崇尚法律对治国的作用,其创制五刑,形成了历史上早的“法治”,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了本属习惯法的刑罚制度。历代史籍记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皋陶造狱而法律存”“《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皋陶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由此可见,皋陶刑法是中国早系统和制度化的刑法,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开端。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和西周的“九刑”或“吕刑”,都是从皋陶之刑发展而来。皋陶的“五刑”早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三四百年,因此皋陶被尊为中华民族的法律之祖。皋陶的法治思想为后世的法制起了典范作用。
(14)、能力目标:初步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15)、总之,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公开性已然是正当性的标准。私下的准则必须经受我的省察,好让我明确我是否能够公开宣称它。“坚持准则的私密性就意味着作恶。因此,作恶以撤离公共领域为特征。道德性则意味着适于被看见,不仅仅是适于被人们看见,归根结蒂,是适于被上帝这位心灵的全知者看见。”奥古斯丁说,恶是善的缺乏;康德说,恶就其本性而言是自我毁灭的;阿伦特则指出,恶本身是平庸的、空洞的。他们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公开的、能被展现的东西才可能具有不朽的价值。好公民离不开公共领域的一致性行动。以这样的标准衡量,在今天中国,对法治大的伤害,恰好在于选择性地执法,因为它在公开和私下,对人和对己,奉行的是两套不同的标准。
(16)、尊重律师这一职业,也就是尊重自己,每个社会中的个体都不要抱侥幸心理,因为在雪崩来临前,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希望我们没有雪崩,只有法治长虹!
(17)、材料二:中国青少年中心针对全国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
(18)、苏格拉底确实主张了一个新神,他是道德善、智慧真的源泉:宇宙理性的神。这个宇宙理性神是苏格拉底的哲学追求—-真正的善—-的根据,人能有知识,是因为人得到了神的特别关爱,被赋予了神性的一部分,因而有了灵魂,有了爱智的心灵和理智。但是人应当明白,你所具有的那点灵魂同神的智慧是无法比拟的。所以这个新的理性神的观念和关于人当“自知无知”的教导,就成了激发和推动人追求真知与批判不真不善、伪真伪善的强大力量。
(19)、离别的时候到了,他喝下了那杯毒酒。当他躺在床上想起了一件事,急忙地说:“克利托,我还欠阿斯科莱普斯一只鸡,你一定替我还给他。”克利托说:“我一定照办,但请你想想还有其它话要对我们说吗?”对这个问题苏格拉底没有给予任何回答。可见,苏格拉底是多么的守信用啊!他欠这个世界的一只鸡,已经委托他的朋友归还了,而这个世界欠他的东西太多,他得到偿还了吗?
(20)、但就“哲人王”的追求而言,柏拉图所称道的,可以行法治的君主,仍然要具有理性化的人格,才能接受理性化的束缚。这也是与“诸神”的赐予相呼应,作为一个照临人类“洞穴”的哲学家,柏拉图口中的神往往是超验的理性。那么法治就是接受这一理性的统治。
3、苏格拉底的政治法律观点是什么
(1)、法律是世俗的,宗教是超世俗的,具有神圣色彩。但法治为什么应当被信仰?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人们一讲到信仰,似乎总是和宗教联系在一起。而法律不是宗教,所以法律不能成为信仰。确实应当看到法律是世俗的,是我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远离我们的生活。从这一意义上讲,它和宗教是不同的。法治之所以是值得信仰的,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在于法治作为一种事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信仰就是我们行动的指南,也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信仰能够给人们提供一种去追求被信仰目标的动力。只有我们有了信仰,我们才不会迷失方向,才能持之以恒地去奋斗,而不仅仅只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实现目标的工具。依法治国实际上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尊重法律其实就是尊重民意。信仰是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给我们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信仰也是我们的精神家园。信仰是我们固守的道德底线,我们坚守信仰,就是要坚守这一道德底线。另一方面,法治是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人类社会在近几个世纪的经验也告诉我们,法治是可以实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历史经验启示我们,法治在中国同样是可以实现的。现在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法治既是一种实践也是一个伟大的理想,需要我们不断为之而奋斗。
(2)、皋陶主张法律必须符合逻辑,简明扼要。其所创制的法律,极有逻辑,比如“五典五惇”“五刑五用”“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等。且言简意赅,比如“昏、墨、贼,杀”等。所谓良法,不仅要有好的内容,更要有好的逻辑;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内在逻辑,强调其概括性,使得法律疏而不失,简便易行。这正是皋陶在法律上的成功之道。
