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文案84句摘抄】

admin 句子大全 2023-03-19 07:54:29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墨家的主要思想主张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相爱(兼爱),反对侵略战争(非攻),推崇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节用),重视继承前人的文化财富(明鬼),掌握自然规律(天志)等。

2、“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先秦诸子虽思想各异,但在周文疲敝的背景下探求治国之道则是共同追求。相较于春秋时期孔孟以“仁”为中心所提出的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的仁政说,处于诸侯争霸、强调变法以图强的战国之时的荀子则通过礼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中介作用,提出了既注重法律的外在制度保障,又强调道德教化以内化自觉的隆礼重法、王霸并重的现实主义政治思想。

3、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4、殊有断、绝的意思,所谓“殊死”,应指使身体断开的刑罚,可能指秦汉死刑中的枭首、斩,与不断绝身体的死刑“弃市”相区分。案验依照籾山明先生的考证,是“调查事实”的意思,按程政举先生的考证是审讯、调查事实的程序,但并不包括刑罚执行,诏令反复申明的只有殊死之罪才可以在立秋前审讯,但上报执行即“报重”的工作还是要等到冬季,其他的犯人的则“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无论审判、执行都在秋冬。因此到了章帝时,除了斩首以上殊死案件在立春后就可以审讯,其他案件到秋季开始才开始审断、执行,而死刑的执行则限于孟冬十月,即是上疏中的绞斩之刑。明帝时的永平旧典从此有所修正。

5、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6、在中国历史中,第一位法家人物是管仲,他辅佐齐桓公,推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政策,此举为齐国获得巨大财富,兵不血刃而成为春秋五霸第一霸。

7、法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8、法家人性论是那个时代的反映,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等价交换在人们利益上的反应,也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历史进步性。

9、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法家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子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10、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11、《韩非子·定法》中也明确记载:“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12、  法治文化阵地是作为公共领域意识形态的法治文化领域

13、李悝所编《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法典。战国末期,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14、余论部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其韩非子政治思想的演变趋向,指出秦朝的暴政与灭亡只是韩非子政治思想蕴涵的一种可能性,不能依据秦朝的历史教训去反推韩非子及法家政治思想的特质与属性,而韩非子的公私相分、政教分治的思想在近代日本却得到重视;其韩非子政治思想的理论缺陷,指出追求法律至上以限制皇权的空想性导致暴政的倾向性,制度成本过高以及人事与制度关系问题上的失衡都是其难以避免的缺陷;其韩非子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在“辅助性的历史资源”和“具体实在的本土价值”两个层面为我们提供现实价值。

15、由此可知,夏、商、西周的主要制度是沿袭的,商对夏、周对商所继承和废除的礼仪制度及相关内容都是可以知道的。

16、商鞅,原名卫鞅,也叫公孙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商鞅商鞅早年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孙痤病死后,魏王并没有重用商鞅。后来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者,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秦孝公宠臣景监,三见孝公,拿出了三套改革方案,分别为"帝道"、"王道"、"霸道"。商鞅畅谈霸道的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改革变法理想的舞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为:建立新型的军功爵制,激励士兵奋勇杀敌;奖励耕织,了秦国后方粮草充足;制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职,安分守己。

17、如果说章帝朝的改制对具体的行刑时间做了变革,但是并未背离永平旧典秋冬行刑的基本框架,可是据《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和帝永元十五年(103年)情况发生了变化:

18、法家,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韩非更是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19、做人,人品为先,才能为次;做事,明理为先,勤奋为次。

20、法的重要区别在于对法律条文解释的态度。因为法为“治之端”,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必须有赖明君的示范与推行,君子是“法之原也”。上古之法固然良善,且仍于世,然而如果缺乏明君的示范与推行,当然不能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庸》曾言:“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就充分地说明了为政的关键在于才德兼备之人(即君子)。法家重势一派认为君王“急得其势”只是为了能雷厉风行地推行法,在短期内也许成效显著,但观之长远及宏观视角,君子的“以类行杂,以一行万”才是明察秋毫、应变万端的根源。荀子刻意将贤人君子与冷硬刻板的法律条文、强势逼人的相对立,并强调法律的范围之内明君对法律的示范对法治推行的不可或缺之效。法只是“治之端”,只有君子才是统理法的“原”,所以荀子才说:“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只有君子才掌握以礼治国的真谛,才具备在法律范围内“以类治国”,在面对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既往案例加以研判。这才是“法”治的终目的。

