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1、霍布斯的思想主张论文
(1)、自由理论 (重点关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个性自由,反对政府干预)
(2)、政府的职责就是以奖惩的办法来提高社会的幸福
(3)、在政治事务方面坚决自信其智慧的人是会有野心的。因为不在议会或行政方面任公职,具有智慧的荣誉就会失去。这样说来,言谈侃侃的人都偏于有野心,原因是口才在他们自己和别人看来都是智慧。怯懦往往使人犹疑不决而坐失行动的良机。如果一个人遇事斟酌,到采取行动的时刻临近时还看不清怎样做好,那便说明采用哪种方式在动机上的差别并不大。因此,这时还不决定便是掂斤播两的计较琐事而坐失时机,而这就是怯懦。节俭在穷人虽然是美德,但却使人不适于完成需要许多人的力量来一起完成的事。因为他们的努力要用报酬来哺育和保持活跃,而这样则减弱了他们的努力。有口才而又善于逢迎,就会使人相信这人,因为前者是假象的智慧,而后者则是假象的仁爱。如果再加上善于用兵之名,就会使人们去归附和服从具有这两种品质的人,因为前二者人们不会受他的伤害,而后者则人们不会受外人的伤害。缺乏学识,也就是对因果关系无知时,就会引导人们或甚至强制人们去依赖旁人的意见和。因为所有与事实有关的人,如果不倚靠自己的意见,就必需倚靠自己认为聪明胜过本身而又看不出为什么要欺骗自己的别人的意见。对语词意义的无知就是缺乏理解,这种情形不但会使人去信赖自己所不知道的真理,而且也会去信赖错误,甚至连自己所信赖的人的荒唐话也会相信,因为不彻底理解语词是既不能识别错误,也不能识别荒唐话的。由此可见,人们会根据各自激情的不同而对同一事物给与不同的名称,比如赞成某种个人意见的人,称之为意见,而反对的人则称之为异端邪说;然而异端邪说也就是个人意见,只是怒责之意更大而已。这同一原因还使人们在没有研究和深刻理解的情况下不能区别许多人的统一行动和群众的多头行为。比方说,对于罗马全体元老院议员杀喀提林的统一行动和许多元老院议员杀凯撒的多头行动就不能区别。这样一来,他们就会把一群人的多头行动当成人民的统一行动,而这一群人则可能是为一个人的怂恿所操纵的。不知道权利、公平、法律与正义的原始结构和成因时,就会使人把习惯和先例当成行为的准则;以致认为习俗所惩罚的事就是非正义的,而对自己能够举出例子或(如像那些横蛮运用这种虚假的公正尺度的法律家所称呼的)先例说明是习俗所不加惩罚或加以称誉的事则认为正义的。这正像小孩一样,除开从父母师长那里接受来的教训以外便没有其他的善恶行为的准则。所不同的只是儿童坚守其准则,成人则不然。因为长大成人、不像那样听话以后,他们就会忽而讲习惯、忽而讲理性和忽而讲理性、忽而讲习惯,只看怎样对自己合适。当自己的利益需要时,他们会放弃习惯,而一遇到理性对自己不利时,他们又反对理性。这就是为什么是非之说永远争论不休,有时见诸笔墨、有时诉诸刀枪,而关于线与形的学说却不是这样,因为在这一问题上什么是真理人们是不关心的,这种事对人们的野心、欲望和利益并没有妨碍。我毫不怀疑如果“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说法和任何人的统治权或具有统治权的一些人的利益相冲突的话,这一说法即使不受到争议,也会由于有关的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把所有几何学书籍通通烧掉的办法,而受到镇压。不知道远因时,人们就会把一切结果都归之于直接因和工具因,因为他们所能认识到的原因就是这些。于是在所有的地方,当人们苦于捐税时,便会向公务人员泄愤,也就是向包税人、税吏和其他管理公共税收的官吏泄愤,并归附于反对官府的人一边。这样一来,当他们弄到没有希望申诉正当理由时,便会由于害怕惩罚或羞于接受宽恕而同时向高当局进攻。对自然原因无知时,会使人轻信,以致许多时候对不可能的事情也相信。因为这种人看不出其中的不可能性,所以除了认为这一切都可能真确外再不知道任何相反的情形。由于人们喜欢在众人中让人倾听自己,于是轻信又会使他们撒谎。这样说来,无知本身虽然不带恶意,但却能使人相信谎言而又加以传播,有时还会编造出谎言来。对未来的关切使人探求事物的原因。因为关于原因的知识使人能更好地以有利的方式对现在进行安排。好奇心或对于原因的知识的爱好引导人们从考虑效果而去探索原因,接着又去探求这原因的原因;一直到后就必然会得出一个想法:——某一个原因的前面再没有其他原因存在,它是永恒因,也就是人们所谓的上帝。因此,要深入研究自然原因,就不可能不使人相信有一个永恒的上帝存在;只是他们心中不可能存在符合于神性的任何神的观念。正像一个天生的瞎子一样,听到人家谈烤火取暖而自己也被领去烤火取暖时,他很容易认识并确信有某种东西是人们所谓的火,而且是他所感受到的热的原因,但却想象不出是什么样子;而且他的心中也不可能具有看见过火的人的那种观念。同样的道理,人们根据这个世界上可以目见的事物以及其令人称羡的秩序可能想象到有一个原因存在,这就是人们所谓的上帝,然而他心中对于上帝却没有一个观念或映象。还有些人很少或根本不探求事物的自然原因,然而由于不知道到底是一种什么力量可以大大地为福为祸,这种无知状态本身所产生的畏惧也使他们设想并自行假定有若干种不可见的力量存在,同时对自己想象出来的东西表示敬畏,急难时求告、称心遂意时感谢,把自己在幻想中创造出来的东西当成神。用这种办法,人们根据其千差万别的幻想,在世界上便创造了无数种不同的神。这种对不可见的事物的畏惧便是每个人自己称作宗教的自然种子;还有些人不用这种方式敬拜或畏惧这种力量,在这种人身上便成为迷信的自然种子。许多人都看到了这种宗教的种子。其中有些人看到了之后便把它加以培植和装饰使之成为法律,同时还根据自己认为怎样能统治别人并能大限度地使用他们的权力的方式,对未来事件的自然原因任便加上自己编造的说法。
