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治思想的主要观点【文案132句摘抄】

admin 句子大全 2023-04-29 01:59:29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法家主要思想内涵

(1)、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2)、余论部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其韩非子政治思想的演变趋向,指出秦朝的暴政与灭亡只是韩非子政治思想蕴涵的一种可能性,不能依据秦朝的历史教训去反推韩非子及法家政治思想的特质与属性,而韩非子的公私相分、政教分治的思想在近代日本却得到重视;其韩非子政治思想的理论缺陷,指出追求法律至上以限制皇权的空想性导致暴政的倾向性,制度成本过高以及人事与制度关系问题上的失衡都是其难以避免的缺陷;其韩非子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在“辅助性的历史资源”和“具体实在的本土价值”两个层面为我们提供现实价值。

(3)、中国的韬略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实为传统文化之瑰宝,历史遗产之精华。

(4)、笔者以为此条诏书应是在安帝改制之后,申明罪非殊死的案件麦秋以后才可以案验,并成为皇帝立春之日的例行公事。对殊死以外的案件立法上规定可以审判的时间已经不是立秋,而是麦秋了,行刑时间则不详,但是从下面所引的东汉末的几条材料上看,似乎仍是秋冬才执行,但具体施行中却已经混乱,据《后汉书》卷三○《郎顗传》,顺帝阳嘉二年(133年)正月,郎顗诣阙上书:

(5)、申不害强调“术”,主张国君千万要注意控制,驾驭臣下和人民的手段。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

(6)、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主持,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荆月新教授以新移民村为例,阐述了宗法文化的逆势生长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嵌入问题;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林敏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为商鞅正名》,他针对“驭民五术”的不同评价,对如何客观评价商鞅的历史地位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西北大学法学院闫强乐博士的发言题目是《论陕派律学对关学思想的传承》。他指出,陕派律学是关学在传统法律学术研究领域的创造性转化,可以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发展提供有益历史借鉴。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杨静博士的发言题目是《向世界打开中华法制文明之门》,通过介绍《中华法制文明史》一书,进一步考察古往今来中国法制进程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龚珊珊基于清代法外施仁之镜鉴,展现了“仁”与“法”的平衡及实现途径;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史家瑞对张謇的森林生态法治思想及实践进行了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商晓辉博士,从方法与思路角度就不同的发言主题分别进行了评价。

(7)、五是积:荀子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8)、商鞅变法使得秦国富国强兵,后却被车裂,韩非子认为原因在于其“徒法而无术”;而申不害重视“术治”,后也以失败而告终,韩非子认为原因在于其“徒术而无法”。

(9)、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10)、法布于众,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11)、延伸阅读:齐全的诸子百家之道,流芳百世!

(12)、申不害提出了“术治”一说,主张国君对驾驭臣民有“七术”,《韩非子-内储说上》中记载:“一日众端参观,二日必罚明威,三日信赏尽能,四日一听责下,五日疑诏诡使,六日挟知而问,七日倒言反事。此七者,主之所用也。”简单概括,“术治”主要包括国君树威手段;任命、监督、考核臣子的措施;管理官员的措施等三方面内容。

(13)、道家以“道”为核心,认为大道无为、主张道法自然,提出道生法、以雌守雄、刚柔并济等政治、经济、治国、军事策略,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是“诸子百家”中一门极为重要的哲学流派。

(14)、该书虽是韩非子的研究专著,并没有仅就韩非子而论韩非子,而是将韩非子置于先秦的历史背景之中,将其思想还原于先秦诸子的“政治共识”的语境之中,使得班马以来高度被强化的诸子对立,部分地恢复到“和而不同”的本然状态。

(15)、法家维护小家庭的产生,对个体自然人的这种个体意识的发生发展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刚才蒋老师讲到了个人本位思想在传到中国以后没有得到生根发芽结果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这种重视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权利的思想萌芽应该是有的。我认为春秋时期孔子提出的“仁”(不包括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那种“忠恕”的道德伦理,这种思想境界实际上是陌生人社会的个体自然人和个体自然人交往的一个高准则。可以说孔子的“仁”是中国古代的圣经。孔子的“仁”就是“忠恕”之道,与传统的礼暗存着内在的本质上的矛盾。法家的很多变革和赏赐刑罚等等措施都是以小家庭,特别是以个体自然人为对象的,法家试图通过法律把个人从家族当中拉将出来,使国家和个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故法家十分重视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家的法治不仅在于涤荡了宗法血缘的古老的社会,第一次构建了超血缘的以地缘为基础的、以地域来划分国民的这种新型国家,而且客观上促进了个体自然人的这种观念意识的萌发。因此法家的法治是战国时期新的思想萌芽,和春秋孔子的“仁”一样都具有的告别旧世界和建设新社会的文化价值。

(16)、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须冬狱,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顷数十岁以来,州郡玩习,又欲避请谳之烦,辄托疾病,多死牢狱。长吏杀生自己,死者多非其罪,魂神冤结,无所归诉,淫厉疾疫,自此而起。

(17)、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领导权”理论,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教导无产者不要避开资产阶级革命,不要把革命中的领导权交给资产阶级,相反的,要尽大的努力参加革命,坚决地为彻底的无产阶级民主主义、为把革命进行到底奋斗。”理论界对列宁领导权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革命政权需要而展开的“文化领导权”研究。虽然列宁没有明确地提出“文化领导权”的概念,但列宁在强调政治领导权的同时,也肯定了革命意识、意志等文化因素对夺取政权的影响,其思想无不渗透着关于文化领导权理论的思考和关注。

(18)、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19)、总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根据当时所处社会环境,提出与发展了“法治”思想,通过对法令的颁布、设计和实施,加强中央集权,强调“以法治国”,后目的在于富国强兵。“法、势、术”三者合一的法家法律思想除了“法治”,“势治”和“术治”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以法为本、法势术三者结合共同构成治国思想。