(3)、材料一:1840年后,很多仁人志士如梁启超、孙中山等认识到,中国落后的根源在于封建专制制度。变法改制,成为救亡图存,国家振兴的必然选择。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在中国共产d的带领下,中国人民才走上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道路决定命运,道路迎来未来。
(4)、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治的。
(5)、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说,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存。所以苏格拉底毅然选择了赴死。
(6)、如果将上几节对柏拉图式“法治”的阐述与中国的“法治”传统相对比,就很容易发现柏拉图在讲“法律的统治”而我国在强调“用法律去统治”。但用法律去统治只是柏拉图“法治”理念的执行部分,其核心还是在于法治对高理性的追求和结晶,以期社会都能在这一高理性的结晶下运作。就法律和统治者的关系来看,是法驾驭之,而不是统治者来驾驭法。也就是说,法律对理性的模仿,而基于此的治理,已经无可争辩的产生了近理性的社会秩序,科学(哲学化的)地制定,严谨的遵守,理性的生活状态就可以告诸实现。更抽象的讲,柏拉图的法治观,解释了作为工具的法的价值判断,即“tobe”(存在)之后该为何物,由此上升为一种社会价值。而我国的传统法治,坚持的仍然是工具的法,而以道德规范来阐释政制的价值判断。如果是哲人式的君主,大概是比较理想的,但实际上不可能是这样的君主,不仅多是庸人,而且多会作恶。
(7)、(2)社会因法治而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和 。d的 全会对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绘就了中国法治 。
(8)、师:d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步入了快车道。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d的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加强了d对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9)、苏格拉底之死不可置疑地证实了使用暴力来钳制言论的不义和无效
(10)、49%的同学承认对其他同学有过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87%的曾遭受其他同学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
(11)、(设计意图)用苏格拉底之死引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同时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为主线,贯穿本课时内容。
(12)、(1)d 的把依法治国确定为d民治理国家的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3)、五是“无虐刑”的刑罚思想。文献中记载:“皋陶喑而为大理,天下无虐刑。”司马迁也认为皋陶用法宽省,“民各伏得其实”。皋陶作为“首席法官”,之所以能够做到“天下无虐刑”,得到部落首领和成员的一致称赞,主要是因为他的宽平的刑罚思想。《尚书·大禹谟》记载皋陶在处理刑狱时的基本原则:“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这段话的意思是,一个人犯了罪,不应该株连他的后嗣子孙;如果赏功,就应该世代不遗。对于过失犯罪的,即使严重一点也应该从宽处理;对于故意犯罪,他们也要从严追究;对于犯罪事实有不清楚的,处断一定要从轻;对有功于国的人,虽事实有可疑处也应该从优赏赐。这段话真是精辟入里,这一闪耀着朴素的辩证法光辉的刑狱思想,对于今天的法律工作者来讲,也是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的。
(14)、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为什么要依法办事,学会了如何依法办事,认识了什么是法治意识,以及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性,明白了法治与道德的关系。今后的人生道路,愿同学们能够与法同行,做法治中国建设的收益者,也做参与者和推动者。
(15)、结合你所了解的民法典内容,说说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个人生活和国家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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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巴霍芬在1861年出过一本书叫做《母权论》,里面就讲到了这样一个古希腊神话故事。希腊远征军的统帅阿伽门侬胜利后回到家里,却被他的妻子伙同她的情夫谋害了。俄瑞斯特斯是阿伽门侬的儿子,为了报杀父之仇,就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和那个奸夫。这样一来,他就犯了弥天大罪了。你为了报杀父之仇竟然把自己的母亲给杀了?这是不允许的,特别是在原始的血缘社会里面,这是大逆之罪。于是他就受到复仇女神的追究。俄瑞斯特斯跑到阿波罗神庙里躲了起来。复仇女神就向雅典法庭起诉。雅典法庭当时的审判长就是雅典娜。在审判中,阿波罗是为俄瑞斯特斯辩护的。阿波罗在希腊神话里是代表着理性、文艺和城邦社会的原则。复仇女神代表的是原始的氏族血缘关系。阿波罗说,俄瑞斯特斯的罪行不如他母亲所犯的罪行严重。他母亲犯了双重的谋杀罪。因为她杀死的这个人既是她的丈夫,又是俄瑞斯特斯的父亲。而复仇女神为俄瑞斯特斯的母亲辩护说,她虽然犯了双重谋杀罪,但是她所杀死的男人跟她没有血缘关系——夫妻没有血缘关系嘛,但是,俄瑞斯特斯杀死的人是他的母亲,是有血缘关系的。这一点,就足以证明俄瑞斯特斯犯的罪要严重得多。于是,法庭进行投票来表决。结果呢,是一半对一半,相持不下。怎么办呢?双方都代表着各自的原则和理念,一方是代表着原始氏族公社血缘至上的原则;另一方代表的是城邦社会的法治原则。这种法治原则是根据理性来建立的,它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在这种相持不下的情况下,雅典娜女神(她也是代表理性的法治原则的人物)后投了俄瑞斯特斯的票,宣布俄瑞斯特斯无罪。