21、陈玲 杨兰|论法治思想中的检察改革理论

22、死生间观节,细微处品德。死亦生,生亦死,死是另一个生的开始,生亦是另一个死的结束。

23、道德与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资源,如何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是当前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荀子在先秦诸学“务为治”的背景下,接续周孔以“礼”建构和谐人伦秩序的基本精神,并通过对人性的现实考察,将孔孟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思想有机结合,其“隆礼重法”思想为中华法系提供了学理基础。荀子开创中华法系礼法融合的先河,一方面通过礼的法制化,使礼具有法律的客观规范效用;另一方面通过将礼作为法律制定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取向,为制度化的法律趋向于善法提供了思想基础。通过研究荀子“隆礼重法”中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内在逻辑,有助于深入领会法治思想对中华法系的继承创新,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与自信。

24、我今天想讲四个问题:法家学术在战国社会变革中的三个贡献;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良性遗产和劣性遗产;为什么历代思想界都贬抑法家;研究法家学术的三个路径。

25、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发挥实质效用。在前文探讨荀子的礼治思想时,笔者发现,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形态里,国家治理不仅讲求制度建设,而且重视人文价值的思想,这是儒家理想与现实同一的可能。但是,我们也必须认清,旧时代的价值规范,必须以一种转化或创新的方式,才能符合当下时代发展的所提出的新诉求。能够保留、升华内涵的人文精神,而这内涵的人文精神,是民主政治重要的核心部分,由此可知,将传统资源以创造性转化的思维方式,与现今世界做价值判断与精神取向的紧密连接,不但能使我们求得普世价值的实现,同时避免了传统的流失。因此,礼治原则历久弥坚,礼治内容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面对当代生活与社会的诸多面向,礼为这个时代提供了多元的转化资源,例如民主社会所讲求的沟通、妥协与相互尊重,这是一种相互对待的“礼”,也是一种讲“礼”的文化;西方的民主文化讲究平等,中国的文化讲究对等,两者之间纵然有所差别,只要能在尊重的基础上进行沟通交流,皆能发展出合理的社会规范与运作。也因此,我们都必须以创造性转化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方可使之在现代土壤中重新开出新的花朵。

26、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7、韩非认为,人的好利主要根源于人们的生存需要,他认为: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每个人都有欲利之心,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间,也是计利而行的。

28、法家思想注重法律,提倡依法治国,反对儒家思想的礼。法家思想认为,贵族和权贵垄断了经济,政治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现象。法家提倡土地私有,按劳分配。法家思想认为如果继续沿用腐败的礼制,这是不先进的,不公平的。

29、法是一种具有固定形式或条文与明确范围的社会规范。因此从字面上观察,“治法”指的是能使国家安定的法律或规则,“治人”指的是有足够能力治理国家之人。《荀子·君道》:“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首先提出了“治人”与“治法”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只有制造混乱的君主,没有制造混乱的国家;有治世之人,却无治世之法,可以得出君主对国家的治理是造成国家兴衰的根本因素。因此治理的规则不会自行产生作用,必须经由明君的示范与推行才可真正达到治理国家的效能。也就是说,治理一个国家,虽然不可忽视法之因素,但是人的因素要比法的因素更重要。《荀子·王霸》中提及“无国而不有治法,无国而不有乱法”和“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其此之谓乎。良法须由君王制定,且由君子推行,方可得其治国之效。

30、  法治文化阵地:一个亟需深入阐释的新概念

31、  法家和儒家历来争论很大。儒家推崇“王道”,法家向往“霸道”。儒家认为法家严刑峻法,急功近利,法家认为儒家迂腐可笑,纸上谈兵。孔孟两个人周游于列国,希望国王相信并推行他们的“仁义之道”来治国,可是各国国王都觉得他们的方法好归好,就是太慢,等不及,他们更愿意用法家思想,他们认为法家思想见效快,重实际。这种争论有点类似于武侠小说中关于气宗和剑宗的争论,或者说内功和外功的争论。