(4)、《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论国家”,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地志,服从他的判断。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5)、这里所谓的品行指的不是行为端正有礼,如怎样对人行礼、在旁人面前怎样漱口、怎样剔牙等等细微末节。而是指有关在团结与和平中共同生活的人类品质。为了这一目的,我们要认识到,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而不求上进。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极终的目的和高的善根本不存在。欲望终止的人,和感觉与映象停顿的人同样无法生活下去。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因此,所有的人的自愿行为和倾向便不但是要求得满意的生活,而且要这种生活,所不同者只是方式有别而已。这种方式上的差异,一部分是由于不同的人激情各有不同,另一部分则是由于各人对于产生所想望的效果的原因具有不同的认识或看法。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因此,权势至尊的君王便要在国内致力于通过法律、在国外致力于通过战争来保持其权势。办到这一点之后,新的欲望又随之而起。有些人是为求新辟疆土之名,有些人是为求安逸和禸体之乐,还有些人则希望在某些艺术或智能方面出类拔萃,以博得人们的赞扬或阿谀。财富、荣誉、统治权或其他权势的竞争,使人倾向于争斗、敌对和战争。因为竞争的一方达成其欲望的方式就是杀害、征服、排挤、驱逐另一方。特别是赞誉的竞争使人倾向于厚古而薄今。因为人与生者竞而不与死者争,对死者赋与过当之誉,就可以使生者之荣相形逊色。追求安逸与肉欲之乐的欲望使人服从一个共同的权力。因为有了这种欲望之后,人们就会放弃那种通过自身勤奋努力可望获得的保障。畏死惧伤也使人产生同样的倾向,其理由也相同。反之,贫困、倔强的人则对他们的现状不满。热衷于兵权的人也是一样,他们都倾向于继续保持造成战争的原因。并为此而挑起事端,制造叛乱;因为战功之荣,除征战以外是无法获得的,而要挽回败局,除了卷土重来,也别无希望。爱知识以及承平之世的艺术的欲望也使人倾向于服从一个共同的权力,因为这种欲望包含着安闲的欲望,因之也就使人想求得他人权力保障。好赞誉使人对自己尊重其判断的人作出称颂的行为。因为受到我们轻视的人,其赞誉也不为我们所重。爱身后之名的欲望也有同样的作用。尘世之誉,作为乐事而言,在死后要不是被淹没于天堂上难以言喻的乐趣之中,便会由于地狱极度的痛苦而被消灭,对于一个人说来是没有意义的。但这种声誉却决非虚设,因为人们从预见这种声誉并预见其后裔将由此而获益之中,就可以感到一种眼前的快慰。这种事情目前虽无法见到,但却可以构想,在感觉方面成为乐事的,在构想映象方面也是乐事。从自己认为是同等地位的人处获得难望报偿的厚惠,使人表面上敬爱,而实际上则隐恨在心。这就像是使他处于一个绝望的欠债人的状况,由于不愿意见到他的债主,暗地里希望他去到一个再也见不着的地方。因为恩惠使人感恩,感恩就是羁轭,无法报偿的感恩就是永世无法摆脱的羁轭。这对一个同等地位的人说来是令人生恨的。但从我们认为是尊辈的人方面受惠则使人生敬爱之情,因为这时感恩已经不是新的压力,而是愉快的接受。愉快的接受就是人们所谓的感激,这对感恩者说来是这样一种尊荣,以致一般都把它认为就是一种报答。恩惠虽来自平辈或地位较低的人,只要有希望报偿就使人生爱;因为在受惠者心目中,这种感恩是一种相互的帮助和服务,于是就产生一种在施惠上互相超过的竞争。这是一种高贵和有益的竞争,它使胜利者对自己的胜利感到高兴,而对方所受到的报复则是承认这一点。加害他人超过其所能或所愿弥补的程度,将使害人者恨受害者,因为他必需预料到的,不是报复便是怜宥,这两者都是令人生恨的事。受压迫的恐惧使人先下手或结群以相助。因为除此之外,人们就没有保全性命与自由的方法了。不自信其智敏的人在动乱中比自以为聪明或有权术的人更能获得胜利。因为后者喜欢商量计议,而前者则将由于怕上圈套而先下手。动乱中始终在战区内结集并利用部队的一切有利条件的战略,比任何智谋所能策划出的都强。虚荣心强而又不自以为能力高,但却喜欢假想自己英俊豪侠的人,往往只是虚张声势,而不实际动手,因为一旦出现危险或困难时,他们所能指望的,就只是暴露自己的无能而已。这种人如果仅从别人的阿谀,或侥幸成功的前事来估计自己的能力,而不能从对自己的真正认识中找出成功希望的可靠根据时,往往会鲁莽行事;而当危险或困难一旦来临时则只要有可能就退却。他们因为找不到安全的道路,于是便宁可拿名誉来冒险,而不愿让生命受危;名誉可以找一个借口来挽救,生命则是任何办法都无以挽救的。
(6)、因此,在《法的原理》中,“自然法的诫条”仅仅被说成是“这样一些诫条,它们告诉我们在可以实现和平时如何实现和平,在不能实现和平时如何自我防卫”,这里根本没有提到自然法的命令特征。不过在这本书中,我们后来又读到,它们“也是的上帝所颁布的神法”。一开始,我们可能倾向于认为这些说法的意思是,“自然法”本身仅仅是一些建议,它们向我们指出通常情况下有助于和平生活的手段,而它们作为严格意义上的法所具有的命令特征完全是间接获得的;唯有当主权者赋予自然法以命令特征并以惩罚性的“制裁”来强化这一特征时,自然法的命令特征才在政治社会中出现。因此,在一个对违背契约加以惩罚的政治社会之外,“人应该履行其信约”这条“法”仅仅意指这样一个命题,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在所有情况下,一个人都会发现遵守诺言要比违背诺言更划算。在政治社会,就法律所考虑的契约而言,这一事实陈述被主权者转换为一条命令,他使得违背信约的行为可以在他的法庭里被起诉,从而把“你应当”引入到了这个事实陈述中去。我认为,霍布斯的大多数读者通常就是这样来理解他的。
(7)、霍布斯本人倾向于君主制。主要原因在于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君主制国家里的这个冲突会远小于民主制和贵族制的国家。原因是君主(代表人)的财富和国家公共财富是捆绑的。而民主制和贵族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天然的冲突。
(8)、三大批判:批评自然权利、批判社会契约、批判法国大革命(青年时拥护,晚年时批判)
(9)、(2)(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
(10)、在第四章节,霍布斯发起了对罗马天主教的批判,并用标题OftheKingdomofDarknes,讲述了教会带来的几种黑暗。按霍布斯的原话:天主教教会就是一群骗子,通过这些黑暗(手段)去统治大众。
(11)、提问:关于国家的敌人。你说左边是错误的,右边是正确的,那么这张图是显示了国家的两个敌人中,宗教比贵族更危险吗?
