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1、A企业分摊到品税阁公司扣除的广宣费应为300×30%=90(万元),而不是实际发生额500×30%=150(万元)(注: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2、另外,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实际也是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也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3、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大世公司除可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外,还可以将怀文公司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即大世公司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50+90=84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750=250(万元),而非1000-840=160(万元)。
4、A公司当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
5、怀文公司可转移到大世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扣除限额的30%,即300×30%=90(万元),而非500×30%=15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90=2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而非500-210=290(万元)。
6、品税阁公司2019年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000×15%=750(万元),A企业2019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万元,则品税阁公司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广宣费为750+90=840(万元)
7、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8、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9、《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申报扣除广告费,须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11、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13、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14、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5、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16、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17、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8、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用问题及如何申报?
19、 贷:库存商品 80000
20、(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21、(3)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为纳税筹划起码的条件。广告费的列支,除应注意取得正式发票和有关附件等外来凭证外,尚应注意保存广告样张,以免查账时遭税务稽查质疑,此点常为企业所忽略,须特别留意。
22、对于怀文公司来说:2016年,怀文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23、(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
25、财税(2017)41号 2027
26、品税阁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宣费为1000-750=250(万元)。(注意:结转扣除额不是1000-750-90=160万元,因为这90万元是由A分摊而来,本就应该由品税阁公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故不应从结转额中剔除)
27、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樱神收征收管理法》
29、(2)履行申报手续。企业应及时履行手续申报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须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30、例: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甲企业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乙企业扣除。假设2016年甲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乙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32、(接上例)假设2019年品税阁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请计算该公司接受分摊归集后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3、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4、根据财税2017年41号文第二条规定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实际执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35、B公司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180=1080(万元);
36、这一修订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举例进行说明。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零售价为10万元,不考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37、通过下面这个简表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分摊是有一定节税效果的。
38、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
39、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部分还是全部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1、5月27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又发新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新文大概内容如下:
4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上述三份文件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43、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44、纳税调整:企业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