32、第否定“议事以制”的“先例法”法体。确立“事断于法”的“制定法”法体。我不使用“成文法”,这是舶来的概念,与有没有文字形式纠缠在一起。“制定法”比较符合中国历史情况。西周春秋时期是“先例法”法体。司法的特征是“议事以制”(《左传》昭公六年),优秀法官的标准是“直”和“博”:“直能端辨之,博能上下比之。”(《国语·晋语八》)法律文献编纂方式是“以刑统例”。即在五种刑罚后面分别列出曾经判处该刑罚的一系列先例故事。即《尚书·吕刑》所说“无疆之辞,属于五极,五刑之属三千”,《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所说“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法家主张的法是制定法。因为以往的先例已经过时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事断于法”。这种制定法是公开的,它告诉人民什么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又应当承担何种刑罚。首先,制定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不是以往的“先例法”,也不是以往被视为“礼”的风俗习惯。《韩非子·难三》说:“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定法》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其次,制定法是以文字描述的客观的行为规范,不以个人的认识为转移。如《管子·七法》所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第制定法是公开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必须用百姓熟知的通俗语言书写。商鞅反对以往那种百姓不容易读懂的先例法,《商君书·定分》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这就彻底打破了以往“先例法”时代那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注)的神秘色彩。这实际上是杜绝以往贵族临事处断的习惯,使国家法律成为判别人们行为是非功过的准则。《商君书·定法》破天荒地宣布“法”的另一个社会价值:“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以非法干法官。”《韩非子·大体》宣布:“人无离法之罪。”即法官不能背离法律而科人以罪。这些论述多少含有限制君主任意妄为和贵戚豪强干预司法的意味。

33、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34、闭幕式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西北大学法学院马泓波副教授主持,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北大学法学院武建敏教授做学术总结,他将本次学术会议的研讨内容提炼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条道路。一个中心就是以法家学术为会议主题,两个基本点是中国古代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比较研究及传统在现代的传承与流动性研究,三个道路是三种研究路径,即思想史与法理或法哲学相结合的史论统一路径、思想史的专门化和具体化研究进路、思想史、制度史、法律实践的融合性研究路径。他着重对大会主旨发言进行了分析总结:段秋关教授概括了先秦法家治国理政的十个基本理念,指出应汲取其“变法图强”、“一统天下”、“以法治国”、克难创新等执政信念,剔除其中的糟粕性因素。武树臣教授提出的大法家概念,具有强烈的包容性,“大法家”本身并不拒绝儒家法文化,这一学术概念超越了儒法对立的思想模式,在思维方式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大法家”概念预示了从法律实践角度研究法家的基本路径,这可以克服消解过去研究法家学说的某些难题。马小红教授提出了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差异性来把握法家的问题,而从法家本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科学的风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认知方式,对于理解和法家的历史命运具有重要意义。杨一凡教授在对法律儒家化的探讨中,打通了明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三大领域,充分展示了从文本与实践的统一性探求学术的重要意义。

35、而根据《礼记·曲礼》的记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行法非礼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从《礼记》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礼在当时既是一种约束社会道德和风俗的规范、准则,也是一种国家法律规范。

36、法家认为,法有规定的事,人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做,但是法家这一对法条墨守成规的思想弊端尤为显著:如果是法律有规定的事,那么这样做就是很容易的,但是如果碰到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就需要执法者自己权衡利弊设法去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那么这就比较困难。因为执之过严难免损害民众的正当权利、执之过松则难免损害法的和地位。

37、而转辞篇主要强调“缘身而责名,缘名而责形,缘形而责实,臣惧其重诛之至,于是不敢行其私矣”,也就是君王对官员的控制。

38、 2021年11月20日,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编辑部主办,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高校“先秦法家思想与秦文化的当代价值”青年创新团队和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顺利召开。校d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出席会议开幕式并代表学校致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东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等高校和出版机构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围绕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先秦法家的当代价值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我院杨一凡教授、武树臣教授、段秋关教授、王思锋教授、武建敏教授、潘怀平教授、马泓波副教授、代水平副教授、焦琰老师、王若时老师、闫强乐老师、任洋老师、杨霁明老师以及四十余名研究生参加了此次会议。