(12)、麦克弗森归纳出八个占有性个人主义理论预设:不存在对工作的性分配;不存在对工作报酬的性供给;存在对契约的界定和强制执行;所有个人都理性地寻求大化他们的效用;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他自己的财产且可以让渡;土地和资源归个人所有且可以让渡;一些个人想要获得比他们现有水平更高的效用或权力;一些个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精力、技术或占有物我们可以说,这种占有性市场社会后预设着“一种有着将人的劳动力,人的精力与技术当作商品,而非人格的一部分的市场社会”,而在此时,“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精力与技术的使用权与处分权转让给其他人(5)”,这种对个体劳动的财产权得到了充分诠释,它被等价为一种对自身个人劳动的处置权——即使霍布斯与洛克在处置程度上所作的限制有所不同麦克弗森认为霍布斯、平等派、哈林顿与洛克的政治思想都围绕着这样的占有性市场社会构造政治模型,以寻求将个体间的市场关系控制在一个合理而不至于相互消灭对方的程度,同时在此基础上发展这种有序和平的市场关系以增加国家财产限于篇幅,本文将简要介绍麦克弗森是如何超越种种个体与集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矛盾而构建霍布斯的政治义务理论的(即麦克弗森《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一书的第二章主要内容)。
(13)、“当这些词语用于人时,正义的人指乐于做出正义行为的人,他要搞清楚如何做正确的行为,或者尽力在所有事情上都做正义的行为;而不正义的人则忽视正确的行为,或者认为正义与否不取决于我的契约,而取决于某种眼下利益。……如果一个人做正义的事是因为法律这样命令,做不正义的事则仅仅是由于自己体弱,那么他就被看作正义的人;一个人做正确的事是因为害怕法律的惩罚,做不正确的事是因为他内心邪恶,那么就可以恰当地说他是不正义的人。”
(14)、由于霍布斯从一条作为“理性指令”的“自然法”推出所有的义务,包括以严格服从主权者的方式来尊重我的“信约”的义务,他确实可以避免卡德沃斯(Cudworth)的一条指责。卡德沃斯说,霍布斯使得,“单凭意志”就可以创立道德区分。确实,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有一种区分是主权者“单凭意志”就可以创立的,即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区分。根据定义,不正义意指市民法所禁止的,而正义意指市民法所允许的。但是主权者并不能以这种方式创立正当与不正当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分之前就存在,而且更为重要。如果我们承诺过要服从主权者,那么拒绝服从就是不正当的,这也不取决于主权者的意志。在阐述主权者确实创立了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区分这个观点时,霍布斯已经对它有很大程度的削弱,以至于它那些看上去让人不安之处大多数都消失了。这样我们便知道,主权者并没有创立遵守“信约”的义务;他无非是规定履行某些“信约”是非法的,并规定究竟以何种形式表示自己的意图会被他的法庭看作是在订立契约。这样,我们被告知,并不是他规定通奸不对,在此之前,通奸根据“自然法”就不对;他只是判定“何种性行为”要被看作通奸。我认为这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可以不考虑任何市民法的而规定,与一个开化共同体的存续不相容的任何性关系都是不对的,应该禁止。但是如果我自己擅自认定何种性关系与开化共同体不相容,那我就太看重自己了。如果我是一个忠诚的公民,我应该认为这要由市民法来为我确定。当然,法律也可能犯错误,正如霍布斯本人所说,一个君主也可能会发动不正当的战争。但是在提到这一点时霍布斯指出,战争的不正当不是臣民之过,臣民只是受命拿起武器上战场,作为一个好臣民,他的任务就是服从自己主权者的命令,他已经“订立了信约”要忠诚于主权者,因此,如果他不想违背“信约”应得遵守这条自然法的命令,就必须服从。这样,他也就尽到了自己的良心。如果命令本身不正当,这种不正当只关系到发出命令的主权者,而他在霍布斯看来必须在上帝面前对此作出解释。如果臣民自认为其合法主权者向他发出的命令不正当,从而违背了自己订立的“信约”,没有服从他的合法主权者,那么抗命之不正当就落在了他本人头上。当然,这恰恰就是一个为人熟知的说法:“他们的职责不在于追问为什么,而在于奉命行事,死而后已。”对于这条原则,或许我们很少有人会像霍布斯那样不加限制地运用,但要是根本不承认这条原则,一切需要协作的人类事务都将变得不再可能。
(15)、“理性发出的这些指令(dictates)人们习惯称之为法,但这种说法并不恰当,因为它们只不过是在何种行为有助于自我保存与防卫问题上的一些结论或定理。恰当地说,法是指有权利命令他人的人所说的话。不过,如果我们把这些定理看作是以上帝——上帝有权利命令一切——的话来宣布的,那么称之为法也是恰当的。”
(16)、归结起来,霍布斯是英国新兴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忠实代言人,他一方面向封建制度展开猛烈攻击,试图进一步巩固资产阶级所已经夺得的政治、经济权利,另一方面又极其害怕被篡夺了革命果实的人民群众,不惜从多方面论证资产阶级应以集中、强大的主权来周密防范、镇压群众运动,以致根本剥夺人民的革命权利。尽管这是资产阶级的本性,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弥尔顿、哈林顿等人都充分表现了这种两面性,但霍布斯反人民的面目尤其凌厉和裸露,使他的进步的自然观同反动的政治观极不协调地集中于一身。
(17)、自然状态 是“一 切人反对一切人”的 战争状态 ,自 然法引导 人们行为
(18)、公民分等 级,对主权者负有忠诚 和服从的义务
(19)、以上可以看出霍布斯本人反感天主教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控制和渗透。除了反感,他也应该意识了宗教对社会生产力进步,尤其是自然科学,的严重束缚。比如他渴望大学能够放弃神学和宗教理论研究,而是转为科学研究。
(20)、(1)进步性:第一次系统的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国家的产生及基础,批判了君权神授论,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本形态。
2、伏尔泰的思想主张
(1)、每个人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让出自己的全部权利时,才能走向和平,摆脱让人恐惧的自然状态,获得和平安定的状态。这两种状态即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的转换方式就是缔结社会契约。霍布斯对契约作了明确界定:“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一个人转让或者放弃权利是由于考虑对方的回让或得到什么好处,所以契约都是自己缔结的。如果权利的转让不是相互的,而是一方转让,则不是契约。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不是契约本身,而是由于人们畏惧毁约后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是,这种理性所产生的缔约行为并没有形成强大的使人们威慑的公共权力,因此和平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人们并未从根本上摆脱自然状态。所以,便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的、足以慑服所有人的公权力,以使契约更为巩固而持久。而想要形成这种公共权力,人们所能做的就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样,人们就将自己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转让给了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加上人们在缔结契约时就已让渡出的各种自然权利,霍布斯也就成功地实现了权利和权力的共同让渡。