(18)、除了民法典,还有刑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等。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19)、有不少杰出的人都是以死来成就自己的,苏格拉底是这类人的代表。
(20)、了解我国实行法治的意义,法治的要求,法治的进程;理解掌握良法治与善治;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4、苏格拉底之死法律的启示
(1)、我可叹于律师发展的不易:律师有浓重的时代成长色彩,从被误解到可信赖
(2)、苏格拉底被称为西方的孔子,这是因为他们都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时代并不是靠军事或政治的力量所成就的,而是透过理性,对人的生命作透彻的了解,从而引导出一种新的生活态度。雅典城并没有因为处死苏格拉底而重焕辉煌,也没有任何文字记载那些法官们在审判后的心路历程。我想,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没办法面对和说服自己的良知了,他们的灵魂,将笼罩在那位老人孤独而顽强的身影下。苏格拉底去了,到他的神那里去了。“哪一条路更好,惟有神知道”。千年的步行者们越走越远,但是谁都无法从他们心中抹去这个虽然虚幻的名字――苏格拉底。
(3)、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司法公正要求严格适用实体法。法官顾名思义就是“司法之官”,其基本职责就是严格地执行法律,这就要求法律人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保持一颗对法律虔诚、敬畏、崇敬之心,形成忠实法律、捍卫法律的理念,要以自己的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维护正义的行为,来真正践行法治的理想,如此,才能坚定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树立对法治的信心。如果法律人群体能够坚持对法治的信仰,并去努力推动法治的进程,那就很可能带来一种良性循环效应,让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实现法治的希望,树立对法治模式的信心和信仰,进而从整体上积极推进法治进程。而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崇尚、尊重乃至信仰,必须借助司法机构的严格执法行为才能得以实现。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严格依据实体法裁判,有法不依、不顾法律而裁判是恣意的、不合法的裁判,裁判结果完全违背实体法则为枉法的裁判。可见,树立法律的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让人们相信通过司法能够获得正义。
(4)、程燎原“柏拉图:法治政体类型学的始创”,《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5)、设问: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有什么意义?
(6)、C.全面依法治国 D.全面改革开放
(7)、以上分析,自然涉及一个似乎矛盾的难题:独立的判断很多时候明显会挑战多数人的看法,就像阿伦特在观察艾希曼的审判时得罪了犹太社群一样。不过,这种观念冲突与上述哲学政治之间的冲突有一个根本的差别,那就是精英情结拒绝思考的可交流性和公共性,而独立判断则一直期待秉持超越偏狭自我利益的旁观者立场,借助想象力和共同体感觉,给予世界和他人以同情的理解,从而做出独立健全的判断。简言之,判断力以他者立场为前提,一个人要能与人交流,就需站在他人立足点思索,以后者理解的方式讲话。康德将这种判断与审美中的品味相提并论,因为在品味时,自我主义遭到扬弃,而走向主体间性:我是作为共同体的一员做出评判的。判断和品味具有基本的他者取向,虽然要保持不偏不倚的超然地位,但不是为了脱离世界,而是为了更好体谅他者。
(8)、《法律篇》已经指出,君主制和民主制是各种政制的源头,各种体制都是在这个基础上编织起来的,那么各种体制就都能具有自由、和平与智慧的特征,既然能够编织,那么把这些共同的正确成分也可以结合起来。而混合政体为什么好呢?柏拉图在文中做了一个假设,即极端服从和极端自由都不能令人满意,只有取二者的中道才是大限度的幸福。而这种幸福的状态与立法追求的自由、和平和理智是相通的。而在这样的国家里,和不并存,纯理性的驾驭实属不可能,那么作为理性的模仿就更加重要了。就好像是,天平两边,放了同等重的货物一样,必须构建一个稳当的天秤架,才能实现理想的平衡,而法律就是这个稳当的架构。柏拉图基于此,在《法律篇》继续阐发了重视法律和追求法治的原因:
(9)、我们要理解西方的法的概念,首先要把它与中国的法的概念区别开来。在西方的法的概念中,需要注意的是它是以个体意识为基础的法的概念。这体现在法的涵义上。jus这个词是拉丁语的词汇,它的意思包含justice(正义,公正)。公正是西方人重视的美德。在一项国际性的社会调查中,我们发现,西方人把公正的美德排在第一位的人占大多数。而在中国呢,把公正排在第一位的人很少很少,几乎没有。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公正(justice)这个词在日耳曼语系里面,比如说在英语里是right,在德语里面是recht。这个词在英文和德文里面都有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正义,另外一层含义是权利。也就是说,在西方人那里,法的正义是以个体的权利为基础的。为什么他们把公正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公正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你在每个人的权利方面要保持公正。你不能损害他人权利,同时要维护自己的应得的权利。这是人的重要的美德。