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狮吼电影台词(精选好句94句)

admin 句子大全 2023-08-27 07:04:08

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河东狮吼里的台词

(1)、徐峥、光线传媒公司并非《人再囧途之泰囧》的经营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华旗公司对徐峥、光线传媒公司的起诉。

(2)、19)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河东狮吼》

(3)、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全面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而事实上华旗公司早已获准拍摄电影《人在囧途2》,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并非《人在囧途》的续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5)、你真是个废物,我们鄙视你,鄙视你!我不可以令你被朋友鄙视你的。

(6)、2010年5月18日华旗公司授权中映联合公司发行《人在囧途》。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支付中映联合公司4万元的相关票据,主张电影《人在囧途》供外交部对外宣传使用。2010年,电影《人在囧途》在国内公映后参展日本东京国际电影节。2011年,电影《人在囧途》相继获得如下荣誉:”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第18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喜剧片创作奖””中国电影发展论坛”证书、”西部星光2010—2011中国电影推动力人物及影片评选”等。在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等相关节目中,均提及电影《人在囧途》所获得的票房成绩。

(7)、本案中,由于所涉及的商品是电影,是否能通过认定知名商品来进行保护是双方争议的问题。电影作为综合艺术,兼具文化品与商品的综合属性,既具备文化规律和社会效益,也具备经济规律与经济利益。其作为商品一旦投入到文化消费市场,即具有商品的属性。五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也认同电影是特殊商品。但确也不否认,电影作为商品具有时效性和独创性等一定特性,并非如普通商品一样可进行简单复制生产、流通销售,通常电影制作完成需要制作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也发展出各种营销手段。电影上映一般在特定的档期集中播放,档期结束后出品方不会再组织大规模的宣传,且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不会重复观看一部电影,因此,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持续宣传时间、销售时间等,而应当注重考察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包括制作成本、制作过程与经济收益的关系、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等相关因素。一审法院根据电影《人在囧途》2010年6月公映后的票房成绩;《文汇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南方都市报》、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的报道;”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喜剧片创作奖”等荣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制片人及导演徐峥、演员黄渤等在接受采访时对《人在囧途》的市场知名度的认可等,以及网友对《人在囧途》给予高度评价等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当。

(8)、14) 我会宠你,决不会骗你。《河东狮吼》

(9)、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0)、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长田在《老友记》节目专访中表示,“我们是个传媒公司,我们十几年来一直在判断传播娱乐界,其实对每一个导演、每一个演员都是有了解的。……那就是前面你觉得他能够做这件事情,然后预算不会轻易地在那儿忽悠你。那你就基本上可以决定,这件事情是可以做的”。此外,王长田在接受采访中多次针对光线传媒公司与徐峥的合作以及光线传媒公司在电影的营销方面的问题发表观点。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娱乐在线》节目中,光线传媒公司的宣传总监李海鹏在接受记者提问时,也表示“《人在囧途》这个品牌好,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做起来《人再囧途之泰囧》,压力就没有那么大。”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虽然光线传媒公司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但是其作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对电影的投资、宣传、发行等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尽管徐峥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仅为该片的导演、主演,但是其在电影上映前后接受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内容涉及先导预告片的宣传、电影的创作理念等,客观上实施了对电影的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被告主张光线传媒公司和徐峥不是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经营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11)、网易娱乐《网易(星态度)泰囧:专访徐峥》视频中,网易娱乐:“找这个合适的题材大概找了多久?”徐峥:“我觉得我们现在的这个题材呢,当然很幸运,因为之前有一部,等于是像好莱坞的电影为什么都要拍续集,拍第第是因为当我和王宝强变成一张海报放在你面前的时候,其实你已经知道这是一部什么样的电影了,这就是为什么要拍类型片,为什么要拍就是续集或者升级版的原因,就是观众有一个熟知度。恰好这个题材是我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那一类电影……。”