(2)、文艺复兴时期印刷术的诞生和版画的流行给了人们更多向大众展现自己观点的机会。如果说,雄辩术要求栩栩如生,那么直接把图案呈现给读者不是更加生动吗?因此,早期印刷术带来了两种结果,一是几乎所有流行的书——道德、政治、宗教读本——都是一面印刷一首有寓意的小诗,另一面印一幅图说明诗的道理。第二个结果是在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新型的扉页寓意画,用来总结整本书的内容。这种图画就像是书的入口和大楼的表面。霍布斯是一位数学家、物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他和伽利略是好朋友,形容伽利略是当时“友善的人和了不起的科学家”,他和笛卡尔也很熟悉,却彼此厌恶。霍布斯在自传里声称,《论公民》是第一本关于政治的科学著作。他认为自己是科学家,不过实际上他更是文艺复兴时期古典修辞教育的产物。这一点除了表现在他喜欢用拉丁语、希腊语写作以外,还表现在他喜欢用视觉效果来呈现自己的政治主张:他希望人们能看到自己的论点。因此,霍布斯委托并帮助设计了他两部政治哲学著作中的扉页画:1642年的《论公民》和1651年的《利维坦》。这两幅画可以说是对霍布斯论点的总结。
(3)、经济政策问题上的自由放任态度。这种态度在德国被谑称为‘斯密主义’或‘曼彻斯特主义’。无论哪个经济学家,只要他根据有关单个家庭和企业行为的假设来建立其理论结构,就会被怀疑在颂扬他所描述的个人私利相互自由作用的结果。
(4)、在欧洲政治历史上第一次,霍布斯实现了把抽象的国家进行了视觉化。我们见到的这个“人”正是国家。
(5)、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但国家的目的并非是公民幸福,而是维护法律和政治秩序,人类没有国家不行,因此,人民对国家统治只有服从义务,没有反抗权
(6)、但是在我看来,这种解释面临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
(7)、后这段话的意思只不过是说,一个外在的行为本来展现了骄傲或者违背了契约从而违反了道德法则,而在特定的地点与时间,根据市民法的规定,这个行为也可能被定性为另一种行为。这样,一个普通人要求别人尊敬,这是一种骄傲;而一个大使或法官因为要维护其主权者及其法庭的尊严而这样做,就是一种恰当的做法,这与个人十足谦逊并不矛盾。如果法庭已经宣布一项契约非法并禁止我履约,那么不再履约并不表明我是一个不遵守诺言和不讲信用的人,而是证明我是一个好公民。作为朋友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交付法律已经宣布为非法的遗产,这就是我的义务。诸如此类。
(8)、“我们称之为自然法的那些东西就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因为它们源于自然。它们只不过是理性在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的问题上所得出的一些结论;至于法,恰当而准确地说,它是有权利命令别人做或不做某事的人的言辞。不过,由于自然法是上帝在《圣经》里所宣布的……称之为法也是恰当的。”
(9)、这里的思想说到底与康德的观点并无二致。差异只在于,第霍布斯基于自己的理由而把所有“侵害”归结为违背明确的或隐含的承诺;第他并不像康德那样,把“一条准则的可普遍化”作为其没有矛盾的标准。不过真正重要的是,霍布斯赞成康德,他也认为道德法则是一种“命令”(imperative),并主张道德法则是“正确理性”的法则。
(10)、五权分立: 君权、行政权、经常代表权( 上院 )、公共意 见权( 下院 )、审判权(司法权)
(11)、社会由个人组成的,构成社会和经济活动的真实的基础是个体的人,离开了个体的人,社会不复存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都是由个人做出的,一个社会或集体有所作为,总是经由相互合作的个人的行动表现出来的。
(12)、但是,目前的-教会,在霍布斯看来,已经不能胜任维系契约关系的一职,其根本原因是教会神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度,尤其是生产力和自然科学。因此,霍布斯提出,要让国家成为维系社会里人之间契约关系的新的。
(13)、(1)人在自然状态下总是处于自然状态。每个人对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会导致战争;
(14)、摘要:霍布斯面前有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问题是,我为什么应该像一个好公民那样行为;另一个问题是,可以给我何种诱因以促使我这样去做。霍布斯对这两个问题给出的是不同的回答。霍布斯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与一种利己主义心理学脱节的,而且它与这种心理学没有任何逻辑上必然的联系。他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一种严格的道义论。传统的解释面临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霍布斯始终把自然法的条款说成是指令,这种措辞意味着它们具有命令特征。对自然法的义务不是由主权者所创立的。主权者和其臣民一样受制于一种严格的道德义务法则。“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之所以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命令。
(15)、为了保持前后一致,我们不得不假定,就算有人不熟悉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圣经》,也可以得知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我并不知道是否有办法调和许多不同的段落,也不知道如果采纳了《论公民》的观点,霍布斯怎么会认为不熟悉《圣经》的人也会发现自然法确实是上帝的命令。但是我认为我们必须相信,当他把自然法叫做上帝的命令时,他的意思就是他所说的那样。我们没有别的办法使得他在义务、命令与法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问题上所持的各种明确的观点相互一致。霍布斯的理论要想有效,某种有神论是必要的。
(16)、英国政治家、哲学家。生于英国威尔特省一牧师家庭。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后做过贵族家庭教师,游历欧洲大陆。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指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指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代表作品:《论政体》《利维坦》《论公民》《论社会》
(17)、于是人们不免会问,“霍布斯的理论是基于恐惧,而不是希望?”对此,思想史家、历史学家昆廷·斯金纳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对死亡的恐惧必然带来对避免死亡的希望,所以你寄希望于国家。”
(18)、《论公民》扉页画中,审判日在所有世俗世界之上,但在《利维坦》中彻底消失了。《论公民》中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的女神是完全政治的,但它站在宗教之下。但《利维坦》中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在一切之上,它不仅持有正义之剑,而且左手还握着主教的权杖,拥有教会的权力。
(19)、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论,并将自己的唯物论集合为辩证唯物主义,将历史哲学发展为阶级斗争理论,即历史唯物主义。
(20)、政治学方法论(先天的论证方法:依照人类本性;后天的:参照普遍事实,借助理性推论)
3、霍布斯的思想主张原文
(1)、通观他以上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鲜明的资产阶级立场,结合他认为克伦威尔当权的政府是他所赞赏的理想政治形式,他并不眷恋于同英国旧王室的关系,不是保王派,而在经济上又主张发展工商业、促进对外贸易、劳动致富,政治上厌恶动乱,特别是当时英国的掘地派已掀起了轰轰烈烈的贫民运动等等各种客观形势来分析,霍布斯所主张的君主制只不过是要以君主制的形式来实行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专政而已,形式虽然是旧的,但内容已是新的了。
(2)、霍布斯比之前的社会契约论者更全面地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构建的过程,他从心理学和生理学上对人的基础性假设出发,逐步论证,层层深入,推演出人自利的欲望的特性,推演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存在,推演出社会契约的缔结,推演出君主专制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和优越性。可以说,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为其今后的发展演变确立了方向。