所以,西方的法律也就是按照各个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和公平原则来制定的。而公平不公平的标准就在于公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缔结的契约。西方社会从古希腊开始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式的社会。契约社会是建立在公民的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在这个之上,才存在公平的准则。这一点不仅仅适合于私法,而且也适合于公法。国家的体制也是按照公正的原则和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所以,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有社会契约论,卢梭只不过把它完善和系统化了。所以说,西方的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法律一旦制定出来,每个公民都得遵守。这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是一种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大致相当于中国传统所讲的利和义的关系。中国所讲的利义之辨在西方是统一的,而且利是义的根据,所谓的义无非是对利的一种公平原则。相比之下呢,我们中国传统的义概念,包括儒家、墨家,所指的义的概念是道德。在儒家它指的就是仁义。这种道德本身还没有发展成法。义和法毫不相干,而且常常相背。中国人讲“起义”,《水浒传》里讲的“聚义”,武侠小说讲的“侠义之士”、“侠客”,这些概念往往就意味着无法无天。梁山上的人当然是无法无天了。武松“血溅鸳鸯楼”,一口气杀了12个人,管他男女老幼,有罪无罪。这就是无法无天了。这意味着超越法的界限,单凭道德判断来干预利益分配,这就是中国的义的概念。凭一种道德判断来重新分配利益,比如说劫富济贫。杀富济贫的人都是侠客,都是义士。 中国的法呢,它是置身于权利和义务之外的。中国的法既没有权利的概念也没有义务的概念,它主要的内容是刑,刑法。中国古代的法家所讲的法是刑名法术。在这里,法常常当作一种统治工具、治国的技术,它没有什么人文的内涵,只是一种技术。中国古代的“令”、“禁”、“律”,甚至于皇帝的随口而出的话都是法。中国的法的内容是不断改变的,它要求老百姓令行禁止,但是上面制定法的人却朝令夕改。总而言之,法没有任何神圣性可言,它是适应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统治工具。所以,在中国,法历来被看做是低层次的东西。它和道德和仁义是相对立的。先秦时代的儒法斗争就是如此。儒法两家确实是处于一种相互对立的态势,当然两者也是相互依存的。儒家需要法家,法家有时候也吸收儒家的思想。在中国的法里面,没有法理学、没有法哲学,也没有一贯的规律。中国的法作为一种刑,一种治人之法,它讲究的是因时而变,因势而行。所以中国的法一般来说只有一大堆具体的案例。比如说《汉律》,它包含有一万五千多条案例,后来的官吏就根据这些案例来判案。所以说,它是没有像样的法哲学和法理的,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或者说一种工具。法既然只是具有这样一种低下的地位,所以呢,必然是人情大于王法。王法根本就没有什么神圣性可言。在中国,人情是道德的基础。中国历来是道德治国的,仁和义都归结为人情。像孟子所讲的,恻隐之心,就是人情。所以,儒家在刑罚方面主张:“《春秋》之义,原情定罪,赦事诛意。”意思是说,《春秋》的精神是根据你的情来定罪,事情可以得到赦免,但是你的意图必须要消除。儒家法治的观念就是“诛心”。这就不是法律的问题了,是思想工作的问题了。所以,儒家讲做思想工作,不讲法。其实,法家也意识到这一点。韩非曾经讲过,“治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再其次禁其事”。一个懂得治国的统治者,高明的方法是禁心,不让你那样想,禁言,不准你那样说。后呢,低级的没有能耐的统治者才去禁其事。“诛心之论”其实已经不是一种法治思想了,它跟法律已经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了。这是韩非的治国论。
(10)、贝纳尔指出,阿伦特早期从行动生活角度(vitaactive)来考察判断,后来则致力于从心智生活角度来考察判断。阿伦特在讲稿中引用了毕达哥拉斯的寓言:“生活……就像一场节日庆典;正如有的人到这场庆典中是来比赛竞胜的,有的人是来忙着做生意的,而至好的人则是来当旁观者的,在生活中,奴性之人追名逐利,而哲人求真。”她对沉思性判断的强调将行动者和旁观者区分开来,这比当初她对艾希曼的处境化理解似乎更进了一步。换言之,她似乎认为,行动者就如戏剧中的具体角色,注定是偏狭的、盲目的,与其苛责他们无法判断,不如将努力的方向转为建设制度化的公共空间,让独立的旁观者能以客观全面中立而又同情体谅的姿态,“亲自独自思索”,保持理性良知的一贯性,勇敢承担起判断的责任,批评、反思行动及其后果,并为行动提供意义和指引。
(11)、正如,苏格拉底说的那样,死是一个哲学家后的自我实现。他用渊博的学识以及他的死亡,唤起了那个社会对知识的尊重,从而开启了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直到现在的西方知识文化传统而苏格拉底本人也因此在学识和人格上都成为了2500年来追逐真知识的人们心中的楷模和标杆。
(12)、第对宪法的尊重。宪法是人民之间的契约,它是对权利与自由的保护神,它所建立的制度以及依据制度所生的程序,是“宪政”的基础,因此民主尊重宪法,依循宪法。而民粹主义则是对“宪政”秩序的一种破坏。
