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责任
1、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法律分析: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4、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5、整理:花秀艳,江苏尧君律所律师
6、产品质量责任险是对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范围是有约定的,只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的产品出了险才会赔付。对于出口产品,是否要求买此保险,取决于进口国的相关规定。此类险的费率通常为几个百分点。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8、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应该将质量意识融入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缺陷的产品在公司里面或许只占百分之几,但是一旦送到客户手中就是,所以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将工段员工思想统一起来,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杜绝“差不多”思想,保质保量完成产品检验验收,助推公司实现“双过半”目标。
9、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0、第一类情况。在“中国制造”出口产品以其高品质、低价格的优势——即优良性价比畅销全球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确实存在着部分产品的质量问题。这点我们不否认,不回避。这包括质量控制、质量监管上存在着薄弱环节,也有少数不法企业唯利是图,制假售假,损害“中国制造”的形象。中国政府要不断地加大质量的监管和打击不法犯罪分子的力度,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第一类情况。
11、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2、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有力地保护受害者(消费者),有力地发挥生产者在产品生产和风险控制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力地促进生产者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13、第二类情况。还有部分产品质量本身不存在问题,只是进口国与生产国所执行的标准不同,在对产品的质量界定上存在差异。对这种情况我们想应该加强国际的合作交流、沟通,也加强我们标准的制修订,解决这个问题。
14、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质量保障部的新区检验班全力配合一线生产,班长将每个产品分配到个人,从首件检验到过程检验再到终检验都由一人负责到底。新区机加检验共有四人,在产品多、任务急的情况下,作为机加检验一个男同志谢志军站了出来,他主动承担了大件,难件和急件的检验任务。
15、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6、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17、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8、2012年12月8日,李某在本村小卖部购买了一件桔子罐头,去医院看望父亲李贵某,在共同食用半件后发现未食用的一瓶桔子罐头中有一只黑色苍蝇,致使大家有呕吐感。李某向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生产者某食品饮料公司赔偿李红某15000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李贵某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食品饮料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000元。
19、退货标准需要达到严重的质量瑕疵,其中包括两点,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官在判决时是否要求必须同时达到两点要求?第一点不符合质量要求通常情况下是否限于符合法定质量要求?
20、产品责任制度在当今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199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也可以说“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责任。但由于《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规定的隐含性和其它种种原因,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往往被混淆,结果是:产品责任或者被产品质量责任所取代,或者因产品质量责任的否定而被否定。下面的事例有助于探讨本文论题。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1、质量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管控不好质量就只会面临淘汰。作为一名机加人员,我认为提升产品质量不能过多的靠操作者来控制,更应该注重工装夹具、刀具、加工设备及程序等产品质量。操作者应该是一个比较单一的检查及发现质量问题。只有达到人人都能操作才能实现自动化及智能化。只有不断改进创新,提升产品质量,一步一步做扎实才能有美好未来。
2、两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区别
3、第三人产品责任属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要件。
4、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本次组织开展质量警示教育活动,旨在不断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深“质量比进度更重要”的认识,营造浓厚的质量氛围,努力实现“打好攻坚战,‘双过半’”。
6、法律分析: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店主不可以用店堂告示免除自己产品质量责任,对于售出的产品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7、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运输者、仓储者)过错责任及追偿
8、《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9、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10、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1、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2、明确写明未经经销商同意,供应商不得直接向客户销售产品;
13、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14、对这一次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报道实际上大致可分三类情况,对这三类情况要区分对待。
15、在今日激烈的竞争中,无视质量等于自杀,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不注重产品质量终会寸步难行,对每位员工而言,要树立“质量就是每个人的责任”的思维方式,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道细小环节做起,遵守工艺规程,精心操作,一次就做出合格产品。
16、七是更新一批质量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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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19、2月14日(周五),检验班接到特种机电加班申请,要求安排一名检验员在周周日配合生产检验产品。“这几个产品虽然不是分给我的,但是我住幸福家园,离单位近一些,我来加班吧,防疫期间免得她们大老远跑来,增加危险系数。”谢志军主动向班长请缨。第二天长沙天气骤变,大风大雨,气温急降,本来已接到通知可以不用去加班的谢志军始终放心不下工作,还是顶风冒雨来到生产现场,巡检、首件检验、产品检验一丝不苟做完所有工作。有人问他“领导都通知可以不加班的,你为什么还要来单位!”他憨厚一笑说“我要对公司产品质量负责,这也是对操作工负责嘛,万一出质量问题,不但公司要提高成本,分厂生产进度滞后,操作工也会承担经济损失,我就多辛苦点算了。”
20、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三、产品质量责任名词解释
1、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5、《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6、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8、在上面的事例中(以下简称“啤酒事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分辨不清,以致造成生产者逃避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诚然,在“啤酒事件”中,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合格产品,对爆炸事故确实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即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见,正确区分和适用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9、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10、排除供应商将来的业务中撇开供方直接与供方的客户签署合同开展业务,如何通过合同或其他,与供应商的合同中如何安排这种条款,使之有效且合法合规。是否可以借鉴房产中介排除“跳单”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违反的后果是什么?