(12)、以上事实,有委托创作合同、(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故事影片2010年10月上旬备案公示》、奇天大地公司的申请及声明、《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13)、被告的电影原名为《泰囧》,后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比较,前者所包含的”人再囧途”,虽然使用的是”再”字,但在读音上与”人在囧途”相同,具有”再次走上囧途”之含义。因此二者构成使用在电影商品上的近似名称。被告以两部电影的海报为依据,主张两部电影在名称的使用上,主要部分、含义、整体效果上不相同,因此两部电影名称不构成近似。但是判断两部电影名称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构成作品名称的文字为主要依据进行判断,被告所称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不能推翻前述认定结论。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14)、一审判决认定光线传媒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并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其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5)、徐峥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徐峥仅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的演员及导演等主创人员,其对影片进行的宣传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宣传义务或作为导演及主演接受媒体的采访的个人行为,徐峥并不是影片的投资方、出品方,与华旗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徐峥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判决仅以徐峥实施了对影片的宣传行为即认定属于影片的经营者,缺乏法律依据。即使构成适格被告,在其行为已经被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不应当再判令承担侵权责任,更无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也已确认宣传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徐峥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上,仅因其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即认定徐峥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6)、异想天开:用来形容思想解放,想法独特时,含有褒义;用来形容想法很不切实际,奇怪,带讽刺意味时,含有褒义。   

(17)、“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特有”,指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判断某个名称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与名称本身、所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相关。电影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以胶片或者数字为载体,通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并放映。“人在囧途”作为电影商品的名称,并未仅直接表示电影的固有属性,而反映电影内容是电影名称作为电影商品的一般要求,并不能据此认定该名称仅直接表示了电影的特点。“囧”字的尴尬之义,“人在囧途”概括反映出的电影商品《人在囧途》题材内容、喜剧特点及公路片类型,使该名称具有识别电影来源的能力。相关证据也表明,“人在囧途”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能够实际上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在该电影制作上映时期,并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电影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来反映相同或者类似的主题和类型。“囧”字的网络流行,《人在旅途》《囧男孩》《囧老师》等电影名称的使用,均不影响“人在囧途”成为电影名称识别电影商品的来源作用。

(18)、2009年12月24日,华旗公司与田羽生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华旗公司委托田羽生创作《爱回家》(暂定名)电影剧本,华旗公司享有除编剧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2010年5月13日,电影局颁发《〈人在囧途〉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单位为华旗公司、北京中映联合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映联合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次日,又颁发了《〈人在囧途〉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

(19)、本院审理期间,五上诉人提交了2010年、2011年内地电影票房总排行榜、(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67号《公证书》关于国内知名电影节及奖项等关于知名度的补充证据,主张《人在囧途》票房不高奖项不多,一审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一审法院在认定《人在囧途》知名度的过程中,所作结论充分考虑了电影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五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华旗公司主张其维权费用总计5822070元,其中,诉讼费541800元,公证费17920元,复印费10077元,会议费1705元,交通费5560元,住宿费198元,打印、复印、刻盘等费用497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票据。被告仅对于票据的真实性认可。

2、河东狮吼电影台词

(1)、第四组证据为《人在囧途2》拍摄许可证。证明《人在囧途2》拍摄许可证的日期在一审过程中已过期,不存在拍摄、放映的现实可能性,竞争利益无从谈起。

(2)、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获得高票房与《人在囧途》无关,不但没有对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害,相反,因为主创相同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高票房等原因,电影《人在囧途》的关注度和点击量飙升,为华旗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3)、皇上:河东刘氏,你看清楚你的老公,你看他天生的风流倜傥,才华横溢,命中注定要招风引蝶,你以为你挡住了郡主进门,他以后就不会再惹桃花债了吗?刘月虹:桃花债要还,桃花劫要挡,月虹命中注定一世担惊受怕,为季常挡去所有的桃花劫,即使我挡到伤痕垒垒,也绝不会后退,这个皇上你不用为我担心。

(4)、过节。民族节日处在风雨飘摇之中,一个个洋节正以顽强的姿态侵噬着这片古老的国土,不知道随着一代代老的离开这个世界,在以后的岁月中还有几人能看重本土习节。说到我们自己的节日,在老一辈眼中还是以上半年的端午节,年中的中秋节和浓重的年节。而其中端午节和春节尤其浓重,之所以端午节仅次于春节是因为这个节日是春节后的第一个大节,其次是到端午节,农忙基本结束,人们相对空闲,特别是在旧时,一般都要给各行各业的雇工支付工钱。长工会支付一部分,而短工则要结算清楚工钱赚。一般在结帐这天为遣散的雇工办一餐饭以示老板大方,所以,端午节中午这餐饭都比较看重。而在端午节的另一个重要活动就是大家熟悉的赛龙舟,对于划龙船这项既含运动又包括娱乐的群众性活动在六十年代前很受群众喜爱。那时漂浮在渠江上的各式彩船是展示各单位的实力的像征,而在彩船上看捉鸭子的人在普通老百姓眼中无异于蓬莱仙岛中人,会让普罗大众羡慕,眼馋,其实如果让你上去一次也许你就不会在去了,特别是女同胞们。因为那时的船都是在节前各单位的去江边联系的较大的船(一般是用于长航的船,这样的船船体较为宽大),那时行船都不会有女性,一是因为忌讳,二是因为男女混杂不便。故船上没有卫生间,一但在船上有了便意就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船上没有厕所,又不可能为个别人的方便靠岸,所以女性们舟时是坐立不安,什么热闹也无心观看了。