(3)、他的自然观虽然是唯物主义的,但他的机械论方法却是形而上学的。他把一切物质的运动归结为机械运动或数学运动,甚至用数学(几何学)方法解释一切,包括解释社会政治现象,终于使他的社会观成为唯心主义的。作为他的社会政治理论基础的自然法学说、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都是违反历史真实的、非科学的论断。
(4)、国家的起源是人有群居习性,需要指导、照顾和控制,国家的目的是谋取社会的共同幸福
(5)、我个人认为(不一定正确),霍布斯的意思就是他说的那样,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致使他得出这种信念的,与其说是他大量援引过的《圣经》里的证据,不如说是他自己对道德义务非同寻常的深刻感受。反复研读霍布斯的著作给我留下一种印象:霍布斯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很诚实的人,用莱尔德(Laird)教授的话说,是一个几乎把义务看得重过一切的人。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义务是一种神的命令这样的想法再自然不过了,不这样想几乎都不可能。而且我认为,霍布斯的宗教信仰——不去管德昆西(DeQuincy)的玩笑话,因为我确实认为他明显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康德的一样,几乎完全体现在,把日常道德的义务看作具有超越性约束力的义务来履行。显然,在“笃信宗教”一词任何一种更深层的意义上,他并不“笃信宗教”;发自内心地崇拜上帝显然不合他的品性,而且他的理论事实上使得崇拜者及其神之间直接的个人关系变成了虚幻的东西。但是尽管如此,他的宗教信仰确实让我觉得是一种真正的信仰,和当今很多值得尊敬的人的信仰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这些人被指责为“无神论者”,他们也会打心底里感到震惊。在我看来,如果我们适当地考虑一下17世纪中期流行但现在已经过时的思维方式,当霍布斯用耶稣将在巴勒斯坦重现并在世俗幸福中永远统治复兴的信徒这一“信条”来补充这种关于公民义务的宗教时,他比通常所看到的要诚挚得多。如果在当今宣扬这样一种“信条”,它几乎没有机会被当作“好的基督教”而被人接受。但是我认为,一个生活在1640-1650年英格兰的人,面对各种各样相互冲突、彼此敌对的流行教义,完全有可能把某种类似于此的事情终会出现作为简单的“信仰的实质”。
(6)、平等理论(生而平等、财产尽量平等、法律平等)
(7)、总之,从历史的角度去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贡献是远大于其局限的。并且,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同样有着可以借鉴的地方。他那种重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强调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思想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只要我们从国情出发,予以正确的分析和扬弃,必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带来进步。
(8)、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权利这个词,意味着人有自由去做他想干的事和依靠他认为适当的人,并且去拥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想要的东西。人的动力是生存的意志,人所恐惧的是死亡,尤其是暴死。所有的人都拥有双重的努力,即欲望和厌恶,这两种努力说明了人对人和对象的“爱”和“恨”。每个人都把他所爱的事物称为善,把他们所恨的事物称为恶。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这样,人们就会无休止地去追求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以保存自己,形成一种无政府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指出:“在人类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从人的本性的这种观点出发,他说明人并没有创造一种有序的、和平的社会的能力。然而从人要保存自己的前提出发,人们必定企望摆脱这种人人自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
(9)、---------·END·---------
(10)、希腊化时代与古罗马(移民部落文化,法治,公民权扩大,血缘联系较弱)
(11)、至于我们怎么知道霍布斯文本中出现的“定理”确实是上帝的命令,我认为根据不同的解释有不同的回答。从我之前引自《法的原理》的那段话来看,似乎这些“定理”由于在《圣经》中被当作命令加以规定,从而获得了作为神法这一更为完整的特征。如果是这样,为了保持一致,应该补充一句:在“凭信约建立的上帝之国”之外的任何地方,它们都不是法,而仍然只是真正的“定理”,也就是说,只有对于承认了霍布斯所诉诸的《圣经》的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来说,它们才是法。然而在《论公民》第15章第4-5节,我们又看到了另外一种理论。霍布斯在那里告诉我们,上帝的王国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自然的部分,在那里,他用正确理性的指令来统治;这部分是普遍王国,所有凭借人们共同的理性本质而承认了神的权力的人,都包括在这一部分当中。”“其二是预言的部分,在那里,他用预言来统治;这部分是特殊王国,因为他并没有为所有人,而只是为特别的人以及某些被他拣选的人,制定了实在法。”然后他又补充说,在自然的王国,上帝的统治权利完全建立在他“不可抗拒的力量”基础之上(而在预言的王国,上帝凌驾于“被拣选者”的至上依赖于信约,对此,《论公民》和《利维坦》讨论宗教的章节都有详细解释)。这似乎意味着,根据这种观点,自然法是除无神论者以外的所有人的法(而不仅仅是正确定理的集合),当霍布斯对无神论者持下述看法时就是这样:他们不是上帝的臣民中不顺从者,而是上帝之国以外的外邦人。
(12)、纵观霍布斯本书内容,其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和贡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
(13)、国家目的是要满意人民在物质和非物质上的需要:福利、秩序 和道德 追求坚持国家主权(立法权是首先内容。主权不受任何人和法律的限制)
(14)、国家元首或一批主权者就是从这样的契约中产生的。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个被授予权力的人具有主权,其他的人都是他的臣民。因此,元首的权力必须是的,是秩序、和平、法律的条件。
(15)、人文主义修辞学的扉页画是文艺复兴时期印刷术的重要特色。那时的书籍珍贵,必须悉心保护。所以扉页画上常常会有战士之类的人物,站在古典立柱之下,保护着书本。英文中“apillarofstrength”“standby”等词都是由此而来。
(16)、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17)、基于对历史的虚构,对于“自然状态”的描绘太过偏激
(18)、国家手中的正义之剑与宗教权杖的延伸线相交,构成一个三角形。在基督教当中,三角形象征着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是三个人。故而,在这幅图当中,国家是一个上帝,当然这是一个生命有限的上帝,但它能人们的安全。三角形也象征着三个人:主权人(国家首脑)、大众形成的人,以及由人造的如同圣灵一样不可见的国家。后,如果国家是上帝,人们对它的态度应当是崇敬,所以这幅图上所有人都在向上看,在对国家的首脑致以尊敬。值得注意的是,基督教传统中,显示尊敬的方法就是摘掉帽子,而这幅图里,所有人都戴着帽子,因此,这完全是世俗的敬意,没有一丝宗教的意味。图中有男性,也有妇女和儿童,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国家是我们的信仰,当且只有当它保护我们所有人,我们才认可它,如果不能,我们就不认可。这也就是我要说的后一点。
(19)、我在正文中没有引用霍布斯关于义务的一句或许是重要的话。为了清楚明确起见,我在这里既给出拉丁文版,也给出英文版。“因此,更清楚地说,我认为,一个人因为他的契约而背负义务,就是说,他由于作出了承诺而应该履行契约;但是法律却通过强迫他而让他背负义务,就是说,法律迫使他由于害怕法律所规定的惩罚而兑现自己的诺言。”