(20)、陈玲 杨兰|论法治思想中的检察改革理论

2、法家的法治思想的主要观点

(1)、袁梦|法治思想视域下的中华民族法治文化自信

(2)、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础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进一步强化,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为强化专制独裁制度服务、法律镇压职能进一步加强的特点。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编敕活动、北宋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司法的变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结构体例、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等诸多内容。

(3)、六是师:“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有了好的老师,便可以好学,“得贤师而事之,则所闻者尧、舜、禹、汤之道也。”

(4)、法治文化阵地是列宁、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与当代意识形态安全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是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之间良性互动的一个新领域。法治文化阵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理论相统一的产物,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意识形态特征。在思想理论来源方面,其受益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丰富内涵,得益于对列宁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深入理解和发扬光大,以及对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批判继承和扬弃吸收。在实践建构层面,法治文化阵地这一概念,是批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法律思潮的意识形态领域斗争过程中确立的,其理论基础和核心思想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坚持d对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建设的坚强领导。

(5)、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

(6)、寡欲是养心第壹法;勿言无益身心之语;勿为无益身心之事;

(7)、再者,体例独创,方法论意识明确。教科书式的论著体例,长于说事,短于论理。该书则采取了问题意识的体例,即围绕韩非政治思想这个主题,将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运思,大问题以章,其中的小问题以节,逐个突破,看似形散,实则神聚。如韩非“专制论”是学界影响较大的观点,该书则用一章的篇幅以详细考察其来龙去脉及得失。方法论观念的淡薄,在一段时间以来的中国思想史研究中表现尤其明显。近些年来,有学者提出了“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历史”的思想史理念,这就在“由子书到子书”、“由思想到思想”或者“由社会到思想”的研究套路之外,大大拓展了思想史研究的范围和资料范围。我们不能排除思想家对历史进程的影响,但也不能夸大这种影响。我们应该拓宽思想史的研究视野,从历史中发现并考察思想的轨迹。该书研究的是韩非的政治思想,其中也有对先秦诸子思想的探讨。在研究的过程中,作者并没有罗列法、术、势、仁政、无为等概念及其阐述,而是从历史出发,侧重探讨该时期所形成的普遍的政治思想共识,把该时期的政治思想从众多的具体主张中抽绎出来。这也意味着作者不仅看重思想家的言论,也注重其历史活动及影响的考察。这样的研究思路,就会促成一种从历史中发现思想的研究方法。这也是不同于“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历史”的一种新研究方法的尝试运用。

(8)、译文:小利是大利的祸害,小忠是大忠的祸害。

(9)、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钱锦宇教授主持,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教授,西北大学d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教授,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会长蒋重跃教授(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宋洪兵教授代为致辞),《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魏建教授分别在开幕式致辞。

(10)、三是一:“一”是专专心致志的学习,“学之道,贵以专”。

(11)、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学院马建红副教授做研究会事务总结。对会议发言嘉宾启示性的发言进行了回顾,对明年年会做出安排。

(12)、法律作用上,法律主要有“定分止争”和“兴功惧暴”这两个作用。前者是用来处理各种关系矛盾,以公平性;后者是奖励耕战,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13)、自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d统治集团退出大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国民d政权的司法制度等,是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

(14)、1)所谓势,指权力与威势,一个领导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就是“势”。势就是的,是不必经过任何询问和论证就必须承认和服从的的。有一个故事颇能说明这个道理,秦始皇之前秦朝有个国王叫秦襄王,有一次生病了,有些百姓向神灵祈祷他的健康;等到他病愈的时候,百姓们杀牛宰羊来感谢神灵。秦襄王听说之后,不但没有奖励这些百姓,反而责罚了他们和当地的地方官。大臣们很奇怪,他说:百姓之所以为我所用,是惧怕我的权势,而不是因为我爱他们。如果他们现在这样做,说明我已经放弃了权势而与他们讲仁爱了。这样很危险,他们就不怕我了。所以我要责罚他们,以绝爱民之道,立法势的。”“爱臣太亲,必危其身。”听听,这是什么逻辑!用现代话说,势讲的是领导的职务。很多国家、公司单位的一定要做出跟下边人等级分明的样子,其实本质道理来源于此。他们认为领导就是要让下属怕的。势的核心是“独断独揽”,所有现在企业领导的“一把手”思维,或者说是“天才+1000个助手”的思维,本质上是“势”的影响。

(15)、上篇分三章,第一章是学术史的梳理,阐述了古今“韩非学”的研究状况,并探讨了韩非子政治思想研究中的“当代性”,继而提出韩非子政治思想再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从现代学术史的角度考察了晚清专制概念的引入对20世纪法家思想研究的影响,借此审视法家“专制论”的得失,并通过对“思想与社会”关系的多面性和复杂性的反思,为全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对先秦诸子思想研究视角的考察,认为其中经历了由“差异”到“共识”的转变,先秦诸子的政治理想层面是共性大于个性,并主张在此视阈中审视儒法关系。

(16)、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17)、2021年4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好用好各种法治文化阵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利用率和群众参与度。”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八五”普法规划)提出:“法治文化阵地内容上要准确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功能上要便于群众学习理解法律、便于开展法治实践活动。”中共中央关于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然而,法治文化阵地是一个近年来提出的新概念,有必要对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内涵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科学界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文化阵地的积极作用,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8)、法家人性论是那个时代的反映,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等价交换在人们利益上的反应,也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历史进步性。