(5)、在刘仪伟主持的《老友记》节目中,王长田说:”光线这个公司又跟别的公司不太一样,像目前上市的影视公司都是娱乐公司,但光线实际上是个传媒公司。……没有故事大纲,没有剧本,徐峥说我给你演一遍吧。然后呢就是一会站着一会坐着,一会是王宝强,一会是徐峥,(刘仪伟:”那时还没有黄渤”。)然后呢,就整个演了一遍。我当时一觉得,我一听这个概念,然后我就觉得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种喜剧片又是原来有一个品牌的延续,所以肯定没问题。……但是我是有判断的,我们是个传媒公司,我们十几年来一直在判断传播娱乐界,其实对每一个导演、每一个演员都是有了解的。……那就是前面你觉得他能够做这件事情,然后预算不会轻易地在那儿忽悠你。那你就基本上可以决定,这件事情是可以做的。”(画外音):光线从六年前开始做电影,一直缺少有影响力的作品,但是从生意的角度,他们的作品却是很安全的,这得益于他们作为发行公司,长期建立起来的,遍布全国的媒体网络和发行网络,这也是传统的发行公司不愿意去做的事情,全国70个主要的高票房的城市,光线都有专人驻守。对于全国各地,南方北方的市场都有清晰的把握。而此次《泰囧》的成功,也得益于多年建立起来的畅通渠道。延期下线的策略,也助力其取得更高的票房。

(6)、第”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不相近似,用在电影名称中不会因此导致误认,且五上诉人作为描述性使用该短句并使用”人再囧途之泰囧”作为电影名称具有合理性。

(7)、大成网-腾讯网刊载的《泰囧25岁出品人投资400万获7000万回报》以及光线传媒官方网站“E视网”刊登《泰囧票房破12亿成国产片不二传奇》一文均提到,光线传媒的股价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后上涨幅度明显。

(8)、上述事实,有《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光盘、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复等证据在案佐证。

(9)、一审判决认定五上诉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各项行为,均在电影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范围之内,符合行业现实状态,并未违反诚信原则。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多次发表所谓升级版的言论”,是缺乏事实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除徐峥作为两部影片的主创(导演、主演)谈及其个人创作使用所谓”升级”概括其内心感受外,影片出品方及光线传媒公司从未用”升级版”来进行宣传或比较,一审判决的该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

(10)、《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知名度的新闻主要是从电影行业的投资与收入角度提到《人在囧途》的低成本与高票房的行业启示,而非报道电影本身。这些报道均集中于2010年6月至9月,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根据。

(11)、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虽然光线传媒公司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但是其作为出品方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对电影的宣传、发行等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虽然一审法院认为单独审视“升级版”等被控言论不构成虚假宣传,也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华旗公司或者《人在囧途》的信誉和声誉受到损害,未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但五上诉人的相关宣传行为客观存在。如一审法院查明的光线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光线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长田在在接受采访中多次针对光线传媒公司与徐峥的合作以及光线传媒公司在电影的营销方面的问题发表观点。光线传媒公司的宣传总监李海鹏也在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娱乐在线》节目中表示“《人在囧途》这个品牌好,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做起来《人再囧途之泰囧》,压力就没有那么大。”《新京报》《新快报》《深圳商报》等一审相关证据也表明光线传媒公司2012年以及2013年股价、盈利情况与《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成绩有关。综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光线传媒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12)、鉴于五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共同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华旗公司主张五被告应当在与本案相关的媒体上消除影响,综合案件情况,一审法院指定五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就本案共同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旗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为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的仅为华旗公司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华旗公司主张五被告应当向其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13)、(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67号《公证书》,拟证明国内知名电影节多达28个,2010年及2011年涉及奖项123个,涉及作品多达510部次,获奖作品128部次。一审判决以《人在囧途》在第十八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获”喜剧片创作奖”,在第十四届中国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为由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

