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文案23句摘

admin 说说大全 2023-04-22 01:07:02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1、乔芙兰夫人的沙龙是当时巴黎著名的沙龙之是自由思想的摇篮。《在乔芙兰夫人沙龙里诵读伏尔泰的悲剧〈中国孤儿〉》是一幅描绘18世纪法国沙龙盛况的著名油画。画面里百科全书派的精英们以乔芙兰夫人为中心,围坐在启蒙运动先驱伏尔泰半身雕塑下,聆听法兰西学院院士达朗贝高声朗诵《中国孤儿》,听众姿态各异,空气中流动着一种无形的思潮,反映了当时法国社会启蒙思想传播的盛况。

2、立法机构还可以再分成两个部分,交由两个不同的立法机构行施,这就是上议院和下议院。

3、那么怎样才能够制约人们对权力的这种滥用呢?有什么力量能够约束它?通常人们认为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自觉,二是人民监督。这两种方法是很流行的,一般也被认为是很有效的。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从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的时候,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了生死,道德算得几何!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够约束他的。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至于人民监督,诚然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权利监督自己的官员。但问题在于,对于官员的行为人民并不了解,而且那些违法的行为都是秘密的,人民无法监督;即使监督,也常常受到有权者的伤害和干预。

4、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5、孟德斯鸠强调重视证据、禁止拷问。他说:“单凭一个证人就可以把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理性上要求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证明犯罪,被告加以否认,于是就产生了分歧,因而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他认为,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但来自理性的呼声要求禁止拷问。

6、叔本华的观点和理论,时常让我们醍醐灌顶,受益匪浅。我们曾如此渴望命运的波澜,到后才发现:人生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叔本华的《智慧五书》是一本帮助人们开启智慧钥匙的书籍,带给我们的既是智慧的启迪,也是心灵的滋润。

7、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时,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生死。道德算得几何?

8、所谓三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机构来掌握和行施,它们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这样就可以大限度地避免专权和腐败的出现。任何一个机构若是掌权了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自由就不存在了。

9、我们不要忘记了,即使统治者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之争会使他们产生相互约束;同时,在法治国家里,还有舆论自由和人民的制约,一切机构的权力终来源于人民;再者,还有凌驾于一切机构之上的法律。

10、翻译家彭懿翻译,文字幽默,培养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

11、    显要人物的特权的光荣恰恰就是平民的耻辱。

12、比如上战场杀敌,砍一个人头可能就赏赐一点钱,砍得越多,赏得越多,到了一定数量,还会加官进爵。若是砍多砍少都是一样的赏赐,那么这个军队就会成为常败军。(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13、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只负责惩罚外部表现出来的不法行为。因此,对思想定罪判刑是大暴政。他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1)关于思想。他认为即使行为人曾经想过大逆不道的事情,但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就不能对他定罪判刑,否则就是一种大暴政(2)关于言词。他认为,如果不谨慎的言词可以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的话,那么人们便可以武断地任意判处大逆罪了。“法律不大可能因言语而处以极刑,除非明确规定那些言语应处此罪。”因为:第言词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它们仅仅停留在思想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口气来表达意思的。言词所表达的意思要依据言词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如果撇开这种联系来定罪判刑,就是对自由的毁灭。第言词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行为不是指每天的一切行为,许多人能够注意这些行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是容易被揭穿的。因此,言词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这种行为的性质。人们惩罚的不是言词,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一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此时言词已经和行为结合在一起,并参与了行为。如果人们不是把言词当作可能犯罪的一种征兆,而是以言词来定罪的话,那么就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如果有人说我们个人或我们政府的坏话,我不愿意对他进行惩罚,如果是出于轻率,就应该蔑视他;如果是由于精神失常,应该可怜他,如果是出于咒骂,应该宽恕他。因此,把事情放在一边不去管它,而将它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根据本人的言语进行判断并认真考虑提交审判还是不予理睬。”(3)关于文字。他认为,尽管文字比语言更具有持久性,但是如果文字不是用来进行犯罪,那么文字则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一般来说,在专制国家里,是不存在讽刺文字的,因为人们受专制的压迫不敢这样做。在民主国家里,讽刺文字成为人们宣泄痛苦、怨愤、不满的方式,一般作为行政问题而不是作为犯罪问题来看待。