(19)、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20)、霍布斯在人性预设上同荀子类似,由于社会秩序建构需要道德,在恶的自然人性基础上,霍布斯和荀子都转向了法律。不过法律如何能为人们所遵循,霍布斯又诉诸了国家权力,而荀子则反过来又主张通过师法教化来培养人们能群的动机。这里体现了荀子在人性预设上的两个层面,从现实表现看,人性是追求自我利益的恶,但在潜在层面,人有可以被教化地向善潜力。性恶者何以会向善?是因为性恶者缺少善,所以像穷人想变富一样,有向善之欲望。而性恶者如何能向善?是因为在接受师法教化后,能变善。为何人性恶,却会有充当“师法”的榜样者?是因为存在化性起伪的圣人存在。至于圣人为何会成为圣人?依赖于不世出之圣人的自觉修身。这个性恶论下何以会有圣人存在,是荀子哲学难以圆满解释的困境。中国共产d则是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或理性自觉者。但理性自觉者往往会受欲望的诱惑而堕落,所以,d要不断自我革命,自我净化,方可礼义制而法度生。

3、法家的政治法律思想

(1)、第《意见》总体要求第三条提出:“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个“相适应”的提法,与李德顺教授关于“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一体化”建设倡议的核心要义是一致的。那么,什么是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体系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如何实现它们之间的相互适应?尤其是如何认识与法治体系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建设这一新提法?比如,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立法体系、执法司法体系、法治监督体系讲的多,实践方面也相对完善,但是,关于保障体系、d内法规体系相适应的文化建设说的少,实践经验也相对缺乏。这些方面就是需要下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创新实践的问题。

(2)、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如何实现法治的善政功效成为古往今来的永恒课题。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通过研究为中华法系提供学理基础的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君子与法治的关系以及礼(德)与法结合的内在逻辑,可为走出西方基于三权分立的法治固见,理解与坚持将d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推动中华法系的时代重构提供传统智慧与法学资源。

(3)、2)所谓术,指政治权术,皇帝驾驭人时,神出鬼没,这就是“术”。势是目的,术是手段,在过去来说,术就是皇帝统治、防备、监督和刺探臣下以及百姓的隐秘的具体的权术和方法。“人臣太贵,必易主位。”用现代话说,讲的是领导如何“管理”下属。每次去机场我都要去逛逛书店,几乎每次都失望而归,书店里管理学方面大多数的书都是关于此类“术”的书,什么管理下属的36招啊什么的。现在一个流行是把所有的古代的书,都跟“管理”和“权谋”挂钩,从周易学权谋什么的,让我的讨厌。的确很多领导者愿意用权谋的方式来驾御下属,但这不是常道,是不正常的。曹操同学就擅长此道。为了树立自己的,他编了一个故事,说自己睡觉时会杀人,让人不要在他睡觉的时候接近他。他的一个侍妾看到他睡觉的时候被子掉了,就来给他盖被子,果然被他起来杀掉。曹醒来之后,还故做不知。隋文帝也乐于此道,为了考察大臣是否廉洁,他自己给他们设置了一些圈套,安排人给大臣们行贿,结果很多人中圈套,就被杀了。

(4)、3)所谓法,指法律和规章制度,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绩效评估,说话算数。商鞅同学刚开始变法的时候,担心没有人相信他的话,就在南城竖起一个大木头,然后公告天下:如果有人把木头搬到北城,赏10金。开始时,人们奔走相告,议论纷纷,不知道这个家伙要干嘛,没有人相信他的话。后来商鞅又把赏金提高到50金。人们更是疑惑而又奇怪了,更认为是个骗局。后来人们怂恿一个愚汉去搬这个木头,当他把木头搬到北城的时候,商鞅果然给了他50金。举国为之轰动,人们相信商鞅是个说话算数的人了。借着这个信任,商鞅开始了他的变法事业。

(5)、勿进无益身心之人;勿入无益身心之境;勿展无益身心之书。

(6)、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7)、法治文化阵地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已有的法学话语体系中,法治文化阵地的概念内涵缺乏明确界定。概念是一切认识的起点和逻辑前提,只有对法治文化阵地概念内涵有清晰的解析和定义,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

(8)、厘清了文意,笔者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永平年间确定的断狱行刑的制度是:从立秋开始审判案件,并执行一些轻微的刑罚,而普通死刑案件需要等到冬天才能审断和上报申请执行,但如果立春在十二月的话,则在立春前执行,这就是襄楷在上疏中所说的“永平旧典”。

(9)、与马克思和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不同,葛兰西则主要从文化视角将国家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葛兰西认为国家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借助政治社会暴力镇压被统治者;二是凭借市民社会对从属阶级进行教育,进行文化上的领导,从而获取和维持广大人民群众对现有统治的同意和认同,或者说是“人民大众所给予的‘自发’首肯。”葛兰西认为夺取文化领导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获得文化领导权并非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和灌输,而是采取“弥漫式的”长期渗透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自觉认同。因此,这将是一个通过非正面对决的“阵地战”方式来进行准备的长期过程,“因为在政治方面,实行各个击破的‘阵地战’具有后的决定意义。”“阵地战”是葛兰西在列宁领导权理论的影响下,借助军事术语提出的在市民社会中进行长期思想教育,力求广泛联合各阶级并形成统一战线,取得文化领导权的思想战略。

(10)、(2)公开性:施行“尚法明刑”的主张,臣民明白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和权益,国家才能保持政治管理体系制度的完善。

(11)、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12)、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三者各有特点。而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13)、君礼于臣,臣必忠;臣忠于君而君不礼,其忠必退。

(14)、第一单元由《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魏建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喻中教授做“依经治国:董仲舒开创的法理命题”的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宋洪兵教授对法家学说的“政治”视角与“法治”视角做了一种全新的解读;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新法家网站总编辑翟玉忠基于从制礼作乐到形名法术的线索,对中国文化本位下的法律思想史做了系统的梳理。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就本单元的发言主题结合自己的研究进行了精彩评议。

(15)、王莽于地皇元年(20年)正月下诏:“方出军行师,敢有趋欢犯法者,辄论斩,毋须时,尽岁止。”“盛夏斩人于都市”引起了极大的怨愤,结果使得“百姓震惧,道路以目”。该项法令说是实行一年但后来却延长了,老百姓怨声载道,王莽却以为效果显著,到了当年七月,王莽又下书:

(16)、荀子秉承儒家思想,对“人”持有高度的肯定与关怀,注重高尚品格的养成与追求,因此对人之教化给予了极高的重视,荀子提出,教化是礼治的内在机制,为政的第一步应该是以“礼”的信仰引导百姓,教化百姓,而将“进退诛赏”置于为政的后一步,且这个先后顺序不能改变,否则将无法达到理想中的盛世。因为无论是法抑或是刑,都是为了矫治人民行为的消极手段这样的消极防范方式,只能是人民破坏社会秩序之时所采取的手段,只能起到弥补的作用,显然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因此荀子所注重的不是如何补救的问题,而是如何预防的问题。那么,就必须向民众推行道德教化,只有使“礼”不成为贵族的专利,并对人民施以礼乐教化,从道德意愿和情感上激励民众热情,激起民众的情感投入,并将其作为基础,推展导引到理性论述,再上升到以礼为纲,成为思想上不可分割的概念,终将理想信念内化为自觉的价值判断选择,由此建构思想导引之纲,才有实现礼治社会,天下大同之可能。法与刑是“禁于已然之后”的消极之道;教化才是“施已然之前”的积极措施。

(17)、商鞅强调“法”,主张国君要明法令,用法律来加强统治。法指健全的法制。

(18)、(3)《韩非子·用人》中说明立法要易于理解和实践,后既可以达到赏赐的目的,又能达到避免刑罚的产生,即“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19)、根据诏书,法令实行延长至地皇二年年末。即使如此,王莽仍强调此为“一切”之法,即临时性法律,却因为形势需要被不断延期了。该法被视为王莽的暴政之成为当时反叛的重要理由,以至于邓晨规劝刘秀起兵时曾说:“王莽悖暴,盛夏斩人,此天亡之时也。”依《后汉书·光武纪》,此事发生在地皇三年(22年),离地皇元年诏颁行已有两年,可见随着局势的进一步恶化,该法并未在二年末终止而一直在实施。新莽末年盗贼蜂起,起义不断,据《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到天凤六年(19年),局势进一步恶化,“六年春,莽见盗贼多,乃令太史推三万六千岁历纪六岁一改元,布天下……欲以诳耀百姓,销解益贼”,于是到次年正月才会有改元和下令杀人不须时的举动,显然是应付危局的之法。

(20)、《意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路和安排,既有“点”的问题,也有“面”的问题;既有宏观的诸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三大体系”的建设问题,也有需要挖掘和提炼的微观层面问题。以下将列举其中几个需要加以关注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4、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1)、下篇分为两章,主要考察韩非子政治思想的价值层面和应用层面的关联,这也是全书的重点。第四章着重分析了韩非子与先秦诸子在政治思想价值层面的共识,主要体现在“天人”同构与“有道”社会的思维模式、“国无君不可以为治”的秩序情结和“立天子以为天下”的价值追求三个方面,同时也揭示了韩非子政治思想的政治正义性。第五章对韩非子政治思想的现实取向和现实对策进行了探讨,从“应时史观”、“通权思想”和“参验思想”三个方面的考察得出韩非子的政治思维是服务于其现实主义政治思想的,认为其现实主义是有利于政治价值和政治理想实现的现实主义,而非置政治理想和政治价值于不顾的“非道德主义”的现实主义。韩非子政治思想的现实对策方面:其一是如何调适政治秩序与政治正义之间内在矛盾的问题,韩非子更倾向于在维护既有“政治秩序”的前提下稳步实现“政治正义”;其二是在“当今争于气力”的时代如何生存与发展的问题,韩非子强调富国强兵,重农抑商,惩治重臣,移风易俗。

(2)、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3)、法家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时代要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

(4)、第一个作用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代表人物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集免干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免,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5)、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6)、愿学者得其精髓,重其所用,发扬古道,利国利民。

(7)、“阵地”一词,原为军事术语,指军队作战时所占据的地方,通常筑有工事,可攻可守,也比喻工作、战斗的场所。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借用这一术语,提出了无产阶级文化领导权获取的思想策略——“阵地战”,即通过培养与传统知识分子不同的有机知识分子,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一点一滴地渗透到市民社会,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达到自觉地认同和支持。葛兰西认为,完整的国家结构包括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部分,政治国家主要由狭义的政治-法律组织所构成,市民社会主要由学校、社区、教会等构成。只有把政治领导权和文化领导权视为统一的东西,才能完整的理解葛兰西的国家观念。葛兰西提出的“阵地战”中的“阵地”对应着“市民社会”这一具有领导权的民间力量,市民社会是无产阶级利用新型知识分子,将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渗透到民众中去的关键领域。因为在葛兰西看来,在市民社会夺取意识形态领导权才是“奏效”和具有“后的决定意义”的事情。

(8)、本次年会设有四个单元,3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议题分别做主题发言。

(9)、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法家的祖师爷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之可治也。”

(10)、法治文化阵地是随着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在法文化、法律文化、法制文化、法治文化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法学概念。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日益显现,人们日益意识到法治文化滋养涵育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不可或缺性。为此,d和政府连续推出了有关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意见和举措。中办国办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八五”普法规划,都强调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重点是“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要体现法治元素”,要扩大群众参与度,通过法治文化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网络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铸魂化人的教育作用。

(11)、法家认为,“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力量决定一切,而力量来源于农耕和兵战。

(12)、荀子坚信,礼治思想对于治人与规范的同时重视,为我们提供了在尊重法治的同时,要认清人的德性对民主政治的顺利发展之促进作用,“规则的道德”与“人性的道德”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同样重要。除此之外,传统儒家谈论的“内圣外王”之道,事实上是指导“道德”与“规则”至臻化境的思维系统。要指导民众通过礼治思想,积极重塑内心道德的原始形态,达到内圣与外王在本质上的一体通透,同时兼顾。也就是说,道德与政治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