(20)、我们还可以从霍布斯的另一个观点得出其思想具有严格的道义论特征,那个观点对他的论证来说至关重要。根据那个观点,主权者本人虽然显而易见不可能受制于自己法庭的判决,而是事先就(用霍布斯的话说)“被授权”可以自行发布命令或禁令,但是他却和其臣民一样受制于一种严格的道德义务法则。他有义务要正当,也就是要严格服从自然法(或道德法则),这实际上意味着他在发布命令和禁令时必须始终着眼于共同体的善(因此,正如霍布斯小心作出的解释一样,他必须始终着眼于践行正义的判断、人道、怜悯以及仁慈)。霍布斯宣称的是这样一个观点,即尽管没有任何人类的法庭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审理主权者的缺点,但他始终必须向上帝作出交代,而上帝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一位《利维坦》的草率读者(尽管他总是一个草率的读者)可能以为霍布斯的主权者具有广泛的权利,却没有任何相应的义务。读一读《论公民》第13章就可以纠正这种印象,那一章的标题是“论统治者的义务”,我特别建议阅读一下这一章结论部分(第15-17节),这几节讨论的是,如果“君主”不恰当地以很多不必要的法律来限制臣民“无害的自由”,施加不恰当的惩罚从而使得法律变得可笑,实施不必要的严刑酷罚从而让法律变得可憎,纵容法官收受贿赂和礼品等腐败行为从而败坏自己的统治,他就会违背自己的义务。霍布斯一再把“君主”犯下的所有这些渎职称为不正当与罪恶。
4、霍布斯的思想主张什么制度
(1)、自然法是自由和平等的根基(人身、言论、思想、出版、信仰自由)
(2)、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3)、然而,霍布斯却没有认真分析君主制相对与其他制度的缺陷。举一个例子,任何主权权力通过个人或小群体行使时,比如为个人或小群体获取私利创造了可能,即臣民会继续准则契约的义务,但是代表人会么?
(4)、反对将选举权 给予所 有公民, 防备 有产和无产者,器重中产阶级。反对人民主权,反对民主政体,主张 混合 制度
(5)、毛兴贵,哲学博士,西南大学哲学系教授。感谢毛兴贵老师和《哲学评论》编辑部授权转载,引注从略。
(6)、君主不受道德约束,可以不守信,不择手段,应使人民恐惧
(7)、霍布斯曾经将这张扉页画的草图呈献给当时在巴黎流亡的、后来成为国王的查理二世,所以我们判定这张画能够展现他的政治主张。对比《论公民》的扉页画,可以发现,两张的内容都是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imperivm在拉丁语中是中性,《论公民》上的形象是女性,而《利维坦》的形象是男性。他也头戴王冠,手中持有正义之剑,这张图上面一行写的是:世界之上没有权力能够与他相比。是一个古典的概念,因而在《论公民》中它是一位古典女神,但是《利维坦》的扉页画中,非但没有穿成古典的样子,而且根本没有穿衣服,因为它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具由公民构成的身体。
(8)、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世界数学机械论的创始人之一。
(9)、对于神学、宗教与教会,虽然他采取了彻底的批判态度,否定了神的存在,揭露了宗教的实质,指控了教会的罪恶,但是出于维护国家统治利益的考虑,他仍然主张保留宗教和教职人员,使其成为国家从精神上统治人民的辅助工具。他也宣扬宗教自由,但强调必须在国家所赞同的宗教中去自由选择。
(10)、提问:如何理解mandate?霍布斯好像完全没有提到这一点。
(11)、然而必须记住,对主权者的这种顺从在霍布斯看来并不仅仅是一条关于安全的建议,而是一种严格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源自一旦许诺就要信守承诺这条“永恒的”自然法,它先于政治社会的创立。他的观点并不是说,在政治社会,自然法(或道德法则)被另外一种法取代了,而是说,由于他认为政治社会是由每一个成员与其他成员订立的一份“信约”所创立,他们约定把主权者的命令看作生活的规则,即便我不赞成某项具体的命令,我也受到一个“先在义务”的严格约束去服从这项命令,一旦违背了这种义务就必然是不守信用,这就像一个法官受到自己职责的约束,必须根据法律来判决,即便他个人认为现存的法律是恶法。
(12)、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但财产不是自然权利)
(13)、从以上前提出发,霍布斯形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他的契约法和公民义务的思想,这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14)、他认为,尤其在抵御外来侵害的时候,要建立这样的互相协助共同抗敌的共同权力,的方法是要求人们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某个人或某个人的集合体,并且要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让人的意见转化为一种意志。
(15)、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权利这个词,意味着人有自由去做他想干的事和依靠他认为适当的人,并且去拥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想要的东西。人的动力是生存的意志,人所恐惧的是死亡,尤其是暴死。所有的人都拥有双重的努力,即欲望和厌恶,这两种努力说明了人对人和对象的“爱”和“恨”。每个人都把他所爱的事物称为善,把他们所恨的事物称为恶。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这样,人们就会无休止地去追求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以保存自己,形成一种无政府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指出:“在人类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从人的本性的这种观点出发,他说明人并没有创造一种有序的、和平的社会的能力。然而从人要保存自己的前提出发,人们必定企望摆脱这种人人自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
(16)、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17)、“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谓的侵害(injury)与经院学派通常所谓的悖谬(absurd)有点类似。如果一个人在论辩中不得不否认自己起初所坚持的主张,他就被说成是走向了悖谬。同样,如果一个人因为心灵软弱而做了他之前通过契约承诺了不做的事情,或没做他之前通过契约承诺了要做的事情,他就是在侵害,所陷入的矛盾并不比在经院学派看来犯下悖谬错误的那个人更少。因为通过就未来某种行为立约,就表明他意欲那样做;而如果他不那样做,就表明他意欲不那样做。这就意味着意欲做一件事的同时又意欲不做那件事,这就是一种矛盾。因此,侵害是一种交往中的悖谬,恰如悖谬是一种辩论中的侵害。”
(18)、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要考虑。霍布斯告诉我们说,主权者负有义务。义务的意思是“遵循法的规定”,而法又是“人的命令,……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
(19)、霍布斯认为,人们从遵从自然律的指令出发,应寻求和放弃他们的权利或自由,进行社会契约的制订。人们避免无政府主义和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契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认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20)、正义政体(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 为公众 谋幸福 的统治者的治理下)与不正义政体(统治者谋取私利)
5、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概括
(1)、“所有违背信约的行为都涉及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矛盾,因为订立信约的人意欲在将来做或不做某事。一个人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是他当下所意欲的,而当下是信约所包含的‘将来’的一部分;因此,违背信约的人在同一时间对于同一件事情既意欲做又意欲不做,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矛盾。因此,侵害是一种交往中的悖谬,恰如悖谬是一种辩论中的侵害。”
(2)、自由(人身自由是前提,言论自由是标志,财产自由是基础)
(3)、而宗教之下的图案则体现了关于国家的辩论。这一辩论有两个方面,两位女神各站一边。政治的问题就是:人应当是臣服于至高无上的权力(imperivm),还是保持自由(libertas)?