11、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2、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3、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5、《产品质量法》第41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6、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17、《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9、总之,对于部分出口中国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希望与各国平和地、友好地、客观地、科学地进行沟通,进行交流,妥善解决,共同致力于为全世界消费者提供好的安全的产品。我也希望我们大家共同来托举、打造和提升“中国制造”。对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以少部分产品质量问题来夸大进而否定“中国制造”,并且借此要做更大的文章的企图与做法,我们的态度一个是反对,再一个我们不怕!我想引用辛弃疾的一句词:“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20、至于部分境外媒体对中国产品进行了不实的报道,夸大其词,以偏概全,甚至部分国家推波助澜,并以此为借口构筑以标准质量为重点的贸易技术壁垒,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极其不妥。
四、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具有
1、如果某些产品没有国标/行标时,是否将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公司遇到的情况是,产品本身没有明确的国标或者行标,公司(供方)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交易机会,在投标过程中,公司承诺了产品将符合哪些性能指标(假设有六项),双方同时签署了技术协议。
2、设定合同条款,若供应商在业务中直接与客户签署合同开展业务,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
3、我们的质量就是他人的生命,在质量方面,特别是特品质量,没有99%只有,容不得一丝差错,只有练好了质量“内功”,才能实现“强军报国、强企富民”的使命。
4、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邮箱:youngyang@lcouncil.com
6、01产品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7、两者在含义和性质上的区别
8、2020年春节大家放了一个特殊的年假,由于疫情的影响,公司收假延后了5天,导致原来的生产计划滞后。从2月10日开始,特种机电车间的多个科研产品全线投入生产,每天都在加班加点赶进度。
9、上述条款只要签订,都是有效条款。如果发生供应商直接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为无法约束客户,但是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会比较有利,可以防止无法举证赔偿不足的风险。
10、三是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他人损害的事实或结果是由产品缺陷的事由或原因造成的。
11、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2、六是组织全员“我的产品质量我负责”质量大讨论;
13、审判长包剑平审判员刘京川审判员张杨民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家炜
14、LCOUNCIL推荐|企业格式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解析
15、《产品质量法》第29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6、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17、第一千二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8、A,B,C《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②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③产品缺陷。
19、《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0、两者在责任构成条件上的区别
五、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1、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第一句话是:中国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原材料和装备类产品质量大幅度提升,有色金属和石化行业主要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实物质量已与国际水平接轨;二是消费类产品质量和档次大幅度提高,家用电器等产品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按照前不久我国政府发布的关于《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我国食品总体合格率稳步提升;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性能明显提高。尽管这是中国起步较晚的产业,但是发展很快。
3、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检验工作精细琐碎,经常会碰到不同的新问题。耿直话少、工作认真的他严格把好每件产品的质量关,依据图纸、工艺和标准对产品从尺寸到毛刺不放过任何一个检验要素进行检验,并及时将产品质量信息反馈给相关人员,给技术部门提供精准的基础数据。他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到各个机台去巡检和帮助指导操作工提升产品质量,有效杜绝了产品批量报废的事情发生。
5、一是产品存在缺陷。通常认为,产品缺陷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标识或指示)缺陷等,这些缺陷主要产生于产品生产环节。
6、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理,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4个要件;而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等3个要件。
7、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有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它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8、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既包括人身也包括财产损失,其中人身损害包括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等人身相关权利造成的损害。另外,“他人损害”还与精神损害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他人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以及如何适用、如何判定精神损害,也是“他人损害”作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应当要附加考虑的相关问题。
9、两者在举证责任方面的区别
10、认识两者在构成条件上的区别,有利于正确掌握产品责任的客观要件,即产品责任以生产者合法生产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了解这一点,也就了解了产品责任构成条件的实质。
11、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在2017年成立法律顾问部,统一为律所的法律顾问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提供的服务包括劳动人事、合同管理、股权风险管控、知识产权、经营风险梳理等板块,服务流程包括现场调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出具工作计划、定期回访、法律培训等。目前已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半数以上的客户都与我们建立了三年以上的合作关系。
1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13、(2022)高法民再24号
14、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15、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6、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17、产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目的是减少消费者的举证义务,减轻消费者因提供证据困难或不足可能败诉的心理负担,有利于消费者充分享受诉讼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8、A(解析)(P36)本题干考查产品质量责任性质方面的含义,故A为正确答案,作为区别,产品质量责任的综合性里包括违反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所以它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故A为正确答案。