(14)、为证明被告的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证书、报刊文章等证据(见附表2)。经核实,附表2中证据76虽记载在证据目录中,但华旗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涉案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的混淆误认,从而使被告不正当地占有了电影《人在囧途》在先获得的声誉。

(15)、剃头匠。五十年代,渠城理发店还可谓凤毛麟角,很少有,那时的老百姓理发就只有等剃头挑子。这剃头挑子应该是清初遗风吧满清人入主中原,兵锋所到之处,强行推行满式头型。凡剃头匠所到之处都有八七兵丁监督树一旗书“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所以旧时的剃头匠都挑一挑子,一头置炉供烧热水,另一头装其他杂物边穿行街巷边喊“剃脑壳”,那时大部分百姓都是剃光头,一是省事,二是省钱,更主要是习俗如斯。在后来,剃头匠不挑担子了,就携一行囊装理发工具,那家有理发的就用这家的水和凳子,再后来,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理发店的普及到现在无处不在的发廊,除了在乡下,基本看不到剃头匠了。

(16)、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17)、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徐峥系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导演、主演,其在《大众电影》中接受访谈时称”第一次当导演如果拍续集确实感觉不太好,所以一直和人说是升级版。《人在囧途》带来一个品牌,……是我喜欢的电影类型之一公路片……拍既定格局的电影……”在上海电视台《新娱乐在线》节目中称”我们正在拍一部喜剧叫作《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在《徐峥解密人再囧途之泰囧》第四部分”预告片中的喜剧”中,徐峥说:”你看到的第一个预告片……就是我是单独去拍的,一个先行版的一个预告片……那么我的目标就达到了……”以及王长田在接受《老友记》采访中称:”……没有故事大纲,没有剧本,徐峥说我给你演一遍吧。然后呢就是一会站着一会坐着,一会是王宝强,一会是徐峥,然后呢,就整个演了一遍。我当时一觉得,我一听这个概念,然后我就觉得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种喜剧片又是原来有一个品牌的延续,所以肯定没问题。……”在网易娱乐《网易(星态度)泰囧:专访徐峥》视频中,关于电影的题材,徐峥:”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题材呢,当然很幸运,因为之前有一部……这就是为什么要拍类型片,为什么要拍续集或者升级版的原因,就是观众的一个熟知度……”上述相关事实表明,徐峥作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的导演及演员等主创人员,虽不是影片的投资方、出品方,但其参与影片题材和类型的选择,宣传两部电影之间的关联等行为,已表明其参与《人再囧途之泰囧》制作、宣传等市场活动和竞争活动。一审法院认定其在电影上映前后接受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内容涉及先导预告片的宣传、电影的创作理念等,客观上实施了对电影的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徐峥上诉称仅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宣传义务或作为导演及主演接受媒体的采访的个人行为,不是本案一审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8)、光线传媒公司作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其掌握的资源,对电影的投资、宣传、发行等做了实质性贡献,是适格被告,应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光线传媒公司占了《人再囧途之泰囧》90%的投资,对所涉电影采用了全方位的地毯式的营销。一审认定的相关证据均能够予以支持,光线传媒公司在2012年12月24日和2013年3月5日所作的公告亦能证明。光线传媒公司不单是投资人,也是侵权实施者。有一个病毒视频把两部电影做了各种桥段的联想,让观众产生联想,是电影宣传时重要的广告片。

(19)、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所涉及电影名称之间的近似程度、主张保护名称的市场声誉、使用商品的相关性、商品销售渠道、使用名称的主观意图等进行综合考量。

(20)、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记载,华旗公司职员王子萱曾于2010年9月4日给徐峥发送邮件,内容为《人在囧途2》大纲。

3、河东狮吼片段台词

(1)、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影片《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并混淆了电影作品的作者与著作权人,将不具有区分电影产品出品人(即竞争法意义上的商品来源)的电影名称认定为商品特有名称,同时,对”误认”作出缺乏法律依据的解释,进而认定五上诉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属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2)、本院审理期间,五上诉人提交了2010年、2011年内地电影票房总排行榜、(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67号《公证书》关于国内知名电影节及奖项等关于知名度的补充证据,主张《人在囧途》票房不高奖项不多,一审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一审法院在认定《人在囧途》知名度的过程中,所作结论充分考虑了电影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五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余部相同、相近似电影的名称,例如,《东成西就》《东成西就2011》;《大内密探零零发》《大内密探零零狗》;《疯狂的赛车》《疯狂的石头》;《无间道》《爱情无间道》等,用以证明电影名称的相同、相近似并不为行业规范及实践所禁止,所以电影名称不构成特有名称。