(13)、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信息:首先,双方虽然观点不同,但一系列争论都是在儒家三统学说与月令学说这两大前提下展开的,可以说是关于这两种儒家学说如何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的一次尝试。这就必须考虑其时代背景,所谓三统说,是一种黑、白、赤三统循环的历史观。

(14)、在中国历史中,第一位法家人物是管仲,他辅佐齐桓公,推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政策,此举为齐国获得巨大财富,兵不血刃而成为春秋五霸第一霸。

(15)、 2021年11月20日,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编辑部主办,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高校“先秦法家思想与秦文化的当代价值”青年创新团队和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顺利召开。校d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出席会议开幕式并代表学校致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东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等高校和出版机构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围绕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先秦法家的当代价值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我院杨一凡教授、武树臣教授、段秋关教授、王思锋教授、武建敏教授、潘怀平教授、马泓波副教授、代水平副教授、焦琰老师、王若时老师、闫强乐老师、任洋老师、杨霁明老师以及四十余名研究生参加了此次会议。

(16)、(2)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

(17)、身安,不如心安;屋宽,不如心宽。以自然之道,养自然之身;以喜悦之身,养喜悦之神。

(18)、对于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可以发现,荀子认为礼是一切法治的价值根源,因为礼的人文价值与理想性,使得君子在治理国家社会时有其依循的规范,这种规范和准则同时重视人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但是法的有限性必须依赖君子,以统摄、道贯与中庸的原则,制度与时代的与时俱进。然而,荀子所提倡的儒家一脉相承的“礼治”,并不相等于当代西方政治法理学中的“人治”形态,也不同于法家所提倡的法与刑只是消极的防范措施。荀子所谈论的,是通过道德信仰引领的熏陶作用,通过积极地提升人民的个体修养,乐观地期待人民德操之建立,从而达到思想信仰引领的作用与目的。荀子用法治来补充礼治不足,为“礼治”发挥出了新的时代价值,作为一种自然情感的传统伦理之血缘情感,在一个以情感与道德为主的社会,荀子的礼可以弥补法治理性主体的不足。在荀子身上,很难发现礼与法之间存在的明显鸿沟,相反,他总是将礼法相融合统一。礼与法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礼是依时、依地、依物来弥补法律未尽、不足的地方。荀子不仅弘扬礼义之精神意义,而且重视治理现实的世界。他博采儒法两家之所长并加以融会贯通,推陈出新。荀子认为仅靠法律强行的制裁只能消极维护社会秩序,只能起到一点防范作用。“徒以刑待民”是本末倒置的弥补之策,只会造成“民免而无耻”这一适得其反的后果。社会秩序的维护应当谋求人们出自衷心的遵守,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追求人民内心自发地遵守,终才能事半功倍,且相比于仅仅要求人民不破坏社会秩序,为政者更应该重视人民道德的完善。

(19)、法家思想注重法律,提倡依法治国,反对儒家思想的礼。法家思想认为,贵族和权贵垄断了经济,政治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现象。法家提倡土地私有,按劳分配。法家思想认为如果继续沿用腐败的礼制,这是不先进的,不公平的。

(20)、“法治”要落到实处,还要在于其执行的力度。法家思想的执法论包括民知法令、执法必信、“刑多赏少”、“刑无等级”等四方面的司法与守法相关内容。

5、法家思想概述

(1)、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2)、荀子认为,由于礼明晰地界定了人们各阶层的分际,因此想要建立人文秩序,只要将礼作为人事运行的轨道即可。“礼以定伦”,“伦”是伦理道德的分际;而“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以为天下极矣”,能完全符合伦、制等要求的为出类拔萃之人。可见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法作为王制不可或缺,但法治又不能自行,需要有德者来执行。礼作为法的指导原则和根本依据,法不可悖于礼,亦即礼之理通贯、统摄一切的法。同时他亦扩大了礼的范围和涵义,使礼具备了法律的色彩,由此更巩固了法律的地位,将礼与法调和,使之达到治理的大意义和功效。荀子将儒家从孔孟以来礼学发挥到了大的广度和限度,其多姿多彩的礼学治理方略,在当时无疑为那个礼崩乐坏的大变革时代提供了稳定社会的新思路,也是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法。

(3)、《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4)、余才忠|检察环节刑事合规的若干问题——基于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视角

(5)、权谋,是指在争夺、巩固、发展权力的过程中使用的一切灵活应变的手段。权力,是指能够直接支配他人,使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力量。权力带来财富、地位、荣耀。

(6)、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韩非子·有度》

(7)、(1)(桓帝时襄楷上书)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须冬狱,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后汉书》卷三〇下《襄楷传》)

(8)、韩非: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主张以法为教,意思就是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9)、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10)、如前所述,秋冬行刑其实是西汉一朝的祖制,据《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章帝时陈宠回忆道:“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如前所述,西汉初期主要集中在八月间报谳,是为了赶在九月论决,看来陈宠所言不虚。明帝时期的这一立法使王莽以来几十年的弊政得以纠正,表明汉家旧制重新恢复的同时,也成为东汉在断狱行刑时令上的基本制度。但自西汉末年以来的政治情势,与汉初萧何定律时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直接影响了光武帝尤其是汉章帝以后的立法,永平旧典的某些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11)、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汉族,战国时期的韩国人,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将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商鞅的"法"紧密结合,系统化发展法家学说。韩非是韩国的王公贵族,但是他的学说不被当时的韩王所采纳。在悲愤之下,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后来这些著作传到了秦国,秦王政看完后,发出了"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但韩非在出使秦国时,没有得到秦王政的信任,更被李斯、姚贾陷害,被毒死在秦狱中。