(13)、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必须全民守法。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就是人民能够真正遵守法律,使法律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想到的不应首先是找关系、找后台,而应当首先想到通过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4)、那么什么是良法呢?我们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15)、二是城邦民主制度的衰落,由于民主制是实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制度,与其他的政治制度相比,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初产生于古希腊。雅典城邦是有奴隶、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和自由公民组成。奴隶和自由人不享受公民权,所以,苏格拉底时代的民主制是极少数公民才享有的民主。伯里克利在《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①雅典民主制的衰落表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由于城邦的小国寡民特征已经不再适应当时雅典的发展,直到被马其顿王国征服,代表着雅典民主制的终结。
(16)、不过,康德仍然强调特殊性的意义。自然的狡计并非宿命,而是反证了人的积极进取的重要意义,但这种进取一定是自下而上的,强调每个人的主体性参与的,而不是由某些精英所宣称的精神来主导。不能因为普遍而宏达的叙事而牺牲了比天空更宽广的人的心智。所以自然之设计,就是要发展人类的全部能力。但也正是因为历史的意义就是超越人们行动之外的结果,所以判断才更加重要。“个体倾向之间的冲突,虽然是万恶之源,却正好让理性得以自由地掌控它们”,通过判断,审视历史,审视所发生的故事,从而开启通向未来的新视界。没有判断,一切就都成为过眼云烟,人的尊严感就无从谈起。
(17)、师:在我国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可以相互促进,离不开d的正确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d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8)、在监狱关押期间,苏格拉底的朋友们都劝他逃走,他们买通了狱卒,为他制定了详细的逃走方案。但是令所有人都吃惊的是,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认为自己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因为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是不能违背的,这是作为雅典公民的他应该履行得义务,所以他十分自觉地接受了死刑,接受了来自他爱的雅典人民对他的宣判。
(19)、请根据P48“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进程”完成图表
(20)、康德政治思考的维度有二:一是历史进步的观念,一是人类尊严的观念。他承认在宇宙、世界和历史中,个体的人的确是渺小的。但如何使每个人的故事不至于湮没在历史的洪流中,而凸显其闪光的尊严和价值,这就是康德所念兹在兹的问题。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人类进步的关键并不取决于具体的个体,也不是简单的善行恶迹,而是那“隐秘的自然狡计”——天意和命运。康德甚至因此指出,战争与不和如此重要,以至于没有它们,进步是不可想象的。历史的奥秘,就如保罗所言,万事互相效力,人眼中看为坏的事情,人所经受的苦难,都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天意那里,都可能被逆转,服务于善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人都在书写历史。
5、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义
(1)、皋陶注重司法民主建设,认为司法民主作风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九章·惜诵》中盛赞“俾山川以备御兮,命咎繇使听直。”意思是“请山川众神都来听证做陪审啊,命法官皋陶把是非曲直判明。”皋陶的陪审理念,可以说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今天,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也很注重司法民主,如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等的改革不断加强司法民主,不断推进司法公正。
(2)、师:同学的观点实用又有智慧,相信机智如你们一定给可以将校园欺凌扼杀在摇篮中。老师这里有一个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小短片,我们一起来看看,有没有咱们没提到的。
(3)、哲人王不一定是好人王,万一君子变恶,一个不受约束的哲人王很有可能也会做坏事,尽管法律束缚住了一个哲人发挥的空间,但也能管住哲人心中为恶的念想。
(4)、“法治”一词屡见不鲜,但在今天的社会实践中,也经常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有所讨论,可见是较难把握的。但如同东方并没有继受的“法学”概念一样,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却也不具有继受自西方的“法治”观念。乃是因日本近代对西方概念的翻译,借用中国传统词汇比附,虽雅但多歧义。“礼失求诸典籍。”刨根溯源,法治的观念源头乃是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政制理论衍发而来。从前常将亚里士多德作为法治观念的重要理论家,但是其老师柏拉图暮年所著的《法律篇》一书,可谓是对过去政制理念的检讨革新,也对自己的法律理念进行了再讨论,率先较完备地结合哲学,阐发了自己的“法治”观念,本文就围绕此书,结合其他著作,对柏拉图的“法治”观粗为考诠。
(5)、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但却与当局统治相向。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视死如归。他的理由是:“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当法律失去,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6)、“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7)、苏格拉底在被自己同胞不公正地判处死刑之时仍大谈“遵道德、重公义、法律至宝、法制为贵”,认为人生价值莫过于此,真算得上自由精神洋溢了。苏格拉底是位英雄,他意识到道德理想的力量,并自觉、自愿去实现它,即使为此献出自己的生命。他的死是个悲剧,悲剧在于冲突双方都有存在的理由,又不可调和。于是苏格拉底用自己的身躯托负起这个伟大的冲突,托负起自由人格的责任与使命。对苏格拉底而言,他的事业就是他的精神,自觉,自愿,自律从而自由的精神,通过他得到了光大。