14、孟德斯鸠认为,在宽和政体下,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犯罪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对恶劣行为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孟德斯鸠根据犯罪性质,将犯罪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危害宗教的犯罪,就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这是单纯的亵渎神灵的犯罪。对于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剥夺宗教所给予他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教徒来往;避开罪犯,不和他们见面,唾弃、僧厌、祖咒他们等。而那些“为上帝复仇”的做法,如对渎神者判处剥皮刑和火刑的做法是不错误的。但是,秘密地亵渎神明则不是犯罪行为,不需要司法的介入。如果以“为上帝复仇”的思想指导司法,必然造成刑罚的冤滥。第二种是违反风俗的犯罪,这主要是指破坏公共有关男女道德的禁例或者个人的贞操方面的犯罪。对于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剥夺犯罪人享受社会所给予遵守纯洁风俗的人们的好处,科以罚金,给以羞,强迫他藏匿,公开剥夺他的公权,驱逐他出城或使他与社会隔绝,以及一切足以消除两性间的鲁莽行为的属于轻罪裁判的刑罚等。孟德斯鸠认为,这种犯罪人存心作恶者少,而出于忘乎所以或不自尊、自重者较多。第三种是危害公民安宁的犯罪,这主要是指单纯的违警事件行为。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可以处以监禁、放逐、矫正惩戒及其他有利于公民的安宁和使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刑罚。第四种是危害公民安全的犯罪,对这一类犯罪的惩罚就是真正的所谓刑罚,是一种报复刑,即社会对于一个剥夺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的公民,拒绝给予安全。之所以要采取这样的惩罚,主要是根据该种犯罪行为的性质,从理性和善恶本源引申出来的,这样有利于公民的自由。

15、第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乱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6、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还促成了言论自由、权力制衡、政教分离、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民主理想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以及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的许多法律原则和规则都直接起源于自然法学派思想。

17、会交朋友会处事,内心强大做自己。学会沟通合作与分享,正确处理矛盾与分歧。激发成长内驱力 积极向上有梦想。

18、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精神是受刑罚的精神影响的,刑罚的精神应该体现宽和,“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段的使用应该慎而又慎。”刑罚精神应该宽和的原因在于:第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爱国心、廉耻心、畏惧责难的心理,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所以刑罚不但要轻,而且除非万不得已不轻易施用刑罚。第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应该顺从自然,从自然给予人类的廉耻心中受到鞭笞,把不名誉作为刑罚的重部分,这样各种残酷的刑罚就是多余的了。第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它本身应是一种教育手段。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应当努力通过适度的刑罚与奖赏,适宜国民性格的哲学、道德与宗教的箴规,法规的适当运用,羞辱刑的施行,长时期幸福和太平生活的享受等措施,去教养人民。如果立法者害怕人民的精神已经习惯于只有残酷的刑罚才能有所约束,较轻的刑罚已无济于事的话,立法者便要用一种缄默的做法,在不知不觉中改进,在可以宽赦的特别案件中就宽减其刑罚,直到一切案件的刑罚都可以得到改变为止。刑罚应当适中,在孟德斯鸠看来,严刑峻法、株连、拷问、肉刑、报复刑、子罪父坐或父罪子坐都是专制主义的产物,是对人格的侮辱,是违反人类的理性的,应当坚决废除。严刑固然可以使人心恐惧,但也会产生另一种结果,就是以后将无人来控告,也无人来判罪了。孟德斯鸠一再强调要把不名誉、感到羞耻等作为严厉的刑罚,他说:“在我们的国家里,无论是父亲由于子女的缘故被判罪,还是子女由于父亲的罪过被治罪彼此都会感受羞辱,其严厉程度如同在中国被判处死刑一样”,不需要再施以别的刑罚了。他认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于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而言,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作为刑罚。”他以日本天皇之子被谋杀的例子来说明:过于严酷的法律,反而会阻碍法律的实施;当刑罚残酷无度时,则常常被人们放弃施行,从而导致刑罚的虚置。所以,刑罚应该宽和。

19、《启蒙三书》的作者: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这一批人类历史的思想家,被称之为启蒙大师,其思想理论为世界文明作出了深远重要的影响,生而为人,不可不读的重要著作。(本店经常会更新书单,看过的朋友不妨再进店看一看有没有喜欢的书)

20、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刑法的理论,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的刑法思想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一样,都具有历史进步性。对于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建立及其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他的刑法思想是其三权分立学说的延伸,因而丰富且具体,对后世的刑法理论具有深远影响。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孟德斯鸠的刑法思想只是他要求对当时所处的社会进行改良的一种理想。归根结底,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法所调整的社会才是人类理想的社会,因为自然法单纯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其他诸如刑法之类的人为法都是基于出现了战争状态的产物,是自然法面对社会现实作出的一种妥协。所以,孟德斯鸠总结道:“总而言之,历史已充分地让我们懂得了刑罚除了破坏是不会产生什么好作用的。”这表现了孟德斯鸠基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不满和否定,但作为对刑法整体的历史评价,则不免失于片面,不够妥当。

21、这本书以法律为中心,将法律与政体、经济、宗教、历史、地理、气候等多个领域展开了论述。俄国诗人普希金曾说:“孟德斯鸠的每一行字都将成为后世珍品”。

22、但是,回到现实层面上来讲,若是拐卖人口以死刑判决,这实际上会增加社会的伤痕,因为当人贩子觉得情况不对劲的时候,反而会杀了拐卖的人口,反正,横竖都是死,将证据毁灭了说不定还能增加自己不被发现的可能性,他有什么理由不去这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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