(12)、韩非所处的时代是战国晚期,而作为一个思想史阶段,战国晚期对于整个战国时代来说,不仅是它的接续和继承,更多的是一种背叛与断裂。在思想上的表现是,战国是思想创造的时代,战国后期则更多是思想实验的时代;战国诸子重分,而后期诸子重合,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先秦诸子思想由“差异”到“共识”的转变。作者以这个转换为视角,以考察“共识”视域中的儒法关系为切入点,认为在“救世”情怀方面,先秦诸子存在“共识”;在基本的政治价值层面,先秦诸子思想都同源于“古之道术”。因此,作者对“儒法合流”的传统说法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说法“未能摆脱基于学派差异与分歧而形成的‘儒法斗争’的思路,这种思路抽空了法家政治思想中基本的政治价值而将其转手归属给了儒家”。(第92页)这样,通过这个视角的考察,韩非政治思想的时代特点与价值就凸显出来。

(13)、总之,该书不仅细致分析了韩非子政治思想,而且揭示了其蕴涵的多种理论可能性及相关历史实践,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韩非子政治思想乃至整个传统政治思想资源的视角和途径,也为我们重新认识传统思想与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之间的思想关联提供了一种具有历史眼光的借鉴和反思。

(14)、在葛兰西看来,文化领导权首先离不开不同于传统知识分子的新型知识分子,文化领导权正是通过这些新型知识分子在市民社会进行“阵地战”的方式所获取。新型知识分子的作用就是充当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有机联系,依靠这种有机联系,国家和群众之间才能进行相互交流并且得到相互理解。新型知识分子“要积极地参与实际生活,不仅仅是做一个雄辩者,而且要作为建设者、组织者和‘坚持不懈的劝说者’。”“市民社会”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实现场所,是创建新的意识形态和传播统治阶级思想的公共领域。意识形态通过各种文化现象表现出来,政d、工会、教会、学校、学术文化团体和各种新闻媒介等社会团体在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中具有重要作用。

(15)、(1)公正性:《商君书·修权》中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意思是“法”是国家的度量衡,法是用来衡量百姓言行是非的客观标准,法代表国家利益。

(16)、西汉初期确立贬抑法家学术的基调并非偶然。西汉初期,思想学术界在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时普遍批评法家学术。《史记·太史公自序·论六家要旨》是以官方姿态批评法家学术。其中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在神权和血缘方面无法提供神圣依据的情况下,为刘姓王朝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托。战国七雄包括秦国在内,哪一个国家统一天下都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唯有刘邦建立的刘姓王朝是个例外。《史记·陈涉世家》告诉我们“布衣可以为王”。《史记·商鞅列传》告诉我们“作法自毙”。《高祖本纪》告诉我们刘邦兴于仁政。刘邦入咸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奚除去秦苛法,秦民大悦,说明秦朝亡于苛法,而刘邦兴于仁政。可以说,贬抑法家学术是论证西汉王朝合法性的需要。历史有许多相似之处。如果说西周初期周公通过“以德配天”的理论,把神权从殷商那里转移到自己手中,来证明周人统治的合法性。在汉初六七十年当中,到汉武帝时司马迁写完了《史记》的时候,学术界已经形成了统一的价值评判,认为汉兴于仁政,在没有神权、没有血缘依托的前提下,找到了论说新王朝合法性的一个依据。那么在这样的理论氛围中贬抑法家学术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17)、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18)、(3)性:《韩非子·问辩》中说“言无二贵,法无两适”,这了由国君制定的“法”要高于一切的理念,通过赏、罚等强制手段来加强法的性。

(19)、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重诠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内涵及其礼法结合的内在逻辑,对于自觉传承和创新发展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与自信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七是友:荀子提出,学者应“亲友”,以求得在治学上的“好善无厌,受谏而能诫”,即不断地得到批评和指正,而日有所成。

(1)、安东尼奥·葛兰西作为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继承和发展了列宁关于政治领导权的理论。他在《狱中札记》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文化领导权”概念,以及市民社会、有机知识分子、阵地战的思想与策略并进行了系统阐述。葛兰西深化和拓展了无产阶级文化领导权理论,强调文化意识形态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重要作用。葛兰西认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国家,因为他们重要的职能就是把广大国民的道德文化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也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适应。”文化领导权即统治阶级要说服其他阶级理解与信服自己的政治理论及价值观念。而无产阶级要夺取政权,就必须在精神上、道德上取得领导地位,必须说服大众接受他们的意识形态。借助“阵地战”的方式夺取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占领的文化阵地,获取人民大众对无产阶级发自内心的“自愿的同意”,这样才能赢得人民大众的支持。

(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中办国办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三大板块,涵盖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目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等十五个方面的总体安排。《意见》中有许多新提法、新概念和新要求,如何认识这些新提法、新概念,实践和完善这些新要求,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进行理论阐释的问题。

(3)、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4)、而今立春之后,考事不息,秋冬之政,行乎春夏,故白虹春见,掩蔽日曜。

(5)、第《意见》主要任务第五条指出:“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研究回答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炼标识性法学学术概念。”什么是标识性概念?自由、平等、公正等法学概念多来自于西方。我们的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是什么?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法治、法理可以说是法学基础、具统领性的范畴。”他提出用法律、法治、法理三个基础范畴构建中国法学学术体系。这三个概念是否法学的核心概念或基本范畴尚需讨论。因为,除了“法治”犹如自由、平等、公正一样,是支撑现代法学体系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范畴外,法律、法理只是承载或体现那些价值的规则或学说。於兴中教授提出中国传统法哲学基本范畴到底是什么的问题,试图解决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范畴和话语体系这一基本问题,提炼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四维八德”是否中国传统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哪些范畴是支撑中华法文化的“四梁八柱”?哪些概念或范畴是根概念?哪些是派生出来的次概念?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挖掘和提炼。当然,这些概念和范畴也仅仅涉及中国传统法哲学和法文化,至于现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所涉及的概念则更为广泛。