(4)、霍布斯在谈论自然法时始终认为,对自然法的义务不是在主权者发布以威胁或惩罚为后盾的命令时由主权者所创立的。这一点与承认自然法的命令性完全相符。服从自然法的道德义务先于立法者与政治社会的存在;甚至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也“在内心”约束着我们,尽管霍布斯又小心地补充说,“就外在而言”,它并不总是如此。这并非仅仅是无意义的文字游戏。霍布斯原本可以把自己的意思表达得更加清楚明确的,可惜他对下述观点强调得不够:那条基本的自然法与道德法则在他看来是一条关于相互性(reciprocal)义务的法则,也就是说,它命令的是,与别人和平相处,只要别人也愿意与我和平相处的话。用霍布斯的话说:“在可以求得和平的地方就要寻求和平”,“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都应该力求和平。”毕竟,霍布斯那个附加说明——即“自然法在内心约束着我们……但是就外在而言,就是说,把它们付诸行动时,则并非总是如此”——仅仅旨在提醒我们,这些法则创设的义务具有相互性,在没有共同权力作为保护者而行动的地方,一个人不得不自行判断当他想要与我和平相处时我是否也有同样的想法。这个附加说明还有一个更完整的含义,霍布斯的批评者并没有总是公允地将这一点记在心里。尽管市民法(civillaw)只能被公开的言辞或行动所违反,但一个不恰当的想法或目的就会违背道德法则。
(5)、洛克 英国人 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补充,宣扬人人平等,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主张政权需要得到人民的支持,人民不支持可以推翻。社会背景 英国内战 这样的经验主义 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了很大影响。
(6)、联邦d:君主立宪制;给总统更多权力,限制议会权力;主张精英统治;促进和平与民族统一;体制内分权;中央集权;主张以武力镇压
(7)、教堂通过神学国家论或君权神授论,绑架了市政的主权和功能。然后教会能实际为社会做的事很有限。在社会市政管理上,神权被滥用。
(8)、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须签订社会契约。这将引发三个变化,在国家之外,我们是许多人,但我们彼此同意授权让某人来代表我们时,我们就有了同一个声音和意愿,就成为了一个人。第当我们变成一个人,主权人(国家首脑)就变成了那个人的代表。第由大众虚拟地形成的那个人的名字就是“国家”。所以,“国家”是一个人造的人格的代称,由那些掌握主权权力的人来’承当’或代表。
(9)、霍布斯抛弃了传统的有关社会、正义和自然法的观念,提出了自己新的更为符合近代社会发展的观点,因此霍布斯的思想在近代政治思想史是具有开创性的。
(10)、与在他之前的亚里士多德相比,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完全批判和脱离了宗教的影响,并用理性、自然科学和逻辑的方式去认识世界、认识人性,从而建立了基于契约说的国家政治理念。
(11)、霍布斯并非是第一个强调个人权利、强调个人主义的思想家,但他确是首个站在个人的角度,以个体为中心来思索和处理国家问题的思想家。霍布斯用权利代替了古希腊传统的善,个体权利成了国家的中心与核心,而国家只是一种为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性存在。列奥·施特劳斯就曾下过这样的结论:“倘若我们把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或维护那些权利,那么,我们必须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可见,霍布斯的这种思想是具有自由主义性质的,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典范,得到了后世自由主义者的认同。
(12)、费尔巴哈:肯定了自然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时间、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肯定人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
(13)、关键词:霍布斯;自然法;义务;主权者;命令
(14)、议会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给予首脑和司法更多权力,承认议会对总统的弹劾权力
(15)、第霍布斯是近代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之一。就他的整个哲学体系论,他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机械唯物主义者。他占有继往开来、不可否认的重要地位。唯物主义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古代的朴素唯物主义,产生于古代东方各国和古希腊、古罗马;二是近代唯物主义,或曰唯物主义的复兴,就是十七至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三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上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这之后,才在人类历史上确立了真正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16)、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人的心灵是由精神实体构成的。”
(17)、教会将欧洲错误和不确定的传统与假装和不确定的历史,混在一起,忽悠大众,以实现统治;
(18)、《论公民》的扉页画中有辩论:应该追求自由到何种程度,向国家屈服到何种程度?但是,在《利维坦》的扉页画中完全没有辩论。是因为已经作出决定了吗?还是因为别无选择?通读《利维坦》就可以知道,答案是两者都是:已经作出了决定,并且别无选择。
(19)、《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20)、如果遵守自然法是主权者的一种义务,这就意味着自然法是一种命令,而对于命令来说,服从的理由就在于,它是有权利发布命令的“人”的诫条。这是一个什么“人”呢?他的命令竟然仅仅因为是他的命令便对君主们也有约束力。显然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因为霍布斯否认存在着一个全世界共同的君主;也不是一个由很多“自然人”构成的“法庭”,因为没有一个“法庭”有权管辖世界上那些独立的君主。要想使得霍布斯的说法相互一致,我只能认为,他的意思确实就是他通常提到的那个说法,即“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之所以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命令。自然法的各种条款都是“定理”,因为只要独立地作出清晰而理性的思考,就可以发现它们。但如果它们也是命令的话,那么根据霍布斯的原则,他们就属于一个意志施加给另一个意志的命令。正如霍布斯所说,没有人能够背负对自己的义务,因为他同时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与施加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意地免除自己的义务。“一个人背负对自己的义务,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只要乐意,他就可以解除自己的义务,而一个可以这样做的人实际上已经是自由的了。”“没有人能够背负义务,除非背负的是对另一个人的义务”。这似乎意味着,如果我们只知道自然“正当”的规则是理性以正确的方式所发现的结论,它们就不可能是命令或法,因而遵循它们就不是义务。要把它们看作法的话,我们还必须知道它们是上帝的命令,因为霍布斯教导说,一种在内心有约束力的法,要是人们并不真的打算把它当做法来服从,其实就不会得到遵守,因此,如果我们不是因为神的命令是神的命令而服从它,我们其实也就并没有达到正当的要求。
(1)、霍布斯于1588年4月5日出生在英国南部马尔斯贝尔附近的维斯堡镇的一个牧师家庭。父亲是一位贫穷的牧师,母亲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霍布斯少年时代由其伯父抚养,在教会学校里学习。他天资聪颖,15岁时进入牛津大学学习经院派逻辑和亚里士多德哲学。1607年大学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610年经人推荐,做了卡文迪什伯爵的家庭教师。在担任家庭教师期间,跟随主人一起游历了欧洲大陆的许多地方。在游历过程中,结识了英国剧作家及诗人本・琼生(1572-1637)、哲学家培根(1561-1626)等人,并担任过培根的秘书。1628年,霍布斯发表了一个希腊历史学家修昔的底斯(公元前460一公元前400)的英译本,抨击民主政体,主张君主制。1637年,霍布斯从欧洲大陆返回英国。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他又逃往法国,并在法国居住了11年之久,并担任过当时逃往法国的威尔斯亲王即后来的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1642年写成《论公民》一书,在阿姆斯特丹用拉丁文发表。1651年在克伦威尔的允许下,在英国公开出版《利维坦》一书。霍布斯一生的后20年,正处于英国旧王朝复辟时期,他因此而受到迫害。1675年他离开伦敦,移居外省。1679年12月4日,因病去世,终年91岁。霍布斯的著作有《论公民》(1642年)、《论物体》(1655年)、《论人性》(1658年)、《论政体》(1650年)、《利维坦》(1651年)等。其中以《论公民》和《利维坦》为著名。