(4)、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5)、影艺通公司提交补充上诉意见称,不管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影艺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电影出品方不能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影艺通公司并没有实施任何对华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华旗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是在影片的宣传、发行环节中,实施主体都不是影艺通公司,一审判决混淆了著作权法上的连带侵权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侵权责任认定。影艺通公司作为影片的共同出品方,并不能必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另外,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侵权责任,先认定侵权主体,还要以侵权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有主观过错。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错误。

(6)、一审判决认定徐峥为本案适格被告,并在认定其宣传行为不侵权的基础上,仍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显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徐峥作为演员与导演,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即使属于适格被告,也不应认定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7)、电影作为商品,包括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的市场化过程,对于相关公众而言,电影名称识别的是电影本身,并非仅针对出品方,而是可能涉及电影的导演、编剧、主演,出品方,以及电影的题材、类型、叙事模式等综合性因素。电影名称与电影的出品方是否具有对应关系,并不影响电影名称显著特征的判断。

(8)、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要内容为:徐铮饰演的商业成功人士徐朗,为与同事竞争博得公司大股东的授权书,踏上了去泰国的旅途。在去泰国的飞机上,徐朗偶遇王宝强饰演的前往泰国旅行的以卖葱油饼为业的个体户王宝。两人在结伴寻找公司大股东的路途中囧事不断,后王宝的憨厚真诚改变了徐朗不择手段的求胜心态,终徐朗实现了真情的回归,改变了人生价值观,珍惜自己的妻儿。

(9)、五上诉人实施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旗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华旗公司已获得立项并着手拍摄的《人在囧途2》难以摄制发行而遭受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五上诉人的行为导致立项并着手拍摄的《人在囧途2》无法继续摄制发行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五上诉人宣称继续拍摄《人在囧途》系列电影的第三部、第四部,导致华旗公司此后无法拍摄而遭受机会损失。五上诉人称《人再囧途之泰囧》火了之后网友又重新关注《人在囧途》,故华旗公司没有损失颠倒了是非和因果。华旗公司有权以五上诉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标准,要求五上诉人向华旗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五上诉人赔偿500万元是很低的数额,完全不能涵盖华旗公司的损失。五上诉人还应赔偿华旗公司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0)、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1)、要想不被人拒绝好的办法是先去拒绝别人。当你不能够再拥有的时候,可以做的就是令自己不要忘记。

(12)、平铺直叙:说话或写文章时不讲究修辞,只把意思简单而直接地叙述出来如:叙述者置身于作品之外,对已往发生的事情了如指掌,容易把往事平铺直叙地说出,没有波澜。  

(13)、(优酷网)《泰囧制作特辑之三人行必有囧神》视频中,徐峥说:”从《人在囧途》的时候,就是说给这两个主人公的定位,我代表了所有的社会型的这样一个人士,而王宝强代表了一种草根、平民的一种精神,不那么追逐利益的一种价值观……《泰囧》跟《人在囧途》比,整体的这个制作水准,都要比《人在囧途》更加升级,细节也更加丰富,就是更加强烈一些”。

(14)、刘月虹:桃花债要还,桃花劫要挡,月虹命中注定一世担惊受怕,为季常挡去所有的桃花劫,即使我挡到伤痕垒垒,也绝不会后退,这个皇上你不用为我担心。人活着,谁都不用瞧不起谁。三年河东,三年河西!人活着,谁都不用瞧不起谁。