39、荀子坚信,礼治思想对于治人与规范的同时重视,为我们提供了在尊重法治的同时,要认清人的德性对民主政治的顺利发展之促进作用,“规则的道德”与“人性的道德”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同样重要。除此之外,传统儒家谈论的“内圣外王”之道,事实上是指导“道德”与“规则”至臻化境的思维系统。要指导民众通过礼治思想,积极重塑内心道德的原始形态,达到内圣与外王在本质上的一体通透,同时兼顾。也就是说,道德与政治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

40、 第二个作用 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41、管仲(前719-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政治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经济学家、改革家,被誉为"圣人之师"和"华夏文明的保护者"。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为齐国上卿(即宰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富国强兵,重视商业,并因开创国营娼妓制度而曾被中国性服务业供奉为保护神。

42、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43、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44、  秦朝就是一个重要的例子,在秦始皇之前几百年他们就开始用法家思想来治国了。春秋五霸之一的秦穆公用五张羊皮买了奴隶百里羊,开始变法。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重农重兵,很快秦国开始富强起来。秦始皇更是任用韩非子的同学李斯为相,把韩非子的思想作为治国思想,很快便实现了统一六国的伟大事业。

45、  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德斯蒂·德·特拉西在其四卷本《意识形态的要素》中早提出了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中立的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的“观念的科学”。特拉西主张对观念和感知进行系统分析,形成为一切科学知识提供坚实基础的观念学理论的新学科。后来,马克思与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进一步改造和发展了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用了大量笔墨,论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全部社会政治结构和观念的意识形态来说,决定它们性质的是经济基础。他们指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为工人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46、一是蜕:学习不能满足于已有的成就,应该不断地有所发明,有所进展,日渐而月进,并且使之产生质变。

47、“势治”和“术治”都是新兴地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会它们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48、公元前356年,秦国商鞅继承李悝的理论进行土地改革,“开阡陌封疆”标准化地块大小建立国家授田制,“设相告以坐”建立连坐问责,“重市关之租”提升关卡收费和市场租金,“军功爵”以军功论爵位废除世袭贵族,“平斗桶、权衡、丈尺”建立标准度量衡。

49、西周时,礼法一体,这时的“礼”便承担了一部分“法”的职责。

50、修身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格物、致知、诚意、正心过程。

51、道家以“道”为核心,认为大道无为、主张道法自然,提出道生法、以雌守雄、刚柔并济等政治、经济、治国、军事策略,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是“诸子百家”中一门极为重要的哲学流派。

52、译文:小利是大利的祸害,小忠是大忠的祸害。

53、法家的“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个体自然人的意义的,他是想在个体自然人之间、个体自然人和国家之间建立尽可能简洁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殊途同归,儒家孔子的“仁”是指导个体自然人在陌生人社会中生存的哲学价值观,法家的“法”在客观上为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条件。

54、总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根据当时所处社会环境,提出与发展了“法治”思想,通过对法令的颁布、设计和实施,加强中央集权,强调“以法治国”,后目的在于富国强兵。“法、势、术”三者合一的法家法律思想除了“法治”,“势治”和“术治”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以法为本、法势术三者结合共同构成治国思想。

55、《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谷不熟。”又曰:“仲夏挺重囚,益其食。行秋令则草木零落,人伤于疫。”夫断薄刑者,谓其轻罪已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臣愚以为今孟夏之制,可从此令,其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

56、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为重视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57、  第《意见》主要任务第五条指出:“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研究回答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炼标识性法学学术概念。”什么是标识性概念?自由、平等、公正等法学概念多来自于西方。我们的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是什么?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法治、法理可以说是法学基础、具统领性的范畴。”他提出用法律、法治、法理三个基础范畴构建中国法学学术体系。这三个概念是否法学的核心概念或基本范畴尚需讨论。因为,除了“法治”犹如自由、平等、公正一样,是支撑现代法学体系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范畴外,法律、法理只是承载或体现那些价值的规则或学说。於兴中教授提出中国传统法哲学基本范畴到底是什么的问题,试图解决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范畴和话语体系这一基本问题,提炼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四维八德”是否中国传统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哪些范畴是支撑中华法文化的“四梁八柱”?哪些概念或范畴是根概念?哪些是派生出来的次概念?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挖掘和提炼。当然,这些概念和范畴也仅仅涉及中国传统法哲学和法文化,至于现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所涉及的概念则更为广泛。