(2)、霍布斯认为:“罪行的轻重程度是根据很多不同的尺度来衡量的。第一是犯罪根源或原因所含有的恶意,第二是坏事的影响,第三是后果的危害性,第四是时间、地点和人物等条件汇合造成的情形。”例如,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罪恶,如果是出于恃强、恃富等动机犯下的,比出于希图不被发现或畏罪潜逃而犯下的更为重大;明知故犯的罪行比误认为其合法而犯下的罪行更严重;由于感情时冲动而犯下的罪行比长期预谋的罪行轻;同一行为损害的人多时比损害的人少时罪恶较重;劫夺和贪污公共财富或税收比抢劫或诈骗私人财物罪恶更大;冒充公共当局、伪造公章或公共货币比假冒私人或伪造私章罪恶更大;以死亡或伤害相威胁夺取财物比隐秘的盗窃罪恶更大,等等。
(3)、在这个契约里,臣民获得了群体内的和平,以及群体间的和平(打败外敌),这些是臣民的权利;然而,服从国家,服从代表人,则是臣民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等。
(4)、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经由社会契约创造出来的,统治者的权力或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和托付的,创建国家、确立统治者的权力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以便抵制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如此一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便推翻了中世纪的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5)、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体,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见本书第十七章《国家的产生》)此外,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佳形式——君主制;人民的义务——服从。主权者或国家的职责有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
(6)、②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洛克语:风能进我的小茅屋,雨能进我的小茅屋,只有皇帝不能进我的小茅屋。)
(7)、当代表人是一个人时,国家就是君主制国家(Monarchy)
(8)、霍布斯是18世纪占主流地位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他从自然状态出发,通过对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论述,系统地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思想进而构建了他的国家生成理论。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进行研究,并分析了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贡献和局限。
(9)、当代表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议会时,那就是民主制国家(Democracy)。
(10)、提问:霍布斯的思想让我想到了卢梭的“公民宗教”,卢梭认为国家要利用宗教唤起公民的情感,国家不是一个理性的人,而是有感情的人。霍布斯会怎么看待“公民宗教”?
(11)、首先,对罗马教会和天主教对中世纪欧洲社会治理的影响,进行了反思和批判;深化了国家说,并先完整系统的讨论了契约论,为后人如洛克和卢俊的社会契约论和政府论等打下理论基础。而契约论的前设条件之是本书第一章引入了带有唯物主义色彩并从自然和理性角度对人本性的客观讨论。
(12)、(2)局限性:为君主制辩护,试图用君主制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本质上而言它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恐惧和防范。然而从现实上讲,资本主义的发展不能依靠专制政权,结果是他的主张既不为保王派所接受,也得不到资产阶级的欢迎,终被后起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抛弃。
(13)、当代表人是由少部分人组成的会议时,那就是贵族制国家(Aristocracy)。
(14)、但是,霍布斯这本书的大问题是,没有给出臣民如何去约束“利维坦”的建议。通过两把菜刀闹革命么?这样不就回到了中国人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说法了?
(15)、然而,霍布斯没有采用激进和极端的方式全民否定宗教,而是保留了圣经(新基督教),并引入自然科学、唯物主义和理性。
(16)、反思:占有性市场社会是否是理解霍布斯政治理论的必要社会预设?
(17)、他认为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因此在原始时代还没有社会和国家之前,人们是处在一种充满互相争斗、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受着自然法的支配。所谓自然法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规律或法则,例如人人都是天生自由的,人人都有保存自己、企求安全的欲望,人人都有大自然赋予的理性和平等的权利等等。既然自然状态如虎狼之境悲惨可怕,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们要求摆脱它而寻求有组织的和平生活,就互相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甘愿放弃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交托给一个统治者或主权者(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从此建立了国家。所以,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换句话说,国家不过是一个人工模造的人,主权则是人工模拟的灵魂。创建国家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这样一来,霍布斯就彻底推翻了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18)、将社会的发展看作是许多个人的聚集(整体上是个人主义的一种形式),以此解读和研究许多学科。在极端的形式上,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认为整体只不过是许多个体加起来的总合(原子论)。
(19)、霍布斯同其他早期启蒙思想家一样,摆脱了神学观点之后,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事物,从理性和经验中提出了某些规律,建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他的全部政治理论是从他的人性观和自然法学说两个出发点推导出来的。
(20)、快乐主义(直面死亡、不惧神、节欲、精神快乐、忍受痛苦)
(1)、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他将布丹的主权至高无上理论发展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到了主权者不服从任何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涉及多的是刑法,他是从对罪与恶的区别与联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的,他把属于道德范畴的“恶”与属于法律范畴的罪加以区别。
(2)、教会对异教徒的魔鬼化demonology,以及对圣物relics的过度崇拜行为,其实是与圣经的原著不符的;尤其是中世纪教会认为,没有上帝和教堂覆盖的地方,就是撒旦的领地,那么异教徒自然是魔鬼一方;