19、目前所遇到的情况,终验收有一项性能未达标。不知是否通过了验收,如果通过了验收,说明基本质量是达标的,则不能说严重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不能退货。对于未达标的这一项,后续可以约定改进或减少价款。如果未通过验收,产品提供方需进一步改进重做,使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并通过验收,否则对方有权利诉请退货,因为都未通过验收,哪怕只是一项指标,也说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0、本期答疑集锦分享由君合律师事务所姚蔚薇律师提供专业背书支持,LCOUNCIL特邀君合律师事务所姚蔚薇律师就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鉴定注意事项及生产商、销售商、仓储运输者的责任划分进行在线直播分享,基于此,特别将同行关注和提问的实务内容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
1、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3、五是组织“争当质量卫士”质量宣讲活动;
4、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6、第一点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的认定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看其他条款及交易惯例,无此看国标行标,再不能确定的按可以实现目的的通常标准。所以,有约定的情况下,质量标准按约定。
7、三是问题整改“回头看”;
8、05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
9、一般来讲,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员工的饭碗,但对于承担“强军报国、强企富民”的建设工业而言,我们承载了130多年中国特品的发展历程,是特品制造的国家队,特品质量不仅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效益,也是大国利器的展示,更关系着战争的胜负、战士的生命。作为技术管理人员在意识中牢固树立零故障、零缺陷的理念,在行动中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品质,从制造合格品向精品转换,向追求工艺品努力。
10、在新区,谢志军就是这样,以他质朴的语言、饱满的工作热情、诚恳的服务态度,赢得了从领导到基层员工的一致称赞!
11、您的关注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12、《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3、(专家答疑)退货标准须达到严重质量瑕疵,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个要件须同时满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退货标准)
14、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条件是:只要违反产品质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产品,并已完成其违法行为(如:冒用认证、名优标志;伪造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人就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不论责任人是否完成了生产、销售行为或者是否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
1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6、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7、如欲向专家提出您的困惑,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18、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19、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职能部门或有关,必须指出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的事实,并按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对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予以证明。否则,无论行为人事实上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行政都不能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20、对于公司产品质量而言,工装质量是源头,作为工装技术人员,必须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工艺流程,杜绝不合格工装流转和重复性问题发生,在工装工艺上做到专注、专业、精细、精致,切实做到工装质量我要做好、我能做好、我会做好,争当精益求精的“工匠”,争做质量卫士,做到我的工装质量我负责。
1、LCOUNCIL推荐|汽车、汽配行业专场针对产品质量共性问题的探讨
2、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有限范围原则即《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该题针对“产品质量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3、君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姚蔚薇
4、对于中国产品质量的整体判断,我想用两句话概括:
5、若产品在终验收时有一项性能未达标,客户就此要求退货,并称由于这一项性能指标未符合约定已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诉请退货,并要求我方退还全部货款、赔偿损失,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6、某一消费者在正常饮用某一啤酒厂生产的玻璃瓶装啤酒时,酒瓶突然爆炸,消费者面部受到严重伤害,于是受害者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厂家虽承认啤酒为其厂生产,但同时声称厂方是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产品生产的,并提供了与爆炸啤酒瓶相同批号所有产品的质量检验单。后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对同批号啤酒抽样鉴定,均为合格产品。结果此事不了了之。
7、D产品质量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8、姚蔚薇律师曾在上海一中院工作共17年,长期在商事审判庭担任审判长、副庭长,共审理各类二审商事案件600余件,其中包括大量标的额大、疑难复杂的商事案件。其审结的一起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被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9号指导案例。
9、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10、明确记载是否为代理,还是或非经销商(不知所咨询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是否为居间,还是经销代理,还是买卖合同);
11、中华民族是一个强调自省的民族。我们不回避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对中国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是认真对待的,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对存在的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我们会以的努力认真解决。而且我国政府在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并不是像有些媒体说的国外有退货、召回行动才重视,而是一以贯之,历来重视这个问题的。
12、明确约定一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并可以预留一部分金作为违约金。
1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5、《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适用原则: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6、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7、《产品质量法》第32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8、中新社《中国新闻周刊》举办这个论坛好。就此机会,我想和大家做个交流。
19、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20、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1、具体联系到目前的“中国制造”的产品质量安全,我认为应该区别两类企业。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专家答疑)三法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质量标准不同及赔偿范围不同。结合如下具体案例,可以通过三法中对质量问题的不同适用情况进行理解。
5、工具制造与管理部唐建群
6、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7、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8、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9、(专家答疑)备注信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即加了备注之后,仅凭收据不能证明收款,还需要又电子汇票才能代表实际收款,且在盖章流程中,需尽量两个章都盖上,其中公司章必须盖。
10、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