(8)、A.要科学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
(9)、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0)、在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的法治建设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前行与进步,而法治的建设伴随着人民思想意识的不断开悟和提升,而其中律师这一职业的兴起和发展,也带有浓重的时代成长色彩:人们经历了对律师这一职业概念从无到有,从误解到慢慢赞同,从排斥到主动接纳的过程;以前人们提起律师不知为何物,或者说不愿为其诗词作赋,因为不明白这一职业具体是做什么,或者认为律师是“两头骗”的行为践行者;现在,我们国家一直在提倡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律师是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而民众但凡有些纠纷也会诉诸律师,认为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做,这是对律师极大的尊重。
(11)、(3)1840年,一些中国的仁人志士逐渐认识到中国落后的根源在于 制度。变法改革,成为 、 的必然选择。
(12)、苏格拉底的哲学是同他的生活实践融为一体的,而他个人的命运同雅典的命运是不可分的。他为了祖国追求善的理想,而他的祖国则用死刑酬答了他的贡献,成全了他的哲学。苏格拉底没有丝毫的激愤、畏惧或是悲哀,而是依旧用他智慧的语调诚挚地奉劝着一切。他明白他是神的使者,这一切都是神的安排,他还有他生命未完成的部分,而死恰恰能给他一个的结局。
(13)、B.要严格执法,努力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
(14)、“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在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用了12个字,概况这极不平凡的5年,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会议是d的()
(15)、师:如何理解这一总方针呢?我们通过连线来明确一下吧。
(16)、在雅典的荒烟蔓草里仿佛游荡着一个光辉的身影,苏格拉底,这个不死的灵魂在永不疲惫地捎带着神的圣谕,不住地向来去匆匆的人们发送着理性的光环。他是一个出身于雅典中产之家的公民,父亲是雕刻匠,母亲是助产婆。他出生在希波战争取得完全胜利的时刻,成长在伯里克利的盛世,当时正值智者从全希腊各地云集雅典,给民主制度雅典带来了许多新知和自由论辩的新风尚的时期。
(17)、“我们用同一种观点讨论了音乐和饮酒···目的始终是要找出,管理国家的理想的方法是什么,个人在过自己的生活时能够遵循的佳原则是什么。”
(18)、(2)追求并奉行 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的共识。法治要求实行 之治。有法律制度不等于就有法治,法治还要求实行 。
(19)、第对他人的尊重。民主政治建立在每位公民自由与人权之上,因此民主政治强调尊重他人的自由与人权不被伤害。而民粹认为自己认为正确就可以代表真理,因此,它的行为在已经限制他人自由和人权时,还会倒打一耙。
(20)、统治者的合法性,乃至社会的生存与毁灭,主要维系于权力能不能做法的仆人。在他看来,权力乃是“法律的使臣”。
(1)、相比于其他哲人而言,柏拉图将自己的暮年精力放在政治和法律讨论上,并不纯粹是个人的关怀,希腊城邦衰微和个人的遭遇也推进了柏拉图的思考。出身名门望族的柏拉图近则受伯里克利时代、远则受索伦时代的影响,对哲学家参政、政治清明的状态颇有好感。而雅典城邦的衰落,僭主政治和暴民政治的此起彼伏,让他深感焦虑。特别是恩师苏格拉底之死,将祖国的制度弊端和智、愚矛盾毫不客气的揭露出来,他更加坚信,雅典这一套人人自公的政体很可能将雅典导向毁灭。
(2)、建设法治中国需要良法加善治。d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d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这样的法治才能利国利民。
(3)、③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4)、材料二:青岛中院发布悬赏通告:10%奖励!高1000万元!
(5)、苏格拉底被称为西方的孔子,这是因为他们都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时代并不是靠军事或政治的力量所成就的,而是透过理性,对人的生命作透彻的了解,从而引导出一种新的生活态度。雅典城并没有因为处死苏格拉底而重焕辉煌,也没有任何文字记载那些法官们在审判后的心路历程。
(6)、审判苏格拉底的陪审团由501人组成,就像现在法院的审判一样,先是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为自己进行辩护,然后再进行宣判。随后陪审团进行第一次投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在第一轮审判中,他进行了慷慨激昂的演说,使得所有的人都大跌眼镜,审判团以281票对220票表决他有罪。很显然,如果有30个陪审员把有罪票改投无罪票,陪审团的两派意见就能成为平局,苏格拉底就能释放了。而原告建议判处死刑,法庭允许他自择刑罚,苏格拉底再次发言。在第二轮审判中,苏格拉底公然指责由抽签方式选择陪审团的无知,引起了审判大会上全体人员的一片哗然。他的这种态度,使审判团发怒,审判团以360票对140票判他死刑。显然,即使苏格拉底再狂妄自大,他也罪不至死,这不是一个理性的判决,也不是一个法治的判决,而是一个带有浓重个人情绪色彩的判决!