(6)、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既包括物态形式所反映的制度性法治文化,也包括体现为法治理念和法律价值的观念性法治文化。法治走廊、广场、公园等物化形式的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治原则的传播载体,这是其具象的一面。同时,它还表现为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以及法治心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等观念性文化建设的抽象一面。法治文化阵地是传播国家主流法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场所,也是抵制错误法学思潮和腐朽法律思想的重要领域。法治文化阵地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的社会文化空间,也是一个非地理意义的观念形态的社会文化领域。从广义上理解,法治文化阵地应该包括思想阵地、文化阵地、舆论阵地等思想文化领域,以及与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法治精神传播相关的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学校、博物馆、社区、广场、公园、沙龙讲座、街头演讲等公众场所和公众媒介,这些都可以是法治文化阵地的物态形式或文化空间。

(7)、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发挥实质效用。在前文探讨荀子的礼治思想时,笔者发现,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形态里,国家治理不仅讲求制度建设,而且重视人文价值的思想,这是儒家理想与现实同一的可能。但是,我们也必须认清,旧时代的价值规范,必须以一种转化或创新的方式,才能符合当下时代发展的所提出的新诉求。能够保留、升华内涵的人文精神,而这内涵的人文精神,是民主政治重要的核心部分,由此可知,将传统资源以创造性转化的思维方式,与现今世界做价值判断与精神取向的紧密连接,不但能使我们求得普世价值的实现,同时避免了传统的流失。因此,礼治原则历久弥坚,礼治内容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面对当代生活与社会的诸多面向,礼为这个时代提供了多元的转化资源,例如民主社会所讲求的沟通、妥协与相互尊重,这是一种相互对待的“礼”,也是一种讲“礼”的文化;西方的民主文化讲究平等,中国的文化讲究对等,两者之间纵然有所差别,只要能在尊重的基础上进行沟通交流,皆能发展出合理的社会规范与运作。也因此,我们都必须以创造性转化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方可使之在现代土壤中重新开出新的花朵。

(8)、所以在当下,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步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又要面临国际局势的瞬息万变,在实质上要契合荀子所提出的礼法并重,这样也克服了礼和法在制作顺序的关系中以礼为体、法为用的主从关系,重塑出礼法并重并用,共发所长的新关系。

(9)、(1)法家主张立法及其法令要循序渐进,要顺应时代发展即《韩非子·心度》中所说的“法与时转而禁与能变”;

(10)、二是虚:虚指的是学习态度。虚者,虚心、谦虚也。

(11)、一是蜕:学习不能满足于已有的成就,应该不断地有所发明,有所进展,日渐而月进,并且使之产生质变。

(12)、第以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为背景研究法家学术。在这里,我提出“大法家”概念。喻中老师前些年写文章,讨论法家三期说,对我很有启发。我把从皋陶到沈家本为止,在历史上专职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称作“大法家”。他们的实践成果构成了大法家学术。“小法家”是《太史公自序》中的《论六家要旨》所界定的战国法家。“小法家”是“大法家”的一个特例。法家在战国时期较多是以政治家面目出现的,说的话都是给君主听的,他们的作品主要是希望君主采纳他们的建议,并没有过多地参与策划制度,虽然他们有立法活动,比如李悝在战国的立法成果基础上编纂了《法经》,还有商鞅变法,但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不在于立法司法实践。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成果的正是我所谓的“大法家”。可以说,没有“大法家”就没有传统法律文化。提出“大法家”概念,旨在淡化法家和儒家、道家、墨家、名家之间的分界。“家”的划分使我们便于学习和了解古代思想,但是也有一个副作用,就是容易产生一种僵化的模式。儒家主张什么,那么凡是主张什么的都是儒家;法家主张什么,那么凡是主张什么的都是法家。其实,古代的思想是一体的。我们有时候不注意,就会用这种眼镜来看古代文献。你看到《尚书》里面有《吕刑》,看到《周礼》里面有《秋官·司寇》,就会想到那个时候有法家吗?你看到竹简《为吏之道》里边有“仁义忠孝”,就会想到那个时候的法家是不是受到了儒家的影响?我们的大方向就是在淡化先秦各家之间的界限,消融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之间的隔膜,来探讨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规律性。我们多少年以来一直受到一个命题的影响,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那么这个命题是可以研究的,在逻辑上也是可以进行分析的。这个命题产生了一个副作用,就是容易使人们产生误读,不经意地加重了儒家学术的地位,忽略了淡化了法家学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史中的重大作用。

(13)、商鞅,原名卫鞅,也叫公孙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商鞅商鞅早年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孙痤病死后,魏王并没有重用商鞅。后来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者,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秦孝公宠臣景监,三见孝公,拿出了三套改革方案,分别为"帝道"、"王道"、"霸道"。商鞅畅谈霸道的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改革变法理想的舞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为:建立新型的军功爵制,激励士兵奋勇杀敌;奖励耕织,了秦国后方粮草充足;制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职,安分守己。

(14)、法家的“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个体自然人的意义的,他是想在个体自然人之间、个体自然人和国家之间建立尽可能简洁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殊途同归,儒家孔子的“仁”是指导个体自然人在陌生人社会中生存的哲学价值观,法家的“法”在客观上为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条件。

(15)、终的结果是,经章帝肯定,元和二年诏中的法制变革得以确立,法律儒家化推进了。从此汉代的断狱行刑的基本制度再一次改变,此次改革争议也并未停息,并影响了东汉乃至北魏的立法,北魏时李彪就以此次立法为依据要求改革行刑时间,由三冬报重改为孟冬十月报重。李彪在上疏中回忆了这一事件的过程,指出元和二年确立的基本制度是“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另外《章帝纪》中还有一些史料值得注意:

(16)、商鞅:春秋卫国人。他通晓法家、兵家两家思想,所以他不但重法,而且重兵。商鞅强调政治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取得军事上的成功,为此商鞅鼓励对外发动战争以及按军功彰显荣耀,并在变法时颁布了奖励军功的法令。著名的就有商鞅变法。