(15)、例如,在东方卫视《娱乐星天地》节目中,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田提到,”……《泰囧》如果没有原来的《人在囧途》,《十二生肖》没有成龙以前的形象,都不可能这样的票房,好莱坞前十位票房高的电影大部分是系列电影或者是系列电影第一部,中国也会是这样。”《人再囧途之泰囧》制片人陈祉希在接受《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采访时提到,”《泰囧》有第一部《人在囧途》,有品牌的延续性,第一部如果1个亿的观众,只要五分之一的人到电影院,就有两千万人来捧我的场”,在《现代企业文化》专访中,她提到”很笃定徐峥的个人能力以及徐峥、王宝强、黄渤加在一起的化学反应,再加上之前有《人在囧途》的品牌影响力,这部片子肯定是不会赔钱的,只是赚多赚少的问题”。在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娱乐在线》节目中,记者问:”其实《泰囧》就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光线传媒公司的宣传总监李海鹏:”嗯。《人在囧途》这个品牌好,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做起来《人再囧途之泰囧》,压力就没有那么大。”

(16)、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影片名称“人在囧途”的独创性恰恰体现在“囧”字的利用,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无论从句式上看,还是从“囧”字的利用看均无独创性可言。从句式上看,“人在囧途”为套用经典新加坡连续剧《人在旅途》(1985年)的名称句式;从词组方式上看,“囧”为2008年十大流行语之广泛流行于网络,用来形容让人尴尬的事物,并被赋予“郁闷、悲伤、无奈”之意,早有如囧图、囧事、囧人、囧视频等词组方式在坊间大量流行。从应用到电影名称上看:早在2008年9月即已有使用“囧”字含义作为电影名称即《囧男孩》的影片,且该影片较为知名。可见,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影片名称“人在囧途”直接套用固有句式格式及并使用“囧”固有含义及其常见词组方式来直接描述影片内容,为描述性句式,不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因此,电影名称本身不具有区分电影产品来源的属性,不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且“人在囧途”根本不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17)、上述事实,有获奖证书或奖杯、宣传手册、报纸报道、(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进帐单、发票、《人再囧途之泰囧专访导演徐峥》(时光网)、《每日文娱播报-徐峥:邀上王宝强亮相新片泰囧再走囧途》、东方卫视《娱乐星天地》节目、《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专访文章、《现代企业文化》专访文章、《大众电影》徐峥专访、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18)、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不存在对同一事实既适用原则性条款又适用特别条款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五上诉人故意将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这一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予以判决,不存在错误。而适用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同类型的电影,影片的主要演员基本相同,并在公开场合多次发表”升级版”等类似言论,抢夺了华旗公司的商品声誉和续集的电影观念市场,违反了市场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9)、第四组证据为《人在囧途2》拍摄许可证。证明《人在囧途2》拍摄许可证的日期在一审过程中已过期,不存在拍摄、放映的现实可能性,竞争利益无从谈起。

(20)、21)在我的心里,永远只有你一个。从现在开始,我只疼你一个。你不开心,我也会哄得你开心。《河东狮吼》

4、电视剧 河东狮吼

(1)、五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未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只有在被损害的经营者有损失发生,而其损失难以计算时,才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进行计算确定损害赔偿额。本案五上诉人的行为没有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淋漓尽致:形容文章或谈话详尽透彻;也指暴露得很彻底。如:“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愚昧”图片展,将伪科学暴露得淋漓尽致,使观众深受教育。   

(3)、该片拍摄时,张柏芝正处于“峰芝恋”的困扰中,因此整个人清瘦了许多。

(4)、《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知名度的证据中涉及报道124篇,仅有1篇提及出品方华旗公司,不能证明《人在囧途》影片名称与华旗公司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

(5)、关于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6)、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记载,截至2013年2月4日,《人在囧途》在百度电影风云榜、百度页面电影排行榜点击量超过3万次;搜狐视频播放次数超过4000万次;土豆网播放次数超过60万次。《人在囧途》在爱奇艺、迅雷看看、风行网等网站受到网民的热评。但是五被告认为上述数据不能证明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知名度。

(7)、对五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华旗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不是新证据。第二组证据关于电影节及其奖项的统计并不能支持五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均是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五上诉人的主张。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华旗公司未提出意见。

(8)、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9)、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所涉及电影名称之间的近似程度、主张保护名称的市场声誉、使用商品的相关性、商品销售渠道、使用名称的主观意图等进行综合考量。

(10)、当你不能再拥有的时候,可以做的,就是令自己不要忘记。

(11)、《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符合法律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五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

(12)、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全面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而事实上华旗公司早已获准拍摄电影《人在囧途2》,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并非《人在囧途》的续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13)、一审判决认定影片《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证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4)、高考出题对于两用成语很青睐,我们一定要注意总结归纳,正确全面理解成语的各个义项。如下列成语:

(15)、当你年轻时,以为什么都有答案,可是老了的时候你可能又觉得其实人生并没有所谓的答案。

(16)、徐峥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徐峥为整个侵权行为搭建了一个桥梁,亲自参与了各个环节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导演还是演员还是参与分配,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7)、数米而炊:比喻把精力都放在做琐碎小事上,以至劳而无功。也形容生活困窘。(此义项使用较多)。如今他靠微薄的工资度日,虽然还不至于数米而炊,但已比较困难了。  贪多务得:原指尽量多地求得知识。如:我通常在早上写稿,中午自己弄东西给自己吃贪多务得”的习惯在这时候便展现无遗。后多指贪心不足(含贬义,该义项使用较多)  粗枝大叶:形容简略或概括;如:“没有时间了,我只好粗枝大叶地跟你说一说了。”也形容草率不认真细致(该义项使用较多)。   

(18)、《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9)、数米而炊:比喻把精力都放在做琐碎小事上,以至劳而无功。也形容生活困窘。(此义项使用较多)。如今他靠微薄的工资度日,虽然还不至于数米而炊,但已比较困难了。   

(20)、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如无特别针对的主体,简称五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5、河东狮吼里面那段经典的台词

(1)、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含华旗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4070元);

(2)、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所涉及电影名称之间的近似程度、主张保护名称的市场声誉、使用商品的相关性、商品销售渠道、使用名称的主观意图等进行综合考量。

(3)、《人在囧途》作品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电影名字对于一部电影的成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影是否知名首先在于名称。电影在没有放映前都是不能剧透的,对于一部电影商品,第一个区分商品的来源就是名称,不能因为在中国电影市场上有些人也在使用着相同或相似的电影名称,就当然认为这样的使用是合法的。从名称的自然属性上看,电影名称是有特有性的。在新华字典里没有“囧”字,也没有“囧途”这个词,是因为这部电影才使得百度百科增加了这个词。从使用在先的关系看,“人在囧途”这四个字具有特有性,在没有《人在囧途》这部电影之前,没有这个词。

(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不存在对同一事实既适用原则性条款又适用特别条款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五上诉人故意将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这一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予以判决,不存在错误。而适用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同类型的电影,影片的主要演员基本相同,并在公开场合多次发表“升级版”等类似言论,抢夺了华旗公司的商品声誉和续集的电影观念市场,违反了市场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5)、《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知名度的新闻主要是从电影行业的投资与收入角度提到《人在囧途》的低成本与高票房的行业启示,而非报道电影本身。这些报道均集中于2010年6月至9月,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根据。

(6)、孙子兵法说,敌不动,我不动,我们坐在这儿死守。

(7)、为证明被告获利情况,华旗公司提交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0号、第1530号、第3318号、第4869号公证书以及《新京报》《新文化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刊登的相关文章。

(8)、该电影的题材取自大家熟知的民间故事,讲述月娥与陈季常之间的爱情故事,没有局限于故事本身,加入“现代化”改变,透出了更多的时代气息。该片在内地拍摄,场景十分瑰丽,演员的闪亮造型也成为本片的一大亮点。

(9)、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10)、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第一组之3、第二组之5、第三组及第四组均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并经过质证,并不属于新的证据。其他三份证据中,第一组证据1,并非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2虽然在一审之后公证取得,但相关内容在一审时已存在,也并非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亦并非新的证据,仅是对一审相关主张的进一步补充。第二组证据关于相同及相似影视作品名称及出品方情况表,本院将结合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11)、梦里你也要见到我;在你心里只有我……河东狮吼经典对白陈季常-古天乐版从现在开始,

(12)、被告在《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的宣传中暗示甚至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贬损了华旗公司的商誉以及电影《人在囧途》的声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13)、综上,华旗公司认为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在相关的媒体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1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14)、被告主张即便公众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不会损害华旗公司的利益。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之一。这里的“混淆”不仅包括“对商品来源产生的混淆”,还包括“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的来源与原告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例如认为存在授权、许可或者与原告商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本案的情况即属于后者。相关公众看到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会误认为在先《人在囧途》也是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或者认为这些都是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系列电影,或者认为两部电影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这已经不是被告所辩称的简单的基于主演相同而产生的“联想”。电影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一部电影成功后会形成一定的观众群,其所积累的商业声誉会使得后续作品更容易受到关注,这种竞争利益当然属于第一部电影出品方所有,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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