(7)、(设计意图)激发学生对法治中国建设成绩的自豪感和未来建设的参与意识。同时体会法治建设成就对我们生活的意义。
(8)、阿伦特把这种思考方式追溯至苏格拉底的助产术,她精辟地指出:“苏格拉底的独一无就在于专注于思索本身,而不论结果。在苏格拉底的这整个事业中,不存在什么秘而不宣的动机或意旨。一种未经省察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仅此而已。他实际上所做的是,通过话语,将思索过程……公共化,他在集市上表演,其方式与长笛演奏者在宴会上表演是一样的,那是纯然的表演、纯然的行动。”换言之,苏格拉底的意义并不在于他的灵魂深度,而在于乐于让自己的思想在公共集市上开放,接受任何挑战,同时也挑战别人。
(9)、法治是一种“政制”,所谓政制,如果联系《政治篇》的理论,也可以放入国家治理的技艺(或说国王的技艺)中去理解。但就晚年柏拉图的政治实践而言,这种政制是将国家的治理交给了理性的法,法律对国家的方方面面有了详实、准确的规定。这种治理是相对于那些人群意志实践的,运用人群意志的法律,d同伐异的d群政治(民主政治、寡头政治、僭主政治)而言的。而且可以看到,这种政制并不排斥统治者的出现,但这种政制下,统治者的角色深深得屈服于理性的法律。
(10)、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尊严和。思想是行为的动力,实践法治有赖于内心深处的理想和信仰。我们所说的信仰,是指从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这要求人民从心底崇拜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就是维护d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d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保障d和国家事业的顺利发展。这就要求在全社会形成宪法和法律至上、以法为大的共识。
(11)、苏格拉底住在奉行民主的雅典,但他对当时的社会制度依然感觉到有所不满,因此不断批判雅典民主制度。此种行为有点类似于今天网络上的一些杠精。苏格拉底经常还把自己比作是一只牛虻,因为雅典好像一匹骏马,但由于肥大懒惰变得迟钝昏睡,所以需要他这只牛氓紧紧地叮咬它,刺激它,从而使它能从昏睡中惊醒并焕发出新生。此处引用诗人艾青的一句经典名言:“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12)、生:使受害者的身心遭受创伤,影响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让被欺凌者逐渐变得麻木,不辨是非善恶,甚至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1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
(14)、《晏子春秋》曾言:“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这是具有“法律、治理意义的“法治”在中国典籍中之较早出现。事实上我国是能够接受法律作为统治手段,来实现理想政治目标的主张的,尽管这种主张因为秦的暴亡和汉的更张而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批判,但在“齐之以礼”的呼吁中,总带着“齐之以刑”的严格约束。我国的统治者,一手是礼教,一手是律令。低标准来看,作为统治工具的成文法典一直在发展、运用,并派生出了一套专制集权政体下可称完备的制度。但与法律实现社会治理的理想相比,帝制时代的法律实践成果差之甚远。以至于长期以来,人们坚持这是一种“人治”模式,认为中国是没有西方式的“法治”的。
(15)、此文为邓老师2001年演讲整理稿,小编微调了一下
(16)、(设计意图)通过青少年参与法治建设的案例,激发学生参与法治建设的兴趣,逐步建立参与意识和信心。
(17)、康德同样期待通过公开交流的途径,“将少数人行走的羊肠小路变成一条所有人的康庄大道”。他把政治自由定义为“在任何时候都能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一个人的思索能力,靠的恰好是它的公开运用。理性不是拿来“自我孤立的,而是要和他人一起融入共同体”。在阿伦特的解读下,思索诚然是一件孤独的事情,但是“除非你能将你独处时的任何发现交流出来并使之经受他者的检验……否则,你独自运用着的这一能力就将不复存在。”这样的评判意义重大:我们经常扭曲了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的关系,甚至有人竟认为我们已享有很充分的思想自由。殊不知,如果没有交流的自由,如果不去把实现公开表达自由作为人的责任和使命,人的思想就不可能是真正自由的,其思考的深度和意义也必将是大打折扣的。
(18)、学生先根据导学案自学找出下列问题的答案,然后教师进行重要知识点进行讲解强调。
(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是( )
(20)、所以对康德而言,重要的政治自由不是哲学或思想自由,而是言论和出版自由,他说:“外在权力,若剥夺了某人公开交流其思想的自由,同时也就剥夺了他思索的自由;思索的自由,是我们的公民生活留存给我们的珍宝,也唯有凭借这个仅存的珍宝,当下情境中的一切罪恶才有可能得到补救。”阿伦特总结说,就如苏格拉底所做的那样,每个人思想中隐含的意蕴必须接受公开的审查,这种审查表明人人愿意给他的所思所言一个说明。给出说明,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这正是雅典公民向政客们提出的要求,反之,政客们对公民给出说明,也是一个不可推卸的政治义务。唯有这样,才能形成可交流性,形成一个对话和聆听的共同体。
(1)、皋陶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形成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个文明所特有的法律都有其形象之表征,如古希腊有为守法视死如归的苏格拉底。在中国,其形象有三个:人——皋陶;神兽——獬豸;器物——鼎。作为器物的鼎,现在依然留存;神兽獬豸,也在法字的解说时被广泛提及,且还流传海外;而皋陶,却几乎被人遗忘。实际上他才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缔造者,他才应该是中国法律确实的形象。
(2)、本课从苏格拉底之死导入,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再以法治以明线,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为暗线,在明确什么是法治即良法善治,以及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探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明确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紧扣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
(3)、善治的含义:法治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大化。
(4)、2即使找到了,他作为“立法者-王”,要考虑的是一般人的情况,分门别类得设计法律,既不可能也不合理,屈尊降贵,他必须制定“一般的法律”。
(5)、师:本节课一共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选择法治道路,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与人治相比,法治有何优势?我国为什么选择了法治道路?