58、  2021年4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好用好各种法治文化阵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利用率和群众参与度。”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八五”普法规划)提出:“法治文化阵地内容上要准确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功能上要便于群众学习理解法律、便于开展法治实践活动。”中共中央关于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然而,法治文化阵地是一个近年来提出的新概念,有必要对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内涵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科学界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文化阵地的积极作用,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9、再者,体例独创,方法论意识明确。教科书式的论著体例,长于说事,短于论理。该书则采取了问题意识的体例,即围绕韩非政治思想这个主题,将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运思,大问题以章,其中的小问题以节,逐个突破,看似形散,实则神聚。如韩非“专制论”是学界影响较大的观点,该书则用一章的篇幅以详细考察其来龙去脉及得失。方法论观念的淡薄,在一段时间以来的中国思想史研究中表现尤其明显。近些年来,有学者提出了“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历史”的思想史理念,这就在“由子书到子书”、“由思想到思想”或者“由社会到思想”的研究套路之外,大大拓展了思想史研究的范围和资料范围。我们不能排除思想家对历史进程的影响,但也不能夸大这种影响。我们应该拓宽思想史的研究视野,从历史中发现并考察思想的轨迹。该书研究的是韩非的政治思想,其中也有对先秦诸子思想的探讨。在研究的过程中,作者并没有罗列法、术、势、仁政、无为等概念及其阐述,而是从历史出发,侧重探讨该时期所形成的普遍的政治思想共识,把该时期的政治思想从众多的具体主张中抽绎出来。这也意味着作者不仅看重思想家的言论,也注重其历史活动及影响的考察。这样的研究思路,就会促成一种从历史中发现思想的研究方法。这也是不同于“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历史”的一种新研究方法的尝试运用。

60、  在葛兰西看来,文化领导权首先离不开不同于传统知识分子的新型知识分子,文化领导权正是通过这些新型知识分子在市民社会进行“阵地战”的方式所获取。新型知识分子的作用就是充当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有机联系,依靠这种有机联系,国家和群众之间才能进行相互交流并且得到相互理解。新型知识分子“要积极地参与实际生活,不仅仅是做一个雄辩者,而且要作为建设者、组织者和‘坚持不懈的劝说者’。”“市民社会”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实现场所,是创建新的意识形态和传播统治阶级思想的公共领域。意识形态通过各种文化现象表现出来,政d、工会、教会、学校、学术文化团体和各种新闻媒介等社会团体在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中具有重要作用。

61、教练不是知识训练或者技巧训练,而是一种拓展信念与视。

62、第继承周礼之宗旨,维护小家庭秩序,完善父权、夫权并行的男系家体。家体即家庭制度,家体之变是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一个侧面。商鞅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要害是发展小家庭、禁绝赘婿风俗从而确认夫权。据秦简《为吏之道》所摘录《魏户律》《魏奔命律》,当时禁绝赘婿的政策已经比较普遍。如果说,周公“制礼作乐”的措施之一是以“父死子继”的继统制取代殷商“兄终弟及”的继统制,从而确立了父权的统治,使父权成为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儒家则是周礼的忠实执行者和继承者,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的“孝”就在于维护父权。法家则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确立和维护夫权。可以说,儒家法家共同延续了周礼的伦理宗旨,共同缔造了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男系家庭秩序。儒家以风俗和教育为手段,法家则以法律为手段。这是秦汉以后所谓“法律儒家化”的逻辑延伸,也是《唐律疏议》“半准乎礼”“半准乎法”(并非“一准乎礼”)的逻辑终点。

63、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64、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韩非子·有度》

65、第以中国古代文化史为背景研究法家学术。比如从血缘意识与地域意识相互作用的角度入手。我经常总结这样一个问题——集体本位和个体自然人意识的交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标志性课题。我们看到《尚书·甘誓》里边有一个说法:“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戳于社”。为什么有了功要到祖先神面前进行赏赐?为什么违反了军令要到社稷神面前进行制裁或用刑?以血缘为纽带的祖先神和地域神的社稷神是两个系列。是否可以把血缘意识和地域意识作为双重变奏的两个乐章,他们之间此起彼伏交互为用。法家思想就是站在地域的基础上,其重点不是血缘的尊卑贵贱,你要照章纳税,有功就赏你个人,而不赏你这个家族。所以法家的变革是注重个体自然人后天的努力,其治国措施是以地域为标准。想一想,黄帝时代是“执玉帛者万国”,到了商末文王武王伐商的时候,有八百诸侯支持文王,经过多少年的血雨腥风,兼并战争,到了战国只有七个强国,有多少个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消失了,那么这些人和统治他们的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我想在这个过程中,地域观念是不断强化的。法家的一个功劳就是在血缘的废墟上建立了超血缘的国家。