(17)、诏令只是要求可以在麦秋薄审讯轻微的犯罪,麦秋依据《礼记·月令》蔡邕注:“百谷以其初生为春,熟为秋”,麦子在夏天成熟,所以麦秋指的是夏季而非秋季。但是无论是京师,还是郡国,借机在夏季大规模的审讯案件,明显超出了诏令规定的薄刑范围,严重扰民干扰了农事,但鲁恭说的是“逮召考掠”,仅指审讯而非行刑。为了防止这种盛夏审讯的情况。鲁恭进一步建议:

(18)、“势治”是“法治”思想的前提,旨在实现“以法治国”。法家的慎到学派提出了“势治”一说,强调国君要掌握国家统治权,善于运用赏罚来巩固自己的地位,这样才能法令实施,并实现臣民服务自己的利益大化。

(19)、去甚去泰,身乃无害。——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韩非子·扬权》

(20)、第二单元由西北大学法学院闫强乐博士主持,西北大学法学院武建敏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孔子法哲学的现代诠释》,基于现代视角,对孔子法哲学进行了简洁的概括;厦门大学法学院魏磊杰副教授对晚近“春秋国际公法观”的流变做了历史梳理和系统反思;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林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两汉天人话语中太尉的灾异责任之考论》,他以灾异为中心探讨了两汉法律思想的一个侧面。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张昕如博士从《尚书·吕刑》的阐释史出发,做了复兴“法律阐释”的尝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叶竞欧从冲突情形切入,对东汉二重君主观做了反思性阐述;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做《因时而异的法家研究盛衰善变》的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对本单元做了精彩评议。

(1)、想那轮回之苦,却非人力所为也!故而道是:冥冥中早已注定,天意实属难违。

(2)、韩非: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主张以法为教,意思就是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3)、虽然法制上,春季到麦秋仍不行刑,但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州郡对于死刑案件已经不再等到冬季上报经批准执行,或者将疑难案件上报,而是由地方官员随意处置,未到正式执行,在审讯中就将犯人折磨致死,有关司法时则的法制被破坏殆尽,此时离东汉末年天下大乱也已为时不远。充满了优宽精神的永平旧典成为具文,只剩下对东汉初年良好法制状况的追忆。

(4)、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 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中的胜利。

(5)、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法家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子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6)、礼作为治国之本,礼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就如同绳墨用来划直线、规矩用来制方圆、秤砣用来置重量一样。礼之态度与治之精神的并重是荀子治国思想的核心。

(7)、法治文化阵地是作为公共领域意识形态的法治文化领域

(8)、意识形态思想的萌芽早可追溯到柏拉图“高贵的谎言”之隐喻。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以正义话题为开端,从神话中引入了关于“高贵的谎言”的讨论,以此来说明城邦统治者有时也需要借助理念世界,来使城邦公民爱护他们的国家,维护统治。金质统治者、银质辅助者及铜、铁的工匠和农夫,他们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正义即可到来。如果“铜铁当道,城邦必亡”,原因在于“神喻昭示:含有铜或铁的人成为卫士,则城邦就要毁灭。”在柏拉图看来,“高贵的谎言”不仅仅是按本性分工的价值和原则问题,更是实现城邦理性统治和维持正义的关键。

(9)、在此需要厘清这三段话的文意。首先材料(2)中,“是时”指的是章帝元和二年(85年),所谓“三冬”,依照《礼记·月令》指的是作为冬天的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在元和二年之前都是整个冬季断狱行刑,而且依照材料冬天主要是审判“诸当重论”者,还需“报重”。李贤注:“报,论也,重,死刑也”,“报犹论也”,重指死刑,与第一条材料的“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相呼应。所以这里的“报”是指就刑罚能否执行的上报,“报重”是指死刑案件需向上级汇报,经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程序,即死刑案件的报决执行需要等到冬季进行。又从章帝元和二年诏“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来看,如果是十二月立春的话,则在立春前执行。后,材料(3)正好与樊儵的上奏内容相同,说的是要到秋天才可以实施较为轻微的刑罚。

(10)、闭幕式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西北大学法学院马泓波副教授主持,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北大学法学院武建敏教授做学术总结,他将本次学术会议的研讨内容提炼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条道路。一个中心就是以法家学术为会议主题,两个基本点是中国古代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比较研究及传统在现代的传承与流动性研究,三个道路是三种研究路径,即思想史与法理或法哲学相结合的史论统一路径、思想史的专门化和具体化研究进路、思想史、制度史、法律实践的融合性研究路径。他着重对大会主旨发言进行了分析总结:段秋关教授概括了先秦法家治国理政的十个基本理念,指出应汲取其“变法图强”、“一统天下”、“以法治国”、克难创新等执政信念,剔除其中的糟粕性因素。武树臣教授提出的大法家概念,具有强烈的包容性,“大法家”本身并不拒绝儒家法文化,这一学术概念超越了儒法对立的思想模式,在思维方式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大法家”概念预示了从法律实践角度研究法家的基本路径,这可以克服消解过去研究法家学说的某些难题。马小红教授提出了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差异性来把握法家的问题,而从法家本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科学的风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认知方式,对于理解和法家的历史命运具有重要意义。杨一凡教授在对法律儒家化的探讨中,打通了明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三大领域,充分展示了从文本与实践的统一性探求学术的重要意义。

(11)、校d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d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举办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通过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深刻探究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价值和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时代价值。这不仅是深化法治思想研究的需要,也是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12)、桑弘羊(公元前152年--公元前80年),西汉法家人物、理财家。出生于洛阳,父亲为当地商人。汉武帝时期的政治人物,专长为财政。桑弘羊13岁时"以心计"入赀为侍中,因能"言利事,析秋毫",深得汉武帝赏识,被委以重任,历任大农丞、大农令、搜粟都尉兼大司农等要职,统管中央财政近40年之久。终武帝一代,桑弘羊忠心耿耿,聚敛资财以增强国力,为武帝屡败匈奴,多次出巡耀武扬威,打通西域,开发西南等奠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其理财之功连对之十分不满的司马迁也不得不击节赞扬,称弘羊时代"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公元前80年桑弘羊因与权臣霍光政见不和被杀。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