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全文【文案68句摘抄】

admin 句子大全 2023-03-03 18:54:14

劳动法全文

1、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4、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5、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6、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第五十四条(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全文)。

8、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0、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2、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由公安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16、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8、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9、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2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21、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2、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3、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5、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6、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7、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28、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0、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31、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3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4、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35、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6、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7、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39、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40、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41、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4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3、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44、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45、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46、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47、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8、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49、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0、(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5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2、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3、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5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6、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5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8、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9、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0、第八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61、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2、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64、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7、“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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