66、权谋天然地不受一切仁义道德、公平正义的约束;它甚至没有任何原则可言,唯壹的原则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权谋的合理性取决于权谋的结果,即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是也。

67、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如何实现法治的善政功效成为古往今来的永恒课题。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通过研究为中华法系提供学理基础的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君子与法治的关系以及礼(德)与法结合的内在逻辑,可为走出西方基于三权分立的法治固见,理解与坚持将d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推动中华法系的时代重构提供传统智慧与法学资源。

68、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唐朝的司法及诉讼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69、  法治文化阵地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已有的法学话语体系中,法治文化阵地的概念内涵缺乏明确界定。概念是一切认识的起点和逻辑前提,只有对法治文化阵地概念内涵有清晰的解析和定义,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

70、七是友:荀子提出,学者应“亲友”,以求得在治学上的“好善无厌,受谏而能诫”,即不断地得到批评和指正,而日有所成。

71、(1)(建初元年春正月)丙寅,诏曰:“……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2)(元和二年春正月乙酉)又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72、法家主张荀子的性恶论。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

73、其次,汉武帝时代,尊儒学为正宗学术,自然继续贬抑法家学术。刚才蒋老师讲到了,古代思想史有个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你看法家兴的时候,猛烈批评儒家,否定儒家学术。当然法家也受到儒家的批评,《商鞅列传》中有记载。到了汉武帝时代,儒家开始兴盛了,又开始否定之否定,可不可以这样看?那么儒家当然是要否定法家的管理体制和治国政策,它们给老百姓带来的深切的苦难,那种民间的仇恨心理,不会因为六七十年而淡忘。

74、  法治文化阵地是传播法制度与法观念的公共文化空间

75、  与马克思和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不同,葛兰西则主要从文化视角将国家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葛兰西认为国家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借助政治社会暴力镇压被统治者;二是凭借市民社会对从属阶级进行教育,进行文化上的领导,从而获取和维持广大人民群众对现有统治的同意和认同,或者说是“人民大众所给予的‘自发’首肯。”葛兰西认为夺取文化领导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获得文化领导权并非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和灌输,而是采取“弥漫式的”长期渗透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自觉认同。因此,这将是一个通过非正面对决的“阵地战”方式来进行准备的长期过程,“因为在政治方面,实行各个击破的‘阵地战’具有后的决定意义。”“阵地战”是葛兰西在列宁领导权理论的影响下,借助军事术语提出的在市民社会中进行长期思想教育,力求广泛联合各阶级并形成统一战线,取得文化领导权的思想战略。

76、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思想和政治格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也为各家族流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提供了“有机土壤”。

77、法家思想注重法律,提倡依法治国,反对儒家思想的礼。法家思想认为,贵族和权贵垄断了经济,政治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现象。法家提倡土地私有,按劳分配。法家思想认为如果继续沿用腐败的礼制,这是不先进的,不公平的。

78、谦退是保身第一法,安详是处世第一法,宽容是处事第一法;

79、  作为君王,要做的是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通过赏罚机制,使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而这其中的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的人去担任合适的职务。

80、战国末年,韩非子则对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进行了吸收和扬弃,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法家学说体系。

81、延伸阅读:齐全的诸子百家之道,流芳百世!

82、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带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标准。诚,真心实意,开诚布公。信,诚实、不疑、不欺。

83、荀子以“人生而有欲”和“人生不能无群”两点为理论前提,提出人间无所作为必会招致纷乱,并通过探讨不同治国方式,把握政令法律为治国重点,建构出以“圣人之治”和“依礼治国”为主的治国方针;而且他发展了以民为主的服务观,将“礼”作为国家高准则与价值愿景,方可达到盛世。荀子所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不仅克服了法家法律思想过于理想化和单纯规范治理模式的缺陷,更提供了当今为人所忽视的人为因素的规范体系反思,事实上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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