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文案59句摘抄】

admin 句子大全 2023-03-03 18:54:08

劳动合同法全文

1、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律师观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实务操作中,派遣单位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大保护,法律风险是否能够小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派遣协议的制作水平,因此,派遣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派遣协议的制作。

5、    (律师观点):“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指的是依照本条第二款“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全文)。

7、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8、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9、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1、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2、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5、    (律师观点):工作内容简而言之是劳动者该干什么,工作内容应当明确。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可否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或“省内”?从立法原意看,显然不行。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应当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劳动者确认。

16、    (律师观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虽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是否约定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意义。

17、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18、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9、    (律师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期限的服务期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也享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的权利。

20、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1、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5、    (律师观点):本项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项是有区别的。以往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员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此项对保护老员工很有意义。

26、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28、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9、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30、    (律师观点):“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你摸不着北;

31、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4、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5、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6、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7、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8、    (律师观点):本项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项是有区别的。以往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员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此项对保护老员工很有意义。

39、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0、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1、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2、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43、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4、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4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6、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8、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9、    (律师观点):有“报”必查才是举报的动力所在,才能够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法律规定得再完善,得不到执行一切都是空中楼阁,目前情况下,劳动执法情况比较差,表现在执法环境不好,行政干预太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严格执法比制定新法律更重要。实务操作中,本条并未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举报的期限,也未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者。

50、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2、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53、    (律师观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5、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6、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7、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5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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