(6)、一个有序公平,平等,文明的进步人类社会,必是法制的社会。
(7)、生1: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利于增强法律意识,在内心深处尊崇法律,依法行政,遵守和捍卫法律。
(8)、追问:人们树立了法治意识还需要道德吗?为什么?
(9)、政治思想史上,哲学与政治的冲突及其造成的政治悲剧,一直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其典型的个案,就是苏格拉底之死。哲学的求真会颠覆政治的外观及正当性基础。所以,苏格拉底之死,可以说既成就了哲学,又挽救了政治。吊诡的是,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却走向了哲学王治国之途。在柏拉图那里,哲学王之所以要统治,不是因为喜欢政治,而是为了不让比自己更差的人统治,因此才能获得和谐宁静。可是,从实践结果看,哲学王的政治抱负不仅没有消解、反而加剧了哲学与政治的紧张。原因在于他们自以为深刻的情结,徒然制造了超凡之人与普罗大众的精神分裂,进而漠视具体的卑微个体在政治生活中的意义。在当代中国,就有某些自诩哲人的人说,他们之所以拥抱精英主义、宏大抱负,就是认为那些言必称自由民主法治的人太浅薄。
(10)、 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遇到问题,应该通过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被欺凌者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11)、设计思路:本课从苏格拉底之死导入,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再以法治以明线,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为暗线,在明确什么是法治即良法善治,以及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探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明确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紧扣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
(12)、皋陶的民本理念为后代王朝所继承。禹的孙子太甲被后羿部落赶下王位,太甲的五个弟弟逃亡途中,责备太甲不该违背祖父的教训,忘记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道理。西汉朝廷信用酷吏,班固写《汉书》,责备这些人背离以德治国,“非皋陶之法也”。皋陶法治思想中的这种观点被后世学者称作“民本主义”,古代的民本主义认为民众是天意的代表,民心向背决定君主统治的存亡。
(13)、 但是,法治作为一种理念或一种目标,是值得信仰的。法治是一种理想,是一种理念,它只有作为一种理想和信念被信仰,才能引导人们树立一种法律至上的理念,也才能召唤人们为了这种理想、信念去献身。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终以身殉法。所以,在苏格拉底的心中,实际上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去追求。我理解伯尔曼的观点并非意味着法律要被像法律那样信仰,而只是强调对法治的忠诚和尊重,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大力弘扬的法治精神。伯尔曼所言的法律应当被信仰,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单个法律制度被信仰,而是“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应当被信仰。如果我们看看伯尔曼的《法律的性质与功能》(TheNatureandFunctionsofLaw),就不难发现,伯尔曼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其核心功能在于构建一种大家所追求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当然是由法律来组织和构建的。 在这个意义上,信仰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信仰“以法律来组织和构建社会秩序”的精神。所以,伯尔曼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对社会治理模式的信仰,而不是对单个具体制度的信仰。诚然,就单个法律制度而言,我们很难说具有的真理。同样一种社会现象,可能存在多种规则可供选择。例如,北京治理交通拥堵问题,可以在限行、限购等多种模式中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模式共同使用。我们很难说哪一种方法就是好的。但是,无论法律后选择哪一种,都应当是一种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该规则的讨论制定和具体实施,都应当严格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并反映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这本身就体现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虽然不少人对大量具体制度持有异议,但这并不影响具体制度的支持者和异议者共同选取法治模式。因为,从长远和整体来看,法治模式都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